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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芳达私字13-03号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481号周伶

承包人(全称):

广西芳达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481号周伶住宅楼

工程地点:

金象四区481号地块

工程面积:

建筑总面积334.8平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主体工程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3月28日

竣工日期:

2015年3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拾陆万柒千肆佰元整(人民币)

¥:

1674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3月28日

合同订立地点:

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广西农业银行南宁万象支行

帐号:

帐号:

20-017301040015888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二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建筑工程承包条例》等现行国家及地方建筑、经济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施工工程全套图纸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无。

职务:

无。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无。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地代表

职权:

按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潘定一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10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15天提供(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天提供交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8.1f81条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密切配合承包人的工作,确保正常施工。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监理方提供工程施工方面按术要求的有关资料。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月度完成投资计划,竣工后提供技术交工资料及竣工平面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

由责任方自行负责。

(6)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9.1(6)执行,其施工场所的维护设施由乙方自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IO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5天时间内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后分别验收,其它隐蔽工程按规定进行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基础超深及政策性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8日提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转帐,按进度付款,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28条执行。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29、30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前10天内提供。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可以顺延,顺延天数由双方商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交付使用一年内付清所有工程款(质保金除外),逾期支付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承包人。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按总造价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偿返修至约定质量标准,并承担逾期竣工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l)请无调解;

(2)采取第

(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分承或转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l)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自定。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式贰份,副本贰份,总共肆份。

47.补充条款

如未清事宜,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私宅楼

334.8

框架

4

6

167400.00

2014.3.28

2015.3.28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型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481周伶

承包人(全称):

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481周伶住宅(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均为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2.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2.4、装修工程为2年;

2.5、室外的上下水工程为2年;

2.6、照明灯具和水龙头保修半年;

2.7、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2.8、其他约定:

其余工程保修期均为二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

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2%。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无(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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