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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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docx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哪些合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进行撤销后就为无效合同,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会归为五个种类,并且多数其实是由于对方的欺骗与不公所造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在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又哪些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想要更清晰的认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就要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案例中来分析,通过一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形象的认识到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

下面将为您带来一个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的分析。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

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

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2019年3月2日,牟xx与其丈夫卢xx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

  

(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

  

(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

  (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

2019年,卢xx因病去世。

2019年3月23日,牟xx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

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x与卢xx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卢xx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x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x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

驳回牟xx的诉讼请求。

  牟xx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x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x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x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

此后,牟xx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x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19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确认牟xx继承了卢xx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评析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

卢xx死亡后,牟xx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xx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其第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xx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

很显然,卢xx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xx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物权。

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xx死亡后,牟xx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xx的遗嘱。

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xx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xx死亡后均已归属牟xx个人财产,牟xx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xx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在法律上可变更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

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2、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规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

  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

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

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5、违章建筑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

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

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

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

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九种情况的房屋。

  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房屋租赁应交哪些税?

房屋租赁也应该纳税,房屋租赁要交纳下列税:

  

(1)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

  

(2)印花税,租赁双方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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