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理论实务》价格鉴证程序价格鉴证师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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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实务》价格鉴证程序价格鉴证师考试doc.docx

价格鉴证《理论实务》价格鉴证程序价格鉴证师考试doc

2013年价格鉴证《理论实务》:

价格鉴证程序-价格鉴证师考试

查看汇总:

2013年价格鉴证(理论实务)汇总

 

价格鉴证的程序

 

1、价格鉴证程序中的时间限制

 

一般由委托方和受理方协商确定,但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应在受理之日7日内作出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日一般由委托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基准日由委托机关确定。

 

2、回避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与事项由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都应该回避。

 

3、委托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第八条

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捡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

 

4、

估价程序

 

第十条

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价格事务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

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佑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三条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扣押、追缴。

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和内容;

 

(二)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估价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

 

第十七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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