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产测绘细则出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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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产测绘细则出台

山东房产测绘细则出台

为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建设厅近日颁布实施《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该《细则》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可操作性更强。

《细则》对房产测绘资格分级及其有效范围、资格审查认证的程序、提交材料及每一步骤的时限、测绘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等做了明确规定,使资格审查认定的环节、步骤更清楚,也使测绘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更容易操作,同时增强了政务公开透明度。

二是提高了技术要求。

房产测绘是法定测绘,其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细则》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在强调房产测绘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同时,进一步要求测绘单位采用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实现计算机成图和测绘成果的数字化,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据汇总,建立房产管理数据库。

房产测绘人员还要取得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了房产测绘成果的管理。

《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房产测绘成果目录,以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的情况,避免重复测绘。

四是突出了政府的服务职能。

房屋是老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消费品。

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商在房产面积等方面欺骗消费者,《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放这部门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消费者可以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房产的面积等数据。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办字(2000)第428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22日正式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1-2000,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家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的贯彻《规范》,规范我市房地产测绘行为,根据《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二、根据《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已颁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作了调整和说明,特制定了《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附件1)。

三、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商品房实测、预测成果应按照《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附件2)的格式提供给委托方。

四、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反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略)

  附件2:

《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2000年10月24日)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 差:

m(下角)p=±(0.04√S+0.002S)

  中误差:

m(下角)p=±(0.02√S+0.001S)

  式中:

S为房屋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见附图略)

  1.借助下层房屋层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

  (6)对于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逢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

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

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合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

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

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

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

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

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

即被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

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

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4.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卫”和“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记“卫”)。

  5.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空间”二字。

附件2: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

                   ___________测绘所(队)

                             年  月  日

 一 测量单位:

_______测绘所(队)

  二 委托单位:

  三 测量对象:

  四 测量目的:

  五 测量日期:

  六 测量依据:

(_________)

  1 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

  2 《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9〔285〕号)。

  3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房1999〔05〕号)。

  4 委托方提供的经房地产权属(或)市场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办法。

  5

  七 测量人员:

     测图人(计算人):

     检查人:

     审核人:

  八 其他有关说明

  1

  2

  九 测量结果报告

  

(一)房屋面积测定技术说明书

  

(二)房屋面积分摊计算明晰表(略)

杭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

杭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杭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管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二、杭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四、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五、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司法审判、房产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房产测绘,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七、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应与房产测绘单位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房产测绘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施测房屋坐落;

  (三)房产测绘成果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四)付款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房产测绘单位或房产测绘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九、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十、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

第一级检查是指房产测绘过程中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进行的自查互查;第二级检查是指由房产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

  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进行,并签署验收书。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

  商品房面积测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经其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售楼处予以公告,接受购房人监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并由购房人签署认可书。

  十一、房产测绘委托人、商品房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发〔2002〕220号)的规定申请鉴定。

  房产测绘成果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且其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房产测绘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鉴定费用。

  十二、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用于权属登记的城镇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单位应在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备案,填写《杭州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书》,并提交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十三、房产测绘单位应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及公用分摊系数的测量和计算的准确性负责。

  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备案之日起15日内对测绘成果予以备案:

  

(一)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房产权属登记;

  

(二)委托人出具验收书(属于商品房的,购房人出具购买认可书);

  (三)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四)测绘人员具备上岗资格;

  (五)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格式符合标准;

  (六)提交备案的资料完整。

  十五、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细则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吉林市测绘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办政发〔1987〕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证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资料的正确使用,依据《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测绘工作,使用测绘资料、测绘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工作法规;制订测绘规划;管理测绘队伍、资料、标志;组织本市地图编制出版工作。

  各县(郊区)的测绘管理工作,由县(郊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章测绘管理

  第四条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职从事测绘生产的队伍;

  2、有相应的测绘仪器设备;

  3、能提交相应测绘业务的合格测绘产品。

  第五条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许可证》。

  第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测绘法规、测绘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七条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测绘单位所承包的测绘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将测绘成果《原始记录、计算机成果除外)全部提交发包单位,同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送该项目的技术总结和测绘成果。

  第九条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测绘许可证》所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需要变更测绘范围时,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测绘审批手续。

  第十条《测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对持证单位要定期复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外地来我市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才能从事测绘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在施测前,测绘单位必须将测绘设计书(一式两份)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查后,送省测绘局审批。

  第十三条测绘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成果。

  测绘单位要加强测绘生产的技术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测绘质量。

  第十四条市区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图幅分幅和编号,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时,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提供。

  各县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十五条测绘小面积的工程图、专用图、线路图,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可按使用单位的技术要求测绘。

  专业测绘单位施测时,在不降低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同时,可增测专业内容。

增测的内容、技术规范,必须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完成测绘项目后,必须将测绘资料(包括成图、文字资料)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审验合格后,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在测绘资料上加盖审验合格章。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测绘管理部门审验的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审验合格后的测绘资料,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存档,并向省测绘局报送目录。

  专业性的测绘资料,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验后,由测绘单位提供代给发包单位使用,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关交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各单位提供测绘资料。

各单位借用的测绘资料和自存的专业性测绘资料,只限于本系统和本单位使用,不得转抄、转让、买卖和复制。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需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港澳人员提供、赠送、出售测绘资料;不准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表国家未公开的测绘资料。

确需要提供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局批准。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各类测绘标志由标志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长期保管,承担保管标志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现标志损坏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处理。

保管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变更时,应报当地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在使用测绘标志时,要报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时要加以爱护,不得损坏。

  第二十二条距测绘标志一点五米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耕种或作它作用。

距测绘标志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放炮采石。

  禁止在测绘标志上盖房、架线、搭棚子、拴牲畜。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损坏测绘标志(包括临时设置的测绘标志)。

因特殊情况必须拆迁时由要求拆迁时由要求拆迁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扫报省测绘局批准,由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所需经费,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贯彻执行国家、省测绘法规和本细则成绩显著、在测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七、八、九、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吊销《测绘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对责任者给予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经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交纳标志赔偿费(赔偿费按国家计委《工程勘测收费标准(修定本)》执行)外,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罚款。

  赔偿费归测绘管理部门掌握,可用于测绘标志的宣传、维护费用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可以从测绘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市政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商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1987年7月27日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 差:

m(下角)p=±(0.04√S+0.002S)

  中误差:

m(下角)p=±(0.02√S+0.001S)

  式中:

S为房屋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见附图略)

  1.借助下层房屋层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

  (6)对于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逢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试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测绘局

二○○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第三章房产图绘制

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五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六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七章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

术语

附录二:

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6)GB/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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