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建设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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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建设合同专用条款

养猪场建设合同专用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1.合同

1.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猪场规模为年上市猪苗万头

(5)工程承包方式:

EPC总承包方式

(6)工程付款方式:

①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供正式图纸后7日内付合同中设备总价款的15%;②全部工程基础完成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③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④全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⑤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⑥剩余合同总价款5%,待工程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工程质量保证期间后,并达到公司要求后,作无息退还。

注:

以上工程款支取时需含税票。

1.2合同文件及质量标准

1.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发包人代表向承包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会议纪要

双方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最新签署的文件超越上述文件内容,以新签署的文件为准。

(1)设计质量标准:

合格

(2)设备质量标准:

合格

(3)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总承包工程范围

2.1总承包范围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从初步设计(如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设计、非标设备设计、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达产达标到考核验收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从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向发包人总负责。

承包范围:

由三个部分组成:

(1)猪场建设工程;

(2)猪场各类设备工程、配套辅助设施;(3)公辅设施工程。

工程具体包括:

工程具体包括:

工程设计、土建工程、养猪设备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运行、与发包人共同猪舍设备功能考核等,完成工程所需的一整套土建、设备和供暖、供电系统配套的各项设施的猪场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

具体详见工程清单。

3.发包人

3.1发包人

3.1.1一般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必需和有效的资料。

(2)按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拆迁工程,协调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交通畅通,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如由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工期顺延;施工期间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维修。

(3)合同生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施工放线的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电源、水源接点各一处至分工界线内1m。

3.1.2发包人对工程分包人的审批

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但是分包内容和分包人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3.1.3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通用条款第19条、专用条款18条终止合同事宜时,发包人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承包人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

3.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的职权包括:

(1)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等控制及协调;

(2)对承包人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及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批;

(3)对供货的技术标准、规格、参数和供货的分包人资格进行审批;

(4)合同通用条款3.1款明确的其它权利;

(5)如发包人未为本工程委托监理,由发包人代表行使本合同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6)依据通用第4.5款,审批承包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分包;

(7)对合同价格的调整要求,签署确认变动的合同费用的证明;

(8)如果工程变动导致合同金额变动,依照专用条款第14条,发出变动证明;

(9)依据通用条款第10.1款,为整个工程发出交工证书;

(10)依据通用条款第12.9款,为整个工程发出履约证书;

(11)如果依照发包人代表的判断,发生了将影响生命、工程或相邻财产安全的事件,则在不解除承包人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代表可以指示承包人执行所有依照发包人代表的判断,对于减轻或减少风险是必要的工作。

尽管缺少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仍将必须立即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指示行事。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3.3监理工程师(本工程不设监理工程师)

本合同生效后28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机构、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机构签订的合同,但该合同规定的对承包人的要求不能超过本合同对承包人的相关规定。

如发包人未为本工程委托监理,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由发包人组建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和发包人代表。

4.承包人

4.1承包人职责

4.1.1承包人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

4.1.2组建有较高组织管理水平和较高工作效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有工程建设经验,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组织管理、工程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负责设计、设备采购、材料供应、施工、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

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编制工程建设进度网络计划,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施工进度、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交竣工试验、功能考核、投产等各项工作及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发包人密切配合,与各相关单位总体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立专用帐号,专款专用。

工程款的拨付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4)负责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参加各分包人的质量检查,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参加并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环境管理和相应的保证体系,参加各分包人的检查,制定并落实措施的执行;

(6)负责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审查、归档工作;

(7)负责工程决算及竣工财务结算管理工作;

确保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和各项功能考核指标达标。

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均按发包人要求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环保达到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并满足环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4.2履约保证金

4.2.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该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工程投产后14天。

4.2.2发包人从该保函中得到任何款项需满足履约保函的条件,并在正式请求支付款项前7天通知承包人。

4.3转包与分包

4.3.1禁止将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4.3.2分包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工程(工作)再次分包。

4.3.3承包人在选择分包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发包人所属的内部单位。

4.3.4主要和关键设备、材料的供货商及设计、施工分包人的入围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在与上述分包人进行谈判(或招议标)时,必须有发包人代表全程参与(商务除外),谈判后的综合评审意见应经发包人认可并备案。

如果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综合评审意见以后3天内没有书面答复,则认为发包人代表已经对该综合评审意见予以认可。

4.3.5对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合同附件6执行。

4.3.6工程的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3.7承包人及其委托的分包人均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4.4承包人代表

4.4.1合同生效3日内,承包人应书面授权承包人代表报发包人并取得同意,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

4.4.2承包人代表在工程合同生效14日内向发包人缴纳管理风险押金10万元。

4.4.3承包人代表的更换按合同通用条款6.9款执行。

4.5质量保证

4.5.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符合GB/T19001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4.5.2承包人应要求施工按照GB/T24001及GB/T28001标准的要求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5.设计

5.1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及其它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满足国家建筑行业和禽畜行业相关标准及发包人办理各类政府行政许可手续的要求。

5.2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的交付

(1)初步设计及附图25份;

(2)施工设计图8份;

(3)养猪设备安装图及易损件清单8份(专利技术不提供制造图,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备件图);

(4)设备调试二个月前提交操作手册和培训资料(含试生产方案、操作要领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各8套;

(5)设备调试三周前提交本项目所有应用程序备份正版软件光盘2套。

竣工图蓝图4套,竣工资料4套,建安施工图预算2套,其它文件资料4套(其中如有分包人,分包人投标文件2套)。

(6)以上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中文翻译文本,发包人报建需承包人按照政府要求提供纸质文本外还需提供电子版,表格用Excel,其余用Word。

5.3承包人对专利权的保证

承包人负责在其总承包工作范围内,保障工程发包人免于侵犯(或声称侵犯)任何专利、注册设计、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及赔偿费,各种开支及诉讼费。

5.4设计进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发图计划,按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分期、分批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及时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

此类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6.雇员

6.1雇员

承包人可以引进为本工程的实施所需要的雇员,承包人必须保证上述人员都持有所需的居住签证和工作许可证。

对于因本合同需要或与本合同有关而被承包人招聘与雇用的所有人员,应由承包人负责让他们返回他们各自的原招聘地或正式居住地。

承包人所负的责任应一直延续到所有拟离去的人员离开现场为止。

6.2流行性传染疾病

假如发生了传染性疾病,那么,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及辽宁省医疗和卫生主管部门为处理并消除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条例、指令和要求。

6.3监理工程师及其雇员(本工程不设监理工程师及其雇员)

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工程师及其雇员也要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承包人正常的工作,发包人负责督促监理工程师及其雇员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行使职权,监理工程师及其雇员超出国家监理规范之外的行为,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6.4承包人管理人员

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确定并向发包人提供的管理人员名单,承包人管理人员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工作中,承包人如果中途更换上述人员需得到发包人的许可。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提出更换或加强承包人管理人员。

6.5安全协议

承包人应负责其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员及劳工管理,现场开工前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6.6协调

承包人应按工程计划进行作业施工,预见可能与发包人现场生产发生冲突时,主动与发包人相互协调,以利发包人有合理时间实施有效保产措施。

6.7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须使其管理人员、雇员和分包人遵守发包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为其承担责任。

7.工程设备、材料和施工

7.1原则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必须是全新的,用先进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的性能。

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设备或材料的缺陷产生的故障负责。

7.2规定

7.2.1承包人在采购时必须将规格、型号、数量等,提交发包人代表确认(含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技术协议的确认),采购后进场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及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7.2.2承保人须在合同签订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提交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对质量和工期影响重大的关键工序节点的网络控制计划,以使发包人能够采取主动控制各类风险的措施。

7.3承包人检验

为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承包人必须派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关键设备制造进行驻厂监制。

设备出厂前,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检验进行出厂设备检验。

设备进场后的开箱检验工作必须是在发包人代表及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7.4发包人检验

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工程主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派谴人员到制造生产厂家检查核实进度、设备和零部件品质及所有原材料质量状况(包括检验和试验记录),并有权参与出厂前的检验、测试等。

7.5共同检验

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对需要检验的设备、材料商定一致后列出清单,或发包人在检验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参加检验的设备、材料名称和检验项目。

需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在制造(生产)厂进行检验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检验工作。

在检验前10天,承包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所检验设备、材料的内容和计划安排,发包人应按时派人参加。

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在制造生产厂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如发包人未能派人参加,承包人将自行组织检验和试验,承包人有责任向发包人提交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7.6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范围内的环保设施等特殊设备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按当地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报验,并办理有关使用许可证手续,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试验、检验等手续费用并协助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所有仪器仪表的一次校验和检定按照发包人计量控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7.7责任

无论发包人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或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7.8隐蔽工程

没有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代表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

无论何时,当任一部分工程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发包人代表,并约定检查的时间,发包人代表则应按时参加上述工程的检查和量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发包人代表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发包人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隐蔽,发包人代表事后应予认可。

7.9资料

承包人妥善保管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资料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设备的随机文件,并在整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时,作为正式移交资料提供给发包人,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在设备材料现场开箱检验后两天之内提交发包方。

7.10其它

本工程由发包人按照相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对工程的关键、重点部位采用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检验,承包人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代表申请报验。

8.开工、交工及竣工

8.1开工前应办理的许可证

开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办理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并相互为对方申办提供便利的条件。

8.2合同建设工期

合同建设工期为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即从合同生效日期到交工日期。

(包括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单试、冷联动试车合格,并具备猪场正常生产的条件)。

8.3开工、交工时间

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交工日期为年月日。

8.4进度控制与考核

8.4.1.承保人在签订合同的15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4.16条中的关键线路的主要节点的控制网络计划。

8.4.2.发包人将对本合同工程中的关键线路的主要节点(主要节点具体见附件13)进行控制,如承包人未达到上述节点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8.6条进行处罚。

8.5竣工时间

本工程完工后投入试生产的6个月内,完成功能保证值考核测试并达到相关合同附件的技术标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8.6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8.5款、通用4.16款、4.17款规定,未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关键节点的进度:

与发包人代表审定网络计划确定的进度比较,每延误一周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合同总价的3‰。

此后,若承包人追赶回拖延的工期,发包人将已扣的工期延误损害赔偿费全部返还给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为履行本款规定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使发包人增加了费用,那么,发包人就应从承包人处收回增加的费用,也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如果承包人仍没有按期完工,除了上述费用之外,还应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2)交工时间:

按规定的工期网络图,考核计算起始日期比较,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3‰处罚违约金。

本处罚不包含关键节点进度延误造成的赔偿金。

(3)与发包人代表审定网络计划确定的进度比较,关键节点进度每延误一周,对承包人代表处罚1000元。

此后,若承包人追赶回拖延的工期,发包人将已扣的对承包人代表的处罚金额,全部返还给承包人代表。

与合同规定的交工、竣工时间比较,交工竣工时间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处罚承包人代表,本处罚不包含关键节点进度延误造成的处罚。

对承包人代表的处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对承包人代表的处罚从管理风险押金中扣除。

(4)本合同各项罚款累计总和按本合同总额的12.0%封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若发包人选择不终止合同,则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9.交工试验与竣工试验

9.1工程中间验收

若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有中间竣工的工程,承包人应按设计技术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拟定中间竣工验收一览表报发包人确认并执行。

9.2设备、材料等生产现场检验

发包人的检验代表或代理(以下称“检验人”)有权在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合理时间检查和监督在供应人基地对设备、材料和工艺的检验的实施情况。

如果货物的一部分在其它基地生产,供应人应为检验人对考核的实施进行检查、审查和观察取得许可,就像货物的主要部分在供应人基地生产一样。

对考核的检查、审查和观察,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供应人的任何义务。

检验人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具体检验内容及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

9.3规定

承包人设计及提供的设备必须达到或优于合同附件或投标文件中的各种承诺,经承、发包人确认实际供应的设备重量比合同附件或投标文件报出的重量低3%时,低于3%部分的货款必须退还发包人。

9.4无负荷试车

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预计进行无负荷试车的日期通知发包人代表;除非另行商定,否则,无负荷试车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14天内,发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进行。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人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发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9.5负荷试车

承包人应提前40天将预计可开始进行负荷试车的日期通知发包人代表;除非另行商定,否则,交工、负荷试车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14天内,发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进行。

承包人应在负荷试车前5天通知发包人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发包人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发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

9.6交工试验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且符合和满足猪场生产的要求,并合格地通过了国家有关规定及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检验,已按规定编制了竣工图表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事向发包人代表提出要求交工试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不能施工,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并审核合格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试验。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代表主持,邀请温氏集团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工试验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发包人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费用,发包人代表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将此费用款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

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同时办理本合同工程的实物移交。

如果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实物移交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维护,发包人代表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此项费用款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如果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尚需整修、补修,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补修工作完成并经发包人代表复查认为达到质量要求后,再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仍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发包人代表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

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发给交工证书。

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

计算实际工期时应减去承包人第一次提出申请交工验收至发包人代表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的时间。

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报告。

根据验收标准的要求,说明完成质量的现实程度及相关资料。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须甩项交工时,双方订立甩项交工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发包人代表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结束7天后,验收记录自动生效,发包人承认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办理验收手续。

自交工之日起,本工程的使用权就由承包人移交给了发包人,但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工程的功能保证值考核、达产达标、本合同工程的质保期内的责任。

9.7功能保证值的考核

本合同工程的功能保证值的考核按照本合同协议书中承包人承诺条款执行。

9.8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完毕后,承包人应在6个月内达到合同协议书中承包人承诺条款的功能保证值的指标要求,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4套。

如果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机构对本合同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评定,写出竣工鉴定书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书。

如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满足工程的功能保证值考核的前提条件,在承包人提出申请后72天之后,还不能满足考核的要求,则该部分不能进行考核的功能保证值视为合格,并被发包人接收。

在功能保证值考核通过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如因非承包人的原因而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正式提出申请后91天之后还不能进行,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应付的款项,但并不解除承包人对竣工验收所承担的相应的责任。

9.9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的功能保证值考核没有通过,则不能被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须及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和修复(按照通用条款12、9.4条款和执行)。

在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规定时间内,功能考核未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可接受的最低功能及效能标准内(合同协议书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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