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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是投资人交个人所得税)。

2.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

居民企业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风,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注意:

即使在外国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是防止逃税。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如外国的公司在中国设有机构,在中国境内生产,收入来自境外,税率按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如设备),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税率

基本税率:

25%

20%的优惠税率

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30

≤100

≤3000

其他企业(如商业企业)

≤30

≤80

≤1000

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的优惠税率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那一块。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收入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

收入确定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方: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份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同“赊销“。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注意: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以旧换新的

销售的按收入确认,回收的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金银首饰除外,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回收的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销售商品涉及商品折扣的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冲减销售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10)销售折让(如质量不合格)

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指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

作出。

注意:

与什么时候拿到钱无关。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

约定

6.租金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捐赠财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额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注意:

增值税,不管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外购的,捐赠的都是视同销售。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交增值税,所得税,有些要交消费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的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份,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注意: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自,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4.符合条件的非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庆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

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哪个少用哪个。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二者加起来一起计算扣除标准,不是分开。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依据是相同的。

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3)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的,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固定资产租赁费

(1)以经营方式租入的,租金可以扣除。

(2)以融资方式租入的,折旧可以扣除,租金不能扣除。

4.税金

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注意:

(1)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否则重复扣除了。

(2)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唯一不能扣除的一个税金。

5.损失

(1)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份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不能占便宜。

注意:

因存货非正常损失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6.借款费用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为购置,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7.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向银行借。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份,准予扣除。

-----企业向企业借。

如银行利率5%,企业利率8%,按5%的可以扣除。

8.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9.财产保险费

按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环保专项资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劳保支出

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行事责任),罚款(行政责任)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即12%以内的可以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注意: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这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按会计制度计算的)12%以内的部份,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赠的不允许扣除)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注意: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份,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份,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份,准予扣除。

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份,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注意: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即,为人不能扣除,为设备可以扣除。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注意:

出租人提折旧,承租人不提,承租人租金可以扣除。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注意:

承租人提折旧,租金不能扣除。

出租人不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按直线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次月开始提。

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提,次月开始不提。

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支出,已扣除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当月增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次月开始提。

当月停止使用的,当月照提,次月开始停止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和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注意: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存货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注意: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资产损失

1.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时,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定不能收回的部份,认定为损失。

如差3毛。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的处理

抵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案例】甲公司2009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A国分回140万元的税后利润(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回80万元的税后利润(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1)甲公司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25%+[80÷(1-20%)×(25%-20%)]=80(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注意:

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

中间的时候转让的,要交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

即使双方税率不一样,也不补税了。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

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投资:

(1)居民企业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要看持有的时间,不满12个月的,要交税,12个月以上的,免税。

(2)居民企业是非上市公司的,免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

用于经营取得的收入,要交税。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值。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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