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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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项目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郑州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郑州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市科技三项费)引导和支持的,由市科技局编制并组织实施的,旨在促进郑州市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与产品结构的调整,营造科技产业化环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的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郑州市计划,由法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计划与项目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计划及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与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处理与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有关受委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郑州市科技计划体系中以市科技三项费投入引导和支持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等;

(二)根据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而新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

第五条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制定、实施和管理计划与项目必须依法进行;

(二)目标原则。

围绕郑州市科技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总体目标进行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

(三)引导原则。

以市科技三项费为科技资金对各类项目进行支持,为政府引导和鼓励性质,旨在引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

(四)高效原则。

简化管理程序,加强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计划与项目管理的绩效,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

(五)公开原则。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六)信用原则。

实行计划与项目管理的信用制度,提高计划与项目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从机制上约束、规范、监督计划与项目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六条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的过程包括:

项目申报、受理,项目审查、评估、立项,计划编制、下达,项目合同签订、经费拨付,项目实施、调查和中期评估,项目结题等环节。

第七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在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受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对项目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决策、评价实行专家评估,征询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

第九条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和课题制。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第十条计划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制度。

在编制年度计划经费预算时,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项目专题,提出计划经费的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实行年度中期评估制度。

每年度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问效,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结题制度。

对已完成项目申报书、合同约定任务或已到项目执行期的项目进行结题。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推荐)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行为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计划组成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由五年科技计划、年度科技计划组成。

第十六条五年科技计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期内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将其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科技计划实施。

第十七条年度科技计划由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等组成。

(一)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面向市场,着眼应用,围绕郑州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心重点工作和优先发展领域,实施战略性技术研究,解决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或“瓶颈”技术难题,研发、储备、应用一批创新性项目,为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和支撑;

(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改造、优先发展领域和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面向市场,面向产业化,进行科技攻关。

科技攻关计划包括:

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普通科技攻关计划(引导项目)四个层次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以推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化的形成和发展为宗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规模效益;

(四)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围绕优势、特色行业和优先发展领域,构建科技创新的技术平台,改善和提高相关领域科研装备和服务手段与水平,吸引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相关行业的科技创新水平、科技竞争能力和经济发展能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高质量、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园区和基地建设、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等。

第十八条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计划的增加、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章项目征集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征集制度。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和公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等,公开征集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征集的方式有:

项目申报、招投标和定向采购。

逐步实行网上项目征集。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的程序包括: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受理等。

(一)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申报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申请者编制项目申报书,递交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内容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项目由市科技局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人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标书。

第二十三条定向采购项目的征集可采取项目申报和招投标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请者的资格、项目内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手续是否齐备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招标项目和定向采购项目需面向全省或全国的除外);

(二)所申报的项目须与本单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同或基本相同;

(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项目实施的相应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保证项目如期实施所需资金的筹措能力和与申请市科技三项费相配套的自筹资金。

申请经费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为:

大专院校、事业性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不低于1:

1,企业单位不低于1:

3;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曾承担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记录的;

(七)项目课题组成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二个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以往年度曾经立项并实施,且无任何实质性变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

招投标项目和定向采购项目按相关要求递交材料。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二十八条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项目初审、项目评审(估)、计划编制与下达等。

(一)项目初审。

按照项目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专题项目的要求,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申报承担项目的能力、项目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考察,并对项目进行筛选、推荐。

(二)项目评审(估)。

主要对项目预期成果价值、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和融资方案的可能性、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以及项目前期的准备等方面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论证。

(三)计划编制与下达。

依据项目初审和项目评审(估)结果,编制年度计划,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组织项目初审、项目评审(估)。

项目评审(估)应成立评审、论证小组。

评审、论证小组由行业专家、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项目评审(估)采取集中评审(估)、现场评审(估)、网上评审(估)(函审)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项目须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结题。

第三十二条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计划拨付市科技三项费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按《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暂行)》监督、检查乙方科技三项费使用情况;

4、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5、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年度考核、项目调查、检查等工作;

6、组织项目结题。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书的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提供项目评估、结题所需的有关材料;

5、按项目计划及时结题。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至2年。

其中: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普通(引导)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不超过1年。

项目的具体实施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三十四条合同约定的项目起止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或投标书的内容一致。

市本级科技三项费实际支持额度及部门匹配、银行贷款等实际落实额度与经费预算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五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

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项目每年度进行调查和中期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中期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执行信用评定和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评估采取项目调查、项目抽查、现场评估和委托评估等形式进行。

项目中期评估的范围为:

未结题或已结题未满一年的项目。

对市科技三项费支持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对其实施的绩效进行调查和跟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项目中期评估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的进度;

(二)项目经费预算完成情况;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预期成果的实现情况;

(五)科技三项费专款专用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九条项目年度中期评估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报告;

(三)涉及项目执行情况、技术经济指标以及预期成果实现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涉及项目经费投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涉及科技三项费合理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项目年度中期评估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为通过中期评估。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中期评估不合格:

(一)没有达到预期的项目进度;

(二)没有完成预期的项目主要任务和项目经费预算;

(三)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价值、实用价值;

(四)科技三项费未按合同约定范围使用或使用不合理;

(五)提供的评估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

(六)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七)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提供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停止拨付市科技三项费。

第四十二条项目年度调查和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

第七章项目结题中止与撤销

第四十三条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在实施期限到达后应当结题。

项目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市科技局批复后组织结题。

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结题。

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项目结题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项目结题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投入完成情况;

(三)预期成果的实现情况;

(四)科技三项费是否专款专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申请项目结题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以及项目预期成果实现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及涉及项目经费投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涉及科技三项费合理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成果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九)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

(十)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结题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为通过结题。

结题结论记录在案,作为项目相关主体信用评估和以后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结题合格、基本合格的条件为: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研究内容和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

(二)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承诺和合同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研究成果达到、基本达到预定成果目标;

(四)项目经费总投入达到、基本达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承诺和合同书规定的额度;

(五)科技三项费专款专用,并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

(六)提供的结题文件资料、数据充分、真实。

结题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承诺的研究内容和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

(二)未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承诺和合同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未能实现预定研究成果或成果无科学价值、实用价值;

(四)未能完成项目经费总投入,或与项目申报书、项目投标书的承诺及合同书规定的额度相差较大;

(五)科技三项费使用不合理、管理不规范;

(六)提供的结题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不可靠;

(七)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八)超过计划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通过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结题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结题不合格的项目,限期六个月整改。

整改期后可再次提出结题申请。

第四十八条项目研究成果具备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结题可与科技成果鉴定合并进行。

第四十九条项目结题由市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

第五十条项目结题组织单位在组织结题时,应成立项目结题考核小组。

结题考核小组由行业专家、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承诺的研究内容和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的项目,确需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明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详细理由,由市科技局做出项目中止或撤项决定。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科技三项费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五十三条为引导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控制政府财政投入风险,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

第五十四条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技三项费与使用的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挪用、挤占、克扣等不正当使用市科技三项费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经费的拨付、管理等按《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十七条中止、撤销项目和结题不合格项目形成的科技三项费节余及相关资产的处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八条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五十九条 对以市本级科技经费引导和支持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市科技局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的权利。

第六十条 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的攻关成果一般应为职务成果,其专利申请应以项目承担单位为申请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第六十一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照国家、省、郑州市有关办法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誉档案。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推介人等项目相关主体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绩效考核。

第六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按计划结题合格,有良好信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使用科技三项费,项目不能结题,信用度较差的给予公开通报,收回拨付的经费,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再接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十五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对项目的评审(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

在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资格。

评估结论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取消其参与评估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字〔199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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