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知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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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

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特制定《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第二条(补助范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以及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

  第三条(补助期限)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4年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转型成功的市县按照上一年补助基数分3年给予退坡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75%、50%和25%。

  第四条(分配原则)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

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

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

体现资源枯竭市、县、区的类别差异。

  第五条(分配办法)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按以下公式分配:

  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定额补助+因素补助

  其中:

  1、定额补助分为县级、市辖区、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三个档次,补助金额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2、因素补助=人均补助额×各市县非农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口)×人均财力系数×困难程度系数×成本差异系数×资源枯竭程度系数×资源类型系数

  其中:

  

(1)人均补助额=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总额÷(各市县的非农人口数+各市辖区的总人口数)

  

(2)人均财力系数,根据各地区财力总额和人口总数分市、县、区分别确定。

  (3)困难程度系数和成本差异系数,参照当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测算。

  (4)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可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分档确定。

  (5)资源类型系数,分林木资源和煤炭等其他资源两类。

其中,林木资源类系数为80%、煤炭等其他资源类系数为100%。

  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暂不享受因素补助。

  第六条(省级分配)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但补助范围不得超出本办法明确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对下分配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

  第七条(资金使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矿区治理等非市场因素进行的企业搬迁改造。

  第八条(资金监管)各省财政部门应强化对辖区内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参照《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11]441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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