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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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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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温州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城市用地............................................2
第三章建筑控制...........................................13
第四章城市景观...........................................26
第五章城市绿地...........................................27
第六章城市道路...........................................28
第七章主要市政公用设施...................................33
第八章城市防灾及其他.....................................36
第九章附则...............................................38
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39
附录二计算规则...........................................41
附录三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47
附录四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温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实现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温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规划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四条城市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类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参照《表一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兼容规定
一、本市各类建设用地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用地进行的周边环境影响及外部基础设施条件综合评估结果,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及超出《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及文、教、卫、体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控制用地,如遵照《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设兼容性项目(各类设施按照国家各相关规范的规定允许设置的附属项目除外),必须采用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中予以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一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独门独户等独立、联排式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4
绿地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多、中、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4
绿地
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低、多层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4
绿地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单独设置的仓库计入仓储用地),各类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商务办公建筑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场所及其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交通售票以及单独设立的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保健、歌舞厅、棋牌、中介服务、物流办公服务、汽车装饰服务等建筑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宾馆、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含内设的商场、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歌舞厅)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商业性会展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及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CR
综合用地
CR1
商住综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及饮食业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
CR2
商务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包括软件园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物流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广场、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高架路用地
高架路用地
S16
地面轨道交通
地面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U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设施用地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铁(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轮渡(陆上部分)用地,以及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铁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等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外事机构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戒毒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C11)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村庄、集镇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村庄、集镇的居住建筑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工业用地
村镇工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乡)之间以及与城市联系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指上述以外的村镇建设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序号
建设项目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其他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三类居住用地
R3
村民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
商业金融用地
C2
文化娱乐用地
C1
体育设施用地
C3
医疗卫生用地
C5
教育科研用地
C6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
一类工业用地
M1
二类工业用地
M2
三类工业用地
M3
新型无污染产业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危险品仓储用地W2
物流用地
U
公共绿地
C1
生产防护绿地
C1
山坡地
湿地
1
低层独立式、联立式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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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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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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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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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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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园林建筑及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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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础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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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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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小型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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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型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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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小型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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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配电房、公厕、垃圾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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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社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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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小型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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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区级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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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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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式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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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级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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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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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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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区级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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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区级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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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区级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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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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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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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