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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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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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2.doc

2011年苍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业务流程

为实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保险编号

1、乡镇的编号。

为便于对参保人员实行区域管理与统计,以乡镇的顺序给予编号(附后),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辖区内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时,要按乡镇的编号实施缴费。

2、参保人员编号。

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

二、参保缴费流程

(一)乡镇经办流程:

1、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开设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原件以及一寸照片2张(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还应提供经县级以上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加新农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苍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负责审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经审核符合参保对象的,经办人员应在参保人所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和《申请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

3、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合格后,根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认真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开据《缴费告知单》(一式二份),,填写参保人所在乡镇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金额、新保或续保等内容,一份交参保人员、一份留存。

参保人员凭《告知单》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所辖区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如实缴费存入县农保局在银行开设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账户,缴费后银行应当面通过系统机打《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一式四份,其中:

第二联交参保人员,第一、第四联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其中第一联交农保局,第四联粘贴在参保人员的《登记卡》上),第三联由银行按发票号顺序装订成册后交县农保局财会室。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

参保人员应在缴费截止日前主动到所辖银行办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对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4、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7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银行。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上报县农保局。

5、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每天下午5:

30前与所辖银行核对当日打印的缴费汇总对帐单、缴费明细表和开据的《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等进行逐一核对,在核对人数、金额、《专用票据》第一、四联等无误后与银行办理《专用票据》及对帐单等移交手续。

对账必须当天核对清楚,票据传递原则上每天进行,最迟三天办理交接一次。

劳动保障所要及时将《专用票据》第一联与对帐单上交县农保局,作为农保局与银行的记帐、对帐依据。

6、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将参保人员信息准确录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人数、金额与银行逐日打印的对账单顺序一致,并打印《缴费明细表》,做到人款相符、账款相符、证款相符。

并将《申请表》和《登记卡》、《集体补助表》、《专用票据》、与银行逐日对账单、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整理后,在每月20到27日前(以数据报盘的形式)一并上报县农保局。

(二)、县局经办流程

1、财会室核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专用票据》、《明细表》与金融机构出据的进帐单认真复查,看票据填写是否规范。

复核无误后在《明细表》上签名,一联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保存,一联作财务记帐凭证附件,一联交基金征集室。

2、稽核室核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参保人员的《登记卡》、《申请表》、《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对缴费的人数和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10%至最高不超过50%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审计稽核专用章”并签名,稽核后的缴费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3、基金征集室将稽核后的数据作为收费依据,并根据财会室出具的接收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子文档通知及时将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时导入计算机养老保险软件,按照有关规定并准确、完整地为参保人员建立、记载个人帐户数据。

次年一季度将参保人员的参保档案,按姓氏笔画先后排序,整理后移交档案室。

对新保的发放《苍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25个工作日内将《缴费证》发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县农保局在每年12月1日前通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所告之村协办员应于12月5日前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通知。

三、待遇支付审批流程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缴费证》和缴费发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负责审查参保人员的年龄、参保缴费金额及年限等情况,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2、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分村组建立电子文档,并把申领人员花名册与参保档案(在档案右上角按顺序编号)一同上报县农保局审核。

3、基金征集室首先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领取待遇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负责审查缴费情况,并核定其缴费记录及个人帐户记录,经核实无误的在档案上签字并加盖“已录入”印章后交财会室。

如有欠费参保人员,则通知参保人补清欠费,待本人补清欠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财会室对已录入的档案,核实其缴费发票金额,经核实无误的在档案上签字并加盖“费用已结清”印章后交稽核室。

5、稽核室对已录入、费用结清的档案审核其年龄、户籍证明、缴费情况等领取资格。

经审核无误的在档案上签字并加盖“审计稽核专用章”后交退管室。

6、退管室审查已录入、费用结清、已稽核的原始资料,并依据相关数据计算出应享受养老金人员的月养老金标准,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苍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负责在每月25日前,将享受养老金人员当月养老金准确计算并录入计算机软件,根据每月增加及减少人员变动情况,编制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明细表,加盖“计发待遇专用章”,送稽核室。

7、稽核室凭退管室报送拨付汇总表及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明细表与上月数据,本月应增减数据进行复核,审查无误后签章,并2个工作日内报送主要领导审签。

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一份交养老金待遇审核室存档,一份交财会室拨付发放。

8、财会室凭领导审批签字后的拨付汇总表,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需支付的养老金开具支票,由领导在支票上签章后到办公室盖章后同退管室提供的《苍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到期领取人员花名册》通过指定银行划拨给领取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在当月的30号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9、享受待遇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领取证》及本人养老金存折,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并告知其养老金存折密码、养老金发放标准、领取时间及领取地点,享受待遇人员每月凭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10、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的,县农保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11、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多个法定继承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领取继承金的申请,同时提供《领取证》、死亡证明、领取养老金存折、缴费发票、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死者关系证明,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加盖印章后,连同以上材料报县农保局退管室,经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签,财会室将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本息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剩余额和丧葬补助费待遇,并终止保险关系。

对死亡后不及时申报,多领取退休金的要从支付的丧葬费中予以扣除。

12、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农保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13、县农保局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退保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新农保关系转出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业务由所属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代办。

1、时间:

每月20日——27日

2、经办程序:

符合退保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或指定受益人员、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要由村级以上组织出具的关系证明、《缴费证》、缴费发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保手续。

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负责审核退保条件,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在退保材料的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退保人员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根据退保人员提供的资料填报《退保申报单》,附退保人员档案到县农保局申请退保,农保局各业务股室经办人员对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退保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保条件的,为其办理退保手续,报主要领导审签并终止其新型农保关系。

3、必须具备的退保条件:

(1)、参保人死亡;

(2)、参保人户口迁出;(3)、重复参保(已参加社保或机保)。

4、各劳动保障所需审查并提供的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村级以上组织出具的关系证明。

(2)、户口迁出本县的,应提供原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按照社会养老保险不重复参保的原则,参加社保或机保人员退农村社会保险时应提供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

以上所需退保资料均为一式二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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