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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历程

摘要: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成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按时刻内在十国集团实施,逐渐被其他国家同意,可是该协议也存在漏洞和不足,在商业银行和金融不断进展中,该协议也在不断优化以适应经济和金融全世界化的进展。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经济全世界化,国际金融,商业银行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普遍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慢慢取得了共识。

他们以为,在追赶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捉论”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此主张舍弃管制。

这种理论显然轻忽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知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

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两边的数量函数难以肯定,因此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

只有“社会利益论”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本钱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腕,市场破产本钱本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

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尽力方向。

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成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本钱、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

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积累。

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和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慢慢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此刻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份内容:

一、资本的分类;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表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第一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依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

第二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按照资产类别、性质和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欠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

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肯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沛率的报告。

二、《巴塞尔协议》的进展概述

(一)《巴塞尔协议I》概述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沛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不同,增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该协议第一次成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沛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大体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一、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以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蓄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蓄、重估储蓄、普通预备金(普通呆账预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份组成。

二、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肯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按照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肯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一是肯定资产欠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肯定为五个档次:

别离为0、10、20、50、100。

二是肯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肯定了一、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欠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银行资本充沛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份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末止,到1992年末,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五、三大特点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是确立了全世界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沛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沛率,促使全世界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进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不同。

六、不足

《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

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不足;轻忽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

(二)《巴塞尔协议II》概述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一、第一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该部份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大体要素组成:

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概念、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式:

包括标准法(按照借款人的外部评估结果肯定其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分为0、20%、50%、100%、150%五级)、低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一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及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需的数值)。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式:

在量化操作风险时,提出了三个处置方案:

一是大体指标法,资本要求可依据某一单一指标(如总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二是标准法,将银行业务划分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各乘以一个百分比;三是内部计量法,由银行自己搜集数据,计算损失概率。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按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充沛率为8%。

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取得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分子是监管资本,二者相除取得资本比率的数值。

二、第二大支柱: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成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不是充沛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彼此关系的处置情形、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靠得住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不是充沛。

在实施监管的进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

其一,银行应当具有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和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沛率的评估情形及其战略,和银行监测和确保知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虽然办法。

其三,银行管理者应意识到目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严格、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查验。

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与,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若是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办法。

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整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能够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式审核银行的资本充沛率。

当银行资本低于需求水平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与,增强对银行的监测、限制支付股息、要求银行预备并实施满意的恢复资本充沛率的计划、要求银行立刻筹措额外资本。

3、第三大支柱:

市场约束

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固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进程和资本充沛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以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协议III》概述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概念和实施时刻。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成立全世界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一、强化资本充沛率监管

改良资本充沛率计算方式:

一是严格资本概念,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成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式,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不同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二、改良流动性风险监管

成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成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固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和核心欠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和同业欠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固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多情景、多方式、多币种和多时刻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办法,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欠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强化贷款损失预备监管

成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贷款拨备率不低于%,拨备覆盖率(贷款)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二者孰高的方式肯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预备监管要求。

成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预备制度:

监管部门将按照经济进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不同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预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不同化调整。

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预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按照贷款核销情形适度调低;按照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预备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在全世界经济大进展的环境下,没有哪一种制度和规则是十全十美的,因为制定者本身就会为了自身利益去考虑问题,去制定规则,一样的一个规则和理念,放在一个国家适用,可能放在另一个国家就不适用了。

一样,《巴塞尔协议》从诞生之初就注定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国家风险问题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从头肯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

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庞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戒,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另外,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转变。

二、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路。

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概为20%。

另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不同,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

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按照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

3、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肯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

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成立和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制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之外的市场风险。

4、全面风险管理问题

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大体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式,因此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式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成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和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

另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发,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式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非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和如何主动同意市场约束的问题。

四、《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影响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欠债管理时期向风险管理时期过渡。

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和制定手腕和方式的科学合理,那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尔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整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并非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劳,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从进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式不断改良、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进程。

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

学术界一般将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

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通过量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大体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

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

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参考文献:

[1]连育青.《现代商业银行进展与竞争》[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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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宗英,王玮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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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日欣,刘砚平.《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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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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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沛龙,任若恩.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沛率计算方式剖析[J].金融研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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