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新版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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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新版规则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新闻网 -12-1811:
17:
26
编者按
为了规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系统运营能效评价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该规则涉及锅炉能效4项测试办法,涉及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锅炉及其系统运营能效评价,规则实行将大力推动当前锅炉节能工作全面展开。
现将新规则某些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总则
1.1目
为了规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系统运营能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1.2合用范畴
本规则合用于符合如下条件工业锅炉及其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
(1)额定压力不大于3.8MPa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2)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规则不合用于余热锅炉。
1.3能效测试与评价办法分类
锅炉及其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办法涉及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和锅炉及其系统运营能效评价。
1.4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见附件A。
1.5符号和单位
本规则所用符号和单位见附件B,没有注明符号和单位按照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实验规程》规定。
2能效测试基本规定
2.1能效测试工作程序
能效测试工作程序普通涉及编制测试大纲、现场测试、测试数据分析等。
2.1.1编制测试大纲
测试工作开始前,测试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结合测试任务、目和规定制定测试大纲。
测试大纲编写工作应当由具备测试专业专业人员承担。
测试大纲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1)测试任务、目与规定;
(2)依照测试目、炉型、燃料品种和辅机系统特点拟定测量项目;
(3)测点布置与所需仪表;
(4)人员组织与分工;
(5)测试工作程序。
2.1.2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前检查
检查锅炉及其辅机设备运营状况与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当予以排除。
对锅炉进行测试时,锅炉介质(汽、水、有机热载体)、燃料、排渣(灰)、烟(风)道必要与其她锅炉相隔绝,以保证测试成果精确。
2.1.3预备性实验
为了全面检查测试仪器、仪表与否正常工作,熟悉操作程序以及测试人员互相配合限度,并且拟定适当运营工况,可以进行预备性实验。
2.1.4现场测试
按照测试大纲规定进行现场测试和取样工作,并且记录有关测试数据。
2.1.5编写测试报告
按照测试大纲中任务、目和规定,对测试数据以及燃料、灰渣、水样化验成果进行计算和分析,按照测试任务规定形成结论性意见,依照第7章规定编写并出具锅炉能效测试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C)。
2.2测试人员
测试工作负责人员应当由具备测试经验专业人员担任。
测试过程中详细测试人员不适当变动。
2.3测试仪器、仪表
(1)测试使用仪器、仪表均应当符合精度规定,在检定和校准有效期内,并且具备法定计量部门出具检定合格证或者检定印记;
(2)按照测试大纲中测点布置规定进行安装。
3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
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是为评价工业锅炉产品在额定工况下能效状况而进行热效率测试。
3.1测试办法
(1)手烧锅炉、下饲式锅炉、电加热锅炉采用正平衡法进行测试;
(2)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不不大于或者等于20t/h(14MW)锅炉,可以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3)别的锅炉均应当同步采用正平衡法与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3.2测试规定
3.2.1基本规定
在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测试应当不少于2次。
测试办法和计算公式按照GB/T10180第5章至第11章有关规定进行。
3.2.2测试成果拟定
每次测试正平衡与反平衡效率之差应当不不不大于5%,正平衡或者反平衡各自两次测试测得效率之差均应当不不不大于2%,燃油、燃气和电加热锅炉各种平衡效率之差均应当不不不大于l%。
取两次测试成果算术平均值作为锅炉热效率最后测试成果。
3.3测试条件
3.3.1制造单位需要提供资料
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如下产品资料:
(1)锅炉设计阐明书(涉及设计出力范畴、设计燃料规定及燃料所属分类);
(2)锅炉总图;
(3)锅炉热力计算书;
(4)锅炉烟风阻力计算书;
(5)锅炉水动力计算书;
(6)锅炉使用阐明书;
(7)燃烧器型号(合用于燃油、燃煤锅炉)。
3.3.2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具备条件
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锅炉在额定参数下处在安全、热工况稳定运营状态;
(2)辅机与锅炉出力相匹配并且运营正常,系统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3)测试所用燃料符合设计燃料规定;
(4)锅炉及辅机系统各测点布置满足测试大纲规定。
4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
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是为评价工业锅炉在实际运营参数下能效状况或者进行节能诊断而进行热效率测试。
4.1测试办法、测试规定
测试办法、测试规定同本规则3.1和3.2。
4.2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具备条件
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锅炉可以在设计工况范畴内处在安全、热工况稳定运营状态;
(2)辅机运营正常,系统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3)测试期间使用同一品种和质量燃料;
(4)锅炉及辅机系统各测点布置满足测试大纲规定。
5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
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是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重要参数简朴测试,用于迅速鉴定锅炉实际运营能效状况。
5.1测试条件
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条件同本规则4.2。
5.2测试项目
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涉及如下项目:
(1)排烟温度tpy,℃;
(2)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αpy;
(3)排烟处CO含量,%(ppm);
(4)入炉冷空气温度t1k,℃;
(5)飞灰可燃物含量Cfh,%;
(6)漏煤可燃物含量C1m,%;
(7)炉渣可燃物含量C1z,%;
(8)燃料工业分析(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v,ar,kJ/kg;收到基灰分Aar,%);
(9)测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注1:
第(5)至(7)项和第(8)项中收到基灰分测试不合用于燃油、燃气锅炉。
5.3测试规定
5.3.1正式测试时间
(1)层燃锅炉、室燃锅炉、流化床锅炉等燃烧固体燃料锅炉不少于1h;
(2)手烧炉排、下饲炉排等燃烧固体燃料锅炉不少于1h,并且实验时间内至少包括一种完整燃料添加和出渣周期;
(3)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锅炉不少于0.5h;
(4)烟气测量不少于5次,每次间隔时间均等,测试开始、结束时各1次(对于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排烟处CO含量按测试数据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数值)。
5.3.2测试次数
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次数为1次。
5.4测试办法
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简朴测试采用反平衡法,有关测量项目按照GB/T10180规定办法进行测量。
5.5~5.6略
6锅炉及其系统运营能效评价
锅炉及其系统运营能效评价是通过对工业锅炉及其系统在一定运营周期内产生蒸汽量或者输出热量,燃料、电、水消耗计量数据记录、计算和分析,对其能效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6.1评价办法
通过安装在锅炉设备和系统上监测仪表及系统装置,对规定周期内运营参数或者数据进行记录和计量,计算出单台锅炉或者锅炉房系统单位蒸发量或者单位输出热量所消耗燃料量、电量、水量等,对锅炉及其系统进行能效评价。
6.2评价条件
6.2.1 单台锅炉设备应当具备计量仪表及装置
(1)蒸汽锅炉合计输出蒸汽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合计输出热量计量仪表及装置;
(2)合计燃料消耗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燃料发热值检测与记录;
(3)锅炉重要辅机和辅助设备耗电量计量仪表及装置,重要辅机涉及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以及水解决系统装置等;
(4)蒸汽锅炉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补充量检测、计量。
6.2.2锅炉系统具备计量仪表及装置
(1)蒸汽锅炉系统总合计蒸发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总合计输出热量计量仪表及装置;
(2)锅炉系统总合计燃料消耗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燃料发热值检测与记录;
(3)锅炉系统所配备重要辅机、辅助设备消耗电量,涉及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耗电量,水解决系统装置耗电量检测、计量;
(4)蒸汽锅炉系统总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总补充量检测、计量;
(5)有关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记录。
6.3测试与评价规定
6.3.1能效测试与评价周期
在用工业锅炉及其系统运营能效评价周期是使用单位依照生产周期或者管理与考核周期所规定周期,普通以月、季、半年、一年为周期单位。
6.3.2检测、计量仪表
检测、计量仪表精度、安装、使用、检定等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法规、原则规定。
检测、计量仪表、装置及其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以保证正常工作。
6.3.3能效测试与评价数据
设备与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记录、计量数据应当精确、持续、完整。
6.4评价项目
6.4.1单台锅炉项目
(1)蒸汽锅炉合计蒸发量,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合计输出热量;
(2)合计燃料消耗量、按低位发热值计算燃料总发热量;
(3)单台锅炉所配备重要辅机、辅助设备总消耗电量,涉及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耗电量,水解决系统装置耗电量检测、计量。
6.4.2锅炉系统项目
锅炉系统是指锅炉房内所有锅炉或者同一类型锅炉及辅机、辅助设备构成运营系统。
锅炉系统有关数据涉及:
(1)蒸汽锅炉系统总合计蒸发量,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总合计输出热量;
(2)锅炉系统总合计燃料消耗量、按低位发热值计算燃料总发热量;
(3)锅炉系统所配备重要辅机、辅助设备总消耗电量,涉及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总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总耗电量,水解决系统装置总耗电量检测、计量;
(4)蒸汽锅炉系统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补充量。
6.5略
7测试与评价报告
7.1测试报告
普通格式见附件C,并且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1)锅炉能效测试综合报告;
(2)锅炉能效测试项目;
(3)锅炉能效测试测点布置以及测试仪表阐明;
(4)测试数据综合表(按照GB/T10180表2);
(5)锅炉设计数据综合表(按照GB/T10180表3);
(6)能效测试成果汇总表。
简朴测试参照执行。
7.2系统能效评价报告
报告格式由评价单位自行制定,但是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1)锅炉系统投运日期和改造(如果有)日期,以及运营状况阐明;
(2)产品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
(3)评价任务和目规定;
(4)评价负责人和重要参加人员;
(5)根据法规、原则;
(6)考核周期内锅炉运营工况热效率测试结论;
(7)系统运营状况和燃料、水(介质)、电、运营参数等检测、计量办法;
(8)检测、计量仪器仪表配备阐明(涉及量程、精度等)以及配备图,校验和鉴定状况;
(9)系统范畴划分和拟定(如介质循环泵与否涉及二次泵等)、系统运营参数等;
(10)锅炉设计燃料元素分析;
(11)考核周期内锅炉燃料与设计燃料符合性;
(12)辅机、辅助设备与产品设计规定符合性;
(13)燃料、灰渣、水等样品化验机构名称;
(14)系统能效成果分析与评价结论。
政策法规--锅炉能效测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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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徽省科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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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履行国家赋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结合监管职责,国家质检总局于7月颁发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运用效率,增进节能降耗。
为了履行国家赋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结合监管职责,国家质检总局于7月颁发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运用效率,增进节能降耗。
《办法》规定不但对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测试,并且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新产品也要进行能效测试。
锅炉是能耗最大特种设备,也是整个国家耗能大户,因而,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无疑是件大事。
测试单位资格丞待明确。
《办法》仅仅规定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检查检测机构,保证测试成果精确性。
公正性和可追朔性,对测试成果负责,但对检查检测单位进行能效测试条件与资格却未明确。
为此,许多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开展或已经开展此项工作。
锅炉能效测试无论是硬件规定,软件规定,还是人员技术知识,与锅炉检查检测工作大相径庭。
尽管获得了锅炉定检资质、产品检测资质,也未必能胜任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当前是市场经济,不妨采用市场准入和合理布局原则,拟定锅炉能效测试单位,以防过多、过滥,以保证锅炉能效测试精确性与公正性。
锅炉热效率测试办法与项目应予以统一。
当前,国内锅炉能效测试原则有三:
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实验规程》、GB/T10820—《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实验办法》、GB/T10184—1988《电站锅炉性能实验规程》。
锅炉能效测试可按工业锅炉与发电锅炉,锅炉新产品与在用锅炉分类,其应相应测试办法与测试项目也有所不同。
对在用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依照现行原则规定,不大于20t/h锅炉能效测试时必要采用正平衡法和平衡法进行。
锯理解,当前多数检查检测单位在进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时,由于条件不具备,只采用正平衡法,其成果难以反映锅炉能效精确性。
大容量、高参数发电锅炉能效检测工作更是一项复杂工作,且发电锅炉煤炭消耗已达原煤产量三分之二,名副其实耗能大户。
明确发电锅炉能效检测办法和项目,开展其能效测试与节能监管,对国内节能减排举足轻重,意义重大。
在现实活动中开展锅炉能效测试仅限于在用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尚未据说对发电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发展。
各类锅炉能效测试办法与测试项目应统一、明确,真实反映锅炉能效状况,才干达到锅炉节能监管目。
规定锅炉能效测试自身有效性。
锅炉能效测试达到《办法》规定精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朔性,应做到能效测试自身有效性。
其一是测试锅炉独立性,不与其她锅炉在汽水、烟风、燃料系统串通;其二锅炉必要在稳定热工状况态下;其三是测试所有燃料应是设计所规定燃料;其四锅炉负荷、压力波动范畴应符合规定;其五实验所有仪表应在检定或标定有效期内。
当前,某些检测电位所进行锅炉热效率测试自身有效性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用锅炉测试期间符合范畴、稳定期间、蒸汽压力波动范畴以及所有燃料与设计种类存在较大差别等。
这些问题存在直接影响测试自身有效性。
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核心在于加快有关规范、原则制修订工作。
当前,国内虽有某些有关原则、规范,一是颁布时间以久,内容已经不完全适应国内锅炉现状;二是某些有关规范尚存在空缺,例如开展测试单位条件与资格、测试人员能力等。
为此,主管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管职能部门,应注重能效测试有关原则、规范制修订工作,加快锅炉能效测试规范化工作,推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健康向前发展,达到节能监管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关于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关于意见
(质检特函〔〕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筹划单列市、副省级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8月30日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如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如下简称《锅炉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并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为贯彻执行好上述两个节能技术规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循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学习、宣贯工作,切实贯彻锅炉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锅炉生产单位规定。
1.应当组织承担锅炉设计、制造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献鉴定锅炉设计文献,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规定,及时增长相应节能设计内容,采用有效办法保证出厂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能效指标规定。
3.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有条件单位应当尽量在出厂前完毕锅炉能效测试;需要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应当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时间安排告知办理使用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对锅炉使用单位规定。
1.应当组织锅炉运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并实行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有关制度。
3.应当按规定对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进行寻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锅炉能效变化状况。
对锅炉及其系统配备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规程》规定,应当尽快配备齐全。
4.应当结合本单位状况,及时安排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
对能效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锅炉,应当分析因素改进使用管理,必要时应实行节能改造。
二、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新增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注重,切实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为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有效监管提供保障。
(一)提供必要人员保障。
为了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基本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既有效节能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实际状况加强监管力量,特别是要提供必要人员保障。
(二)提高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技术服务能力。
有关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要加强测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锅炉能效测试设备、装置,有效提高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和测试装备条件。
(三)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总局将建立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逐渐统一测试工作办法、原则、报告格式等内容。
三、关于执行规范关于问题
(一)关于锅炉设计文献节能审查。
1.12月1日后来提交鉴定锅炉设计文献,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有关规定。
锅炉设计文献鉴定机构(如下简称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献进行鉴定期,应当增长节能审查内容。
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行之前已经通过鉴定锅炉设计文献,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规定在原锅炉设计文献中增长锅炉节能设计内容。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公司生产状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献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毕锅炉设计文献节能审查工作。
3.5月1日后来,未通过节能审查锅炉设计文献不得投入制造。
(二)关于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1.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按照总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工作规定,《锅炉节能规程》中已经确立了锅炉定型测试与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工作机制,为保证测试工作公正性以及顺利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承担。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或行业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2.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
本着相对集中、避免重复建设原则,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重要由国家级和省级、副省级都市以及具备一定产业优势地区和能力较强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承担。
申请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见附件)规定条件和规定,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拟定并予以发布。
业务分工如下:
(1)对额定蒸发量不不大于等于35吨每小时(t/h)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不不大于等于46兆瓦(mw)热水锅炉,其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2)对其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由总局拟定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另行发布)承担。
3.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机构。
申请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告知》(质检特函〔〕93号)规定条件和规定,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拟定并予以发布。
12月1日后来,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拟定能效测试机构,其锅炉能效测试成果不能作为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规定测试成果。
4.关于余热锅炉能效测试
对新生产和在用余热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待有关余热锅炉能效测试原则发布后,按原则进行测试。
5.测试工作规定。
各能效测试机构在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联系,积极宣传锅炉能效测试关于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能效测试工作。
经测试,能效指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