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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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
第一局部职业理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内涵,以与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
〔1〕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面向全体学生
〔3〕促进学生全面开展
〔4〕促进学生个性开展
〔5〕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6〕促进学生可持续的开展
注:
素质教育不是对特定阶段、特定学校提出的要求,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的要求。
素质教育的目标:
〔1〕促进学生身体发育
〔2〕促进学生心理的成熟化
〔3〕造就平等公民
〔4〕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根本素质
〔5〕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能力
〔6〕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7〕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
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根本普与九年义务教育和根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根底。
〔2〕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根本保证,教师的教育观念是事实素质教育的前提条件。
〔3〕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4〕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严密结合
〔5〕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教育观知识点扩展:
1、美国教授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认为人的智能可以划分为8种。
2、《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产生标志着素质教育观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思想。
3、改革评价方式是根底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之一,其核心价值取向是〔〕
A综合性取向B选拔性取向
C开展性取向D同一性取向
4、“多一把衡量的尺子,就会多出一批好学生〞的理论依据是〔〕
A个体需求具有层次性B气质类型具有多样性C人类智能具有多元性D人类开展具有共同性
学生观
人的全面开展的概念:
1、关于人的全面开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
2、人的全面开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全面、和谐、充分的开展,还包括人的道德开展。
人的全面开展的根本内容:
1、人的开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开展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开展的根底和可能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开展的社会条件:
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同时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了物质和精神条件,从而进一步促进了人的全面开展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人的全面开展的唯一途径
以人为本的涵义:
1、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
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开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开展为本
〔1〕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内涵:
以人为本的人,是指广阔人民群众,以人为本是科学开展的核心,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表现
〔2〕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延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其次,检查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开展为目标。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出发点
2、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
以人为本是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坚持以人为本,最坚实的落脚点在于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落实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
a、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b、学生是开展的人
中学生的开展特点:
1、中学生身心开展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方面生理上处在青春期,个体生长发育进入第二个顶峰期;另一方面心里方面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2、中学生的主体性开展特点是指中学生自我意识点进步和提升。
3、中学生在具体的德、智、美、体等教育内容方面也有着鲜明点开展特点
(中学生开展点要求也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展概述,即身心、主体性、文化素质三方面点要求)
学生观知识点扩展:
学生的身心开展具有规律性,个体身心开展的一般规律有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和个别差异性:
顺序性是一个身心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点连续不断的开展过程,拔苗助长、陵节而施都是有违身心开展顺序规律的;
身心开展点阶段性是指在不同点年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总体特征;
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婴儿期和青春期身高体重的开展较其他时期快得多,学生感知觉开展比思维觉开展早点多;
互补性例如盲人的听觉比拟兴旺;
个体差异性是指不同个体之间点身心开展存在着速度和水平的不同。
1、“十个手指有长短〞这句话明确学生在开展点过程中存在〔〕
2、人们常说聪明早慧、大器晚成,这说明人的身心开展具有〔〕
3、王教师深入了解班上每个同学点情况,并根据此指导学生制定个人三年开展规划,这种做法明确王教师具有〔〕
A学生开展点差异性B学生开展的互补性
C学生开展的平衡性D学生开展的顺序性
教师观
教师专业开展的要求:
1、学会学习,成为终身的学习者:
教师必须不断点更新观念、知识和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用于教育教学。
2、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
教师常用的反思工具有教后记、教学日志、教育案例等。
3、恒于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4、重视沟通,加强交往和合作能力。
5、勇于创新,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师专业开展的途径:
1、职前培训:
在职前要掌握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态度、专业素养,为从事教育工作奠定根底。
2、入职培训:
全方面点了解和学习岗位,并在老教师点指导下提升岗位工作能力。
3、在职培训:
不断提升和学习的过程,具体途径有参加培训、参加学术活动、教育考察与观摩
4、自我教育:
具体途径有专业阅读、网络学习、校本教研与培训、行动研究。
教师专业开展的方法: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2、开展微格教学:
尝试做小型点课堂教学,可以把这种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课后再进展分析。
3、进展专门训练
4、反思教学经验
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点专业人员,承当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某某素质点使命。
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潜能的开发者。
教师工作作为一门专门职业,具有专业的根本特性。
教师职业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教师职业角色主要有:
传道者、授业解惑者、演示者、管理者、朋友、研究者角色。
现代教师角色转变:
1、教师由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着和学生开展的促进者。
2、教师从课程的执行者变成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教师要从教书匠变成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成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教师观知识点扩展:
1、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启动了第八次根底教育改革,人们习惯上称这次课程改革所设计实施的课程为〔新课程〕
2、在联合国教课文组织发表点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提出:
终身教育建立在4个支柱上,因此他是终身教育的积极倡导者和最终奠基人。
3、教师成长三阶段:
〔1〕关注生存阶段,教师会把大量的时间用于处理人际关系或者管理学生,因为他会很重视自己在学生、同事、领导心目中的地位。
〔2〕关注情境阶段,如关注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关系班集体建设,关心备课是否充分。
〔3〕关注学生阶段,教师能考虑到学生个别差异,能否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第二局部教育法律法规
〔只需了解以下各项内容,因为只会出选择题〕
教育法的认识:
1、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和。
2、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注:
广义的教育法是包含狭义的教育法的
了解教育法各项根本原如此的具体含义: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如此:
围绕社会主义方向和社会主义教育而言的
2、教育的公共性原如此: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
某某不可妨碍和干预教学活动;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教育机构;学校和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以与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语言文字,这些都表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如此
3、教育的保障性原如此:
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利益
4、教育的平等性原如此:
公民具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展教育事业;国家资助困难的人/残疾人受教育;
5、终身教育原如此
教育法律关系的认识: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主体是指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分为企业法人〔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各类企业〕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共同对象,是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可以是物〔例如学生乱收费,就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客体就是学生的财产〕、教育行为〔有害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例如:
教师体罚学生〕或智力成果〔主体拥有的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
内容是指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表现为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的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是指主体必须承当或履行的义务,是指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教育法知识点拓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立法依据,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是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1、根据法律规定人们所应该履行的义务;
2、某某行为要承当法律后果。
我们通常将法律责任定义为: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某某行为,必须依法承当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物质性的损害和非物质性的损害〔非物质性的可指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的〕
2、〔付诸实践的〕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只是精神想某某,但是实际未做,就不构成某某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例如:
教师明知道体罚学生不对还是明知故犯;教师教育方法不对,导致学生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某某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承当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渠道:
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例如:
教师对于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次日起30天内进展处理
司法渠道:
又称诉讼渠道,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仲裁渠道:
是根据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做出裁决,仲裁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
调解渠道:
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某某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即中华人民某某国教育法〕,于当年9月1起实施,该发就是我国教育根本法,是教育宪法,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于顶层。
《中华人民某某国教育法》总如此局部内容介绍:
适用X围:
在中华人民某某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底,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开展。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某某相别离。
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教学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展教学。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等与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监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承受监视。
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文化机构的教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设施,以与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提供便利。
合作原如此: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如此,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责任:
1、侵占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与其他财产。
2、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损害。
刑事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所与其他财产,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或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费。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在招收学员中徇私舞弊。
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5、在教育考试中作弊。
以上行为均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究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方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某某说得的,没收某某说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资格
《中华人民某某国教育法》附如此局部内容介绍:
教育根本制度:
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生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办学机构。
3、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4、〔平等〕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
5、社会教育主体:
将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纳入到教育的法律关系中,是国家教育开展的必然要求。
6、政府行政教育投入和提供条件保障:
在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
财政拨款的增长应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7、对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规定。
8、有关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某某某某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某某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某某某某务教育法》总如此局部内容介绍:
制度概况: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承受的教育〔且可享受平等教育权利,并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问责制度:
1、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2、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入学年龄:
1、凡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承受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入学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适龄儿童或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物无正当理由,未让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也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展批评教育,责令限期修改〕
免试入学: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学习就近入学,也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学,具体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社会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承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特殊教育: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2、普通学校应当承受具有承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均衡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教育部门应该促进学校均衡开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补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安全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进展安全检查、维修以与改造。
2、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资格与职称: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遥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辛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目标:
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特点。
素质教育: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取启发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德育为先: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经费的责任主体:
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体制。
2、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学校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学校建设、设施、学校经费、收费、招生、管理学生、使用教材等相关内容不合法或违规,开始重点学校〔班〕和非重点学校〔班〕、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之类的都是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承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2、非法招用应当承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出版未经审核的教科书。
〔这些都不是针对教师而言的〕
《中华人民某某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起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
该法律是教育单行法。
《中华人民某某国教师法》总如此局部内容介绍: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
教师权利: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某某管理〔只是其中一项权利〕。
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取得教师的人员首次任期,应当有试用期。
资格制度:
受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去得教师;已经取得教师的,丧失教师。
教师培养、培训: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当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X学校应当承当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X学校学生享受专业的奖学金。
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
对用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不当行为处理:
教师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
2、体罚学生经屡教不改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这些都是针对教师而言的〕
《中华人民某某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介绍:
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
总如此内容:
1、本法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开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开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对任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家庭保护:
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开展特点,对他们进展社会生活指导、心里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展教育教学。
公共场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其他场所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教育法也有关于受教育者去公共场所优惠的规定〕
活动场所:
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
禁止烟酒:
1、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某某件。
2、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招用标准: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任何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人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当临时监护责任。
教惩结合的原如此:
1、对某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如此。
2、羁押、服役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展义务教育。
3、解除羁押、服役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入学、就业不受歧视。
权利保护: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例如: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种公共节目或场合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某某、照片住所,以与可能推断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行政处罚:
1、对未成年人销售烟酒、销售违规的食品、物品。
2、通过各种渠道传播暴力、凶残、恐怖、赌博等信息。
3、在中学校周边设置一些违规场所。
4、用人单位招聘未成年人不合规矩,或者未成年人工作内容过重、有毒、有害其身心健康。
5、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行政处分:
监护人、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违反相关规定一般都是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某某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通过并实施
预防重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旷课和夜不归宿处理:
1、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当与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
2、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与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与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成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五条:
对于某某、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展矫治和承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