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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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本制度由行政部统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在公路、厂区范围内行驶的以下车辆:

商用车、乘用车、铲车、汽车吊及本公司各类产品车等。

3、定义与省略语

4、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5、主要内容

5.1职责

5.1.1设备科:

负责机动车辆的采购、报废,及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费用定额分配与控制。

5.1.2生产部:

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聘用,以及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和车辆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5.1.3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聘用工作。

5.1.4各相关单位:

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机动车辆在安全状况下行驶等。

5.2机动车辆的采购

5.2.1生产部设备科负责机动车辆的采购,在采购时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有效文件。

5.2.2新增的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由相关部门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办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同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5.2.3新增的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办理入户手续,交纳相关规费。

5.3机动车辆的使用

5.3.1在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使用。

5.3.2公司机动车辆必须由专职人员驾驶,任何人未经聘用,不得驾驶。

5.4机动车辆的报废

5.4.1到报废周期的厂内机动车辆,由生产部设备科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局办理报废手续。

5.4.2到报废周期的其它机动车辆,由生产部设备科到市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5.5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

5.5.1车辆概况

5.5.1.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5.5.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5.5.1.3车辆驾驶室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5.5.1.4运送易燃、易爆物品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5.5.2动力系统安全性能

5.5.2.1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5.5.2.2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5.5.2.3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5.5.2.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5.3传动系统安全性能

5.5.3.1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5.5.3.2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5.5.3.3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5.5.4行驶系统安全性能

5.5.4.1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5.5.4.2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和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5.5.4.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5.5.4.4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且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转向轮胎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5.5.5转向系统安全性能

5.5.5.1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5.5.5.2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5.5.5.3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5.5.5.4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5.5.6制动系统安全性能

5.5.6.1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并符合相关标准。

5.5.6.2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5.5.6.3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5.5.7电气系统安全性能

5.5.7.1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5.5.7.2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不得超过105dB(A)。

5.5.7.3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5.5.8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5.6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5.6.1车辆驾驶员的聘用

5.6.1.1被聘用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的适应性体检外、年审,凡未进行健康检查和年审的不予聘用。

5.6.1.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色盲者,不得安排从事驾驶工作。

5.6.1.3年龄达到55周岁的驾驶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长途出车。

如果身体状况较好,可由本人写书面报告,本部门领导审核,生产部批准后方可长途出车。

5.6.2聘用分类及所驾车型

各类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持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正式驾驶证后,必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生产部共同批准聘用,方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驾驶员聘用分Ⅰ、Ⅱ、Ⅲ三类,各类人员按所驾车型及所定岗位核定。

Ⅰ、Ⅱ类驾驶员费用全部报销;Ⅲ类人员费用自理。

5.6.2.1Ⅰ类人员:

正式聘用的公司产品车辆、巡展车辆驾驶员及各专职驾驶员。

5.6.2.2Ⅱ类人员:

公司正式聘用的专职铲车驾驶员。

5.6.2.3Ⅲ类人员:

正式聘用的备用汽车驾驶员、专职车辆维修服务人员及因工作需要经常动用车辆的有关部门领导,此类人员所驾车型:

公司乘用车(乘用车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

5.6.2.4凡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须经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办理厂内机动车驾驶证费用由公司支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5.7车辆装载与行驶

5.7.1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7.1.1各类运输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规定;

5.7.1.2叉车铲工件时,不准超重使用,铲起高度不准超过全车高度的三分之二,运行时,铲件高度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米。

5.7.1.3汽车吊作业时,不准超重,起吊时,吊物上下不准站人。

5.7.1.4严禁用产品车运货。

5.7.2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7.2.1机动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5.7.2.2叉车、电瓶车等无封闭式驾驶室的厂内机动车辆,除驾驶员外,不得带人乘座,经批准的跟车学习人员,叉车必须装有牢固的安全防护装置。

5.7.2.3任何人不得站在叉车货叉上进行作业。

5.7.3车辆必须按下列车辆规定行驶

5.7.3.1在公路、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执行。

5.7.3.2车辆在厂区直线行驶时,务必按限速速要求执行,无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在交叉、转弯路口时,最高时速为5公里。

在进出厂门、车间、库房大门和在车间或库房内主干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并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5.7.3.3新车试车必须在指定路线(段)进行,按时速标志要求执行,严禁在其它路线(段)或厂区试验制动。

5.8厂区道路及标识

5.8.1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且为环形。

5.8.2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标牌符合相关规定。

5.8.3交叉口有视线盲区则应设有反光镜,反光镜应符合相关标准。

5.8.4厂内道路标识线应清晰且符合相关规定。

5.9车辆及相关管理

5.9.1车辆进出厂门

5.9.1.1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均要减速慢行,并停车接受检查。

5.9.1.2外来车辆必须持有提货,送货单或有关证明方可进出公司,并且一律不得在生产区长期停留或过夜。

5.9.1.3非上班时间,厂内车辆外出必须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方可出厂。

5.9.1.4厂内各类机动车辆(农用车、叉车、汽车吊、电瓶车等)原则上不准出厂,确因工作需要,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方可出厂。

5.9.2车辆的停放

5.9.2.1各类机动车辆上班时间一律不得停放在主干道及其两侧,不得停放在交叉路口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

5.9.2.2各类机动车辆执行任务返回公司后,必须按顺序整齐地停放在厂区内固定停车点,有停车库的车辆必须停在车库内。

5.9.2.3各类底盘进入厂区后,暂放厂区二马路西边整齐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5.9.2.4装配下线的产品车,总装车间要责任到人,直到交车,未交验的车辆一律停放的指定地点。

5.9.2.5验收入库的成品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一马路东侧,客户接车与送车队人员送车一律从销售公司发车组提车。

5.9.3相关管理原则

5.9.3.1本公司送车、巡展、厂外路试人员所持驾照必须与所驾车型相符,否则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发生事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5.9.3.2各类机动车辆日常管理由用车部门负责。

驾驶员内聘考核及交通事故处理,由生产部负责,各营运车辆的检测、年审、二级维修记录及各类规费的缴纳由用车部门负责,票费收据经生产部审核、登记,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销。

5.9.3.3所有机动车辆的保险及索赔工作,由财务部统一办理,生产部配合,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办理。

5.10奖励与处罚

5.10.1对检举违章行为的员工,奖励检举人罚款金额的10~40%,并为其保密。

同时一次性奖励直接查办有成绩的工作人员5~20%,奖励款从罚款中列支,一案一结。

5.10.2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肇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并按责任大小赔偿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下同)的(5~20)%。

事故情节恶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10.3车辆执行公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视情节按下列比例赔偿(实业公司送车队驾驶员肇事经济损失赔偿按送车队规定执行):

5.10.3.1负责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

5.10.3.2负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5.10.3.3负同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

5.10.3.4负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

5.10.4凡带私货、绕道办私事的驾驶员,一经发现,给予一次性罚款1000-3000元,发生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5.10.5凡肇事逃逸或酒后驾车肇事者,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承担。

5.10.6非营运性聘用驾驶员肇事,按5.10.3条款酌情减轻处理。

5.10.7驾驶员赔款部分由生产部通知财务部执行。

5000元以下的结案后报帐时,由肇事驾驶员一次付清;超过5000元除一次交清5000元外,余额部分每月交300-500元,直到交完(也可由财务代扣);对拒绝赔偿者,赔款额达10000元以上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对拖延赔偿者,拖延期内按赔款的5%比例交滞纳金,拖延期超过12个月者,视同拒绝赔偿处理。

5.10.8对明知车况不良(包括厂内机动车辆)或不顾驾驶员疲劳,强行安排出车等违章指挥的部门领导加倍处罚,因以上原因造成事故,按5.10.3条款进行加倍处罚(以事故前驾驶员报公司生产部或有关部门为准)。

5.10.9车辆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事故中必须以企业利益为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一经查出,按公司纪律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5.10.10事故处理的招待费用,一般情况下由驾驶员承担,公费支付应从严控制,必要开支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5.10.11车辆驾驶员在外执行任务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被罚款,所罚款项不予报销。

5.10.12公司各营运车辆实行一车一人,证车相符,内部聘用制,凡受聘驾驶员把车辆交给未被聘用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对聘用驾驶员罚款300元,再犯者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由聘用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按本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0.13未被聘用人员,不准驾驶本公司各类机动车辆,违者首次罚款200元,再犯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在处罚款被聘用驾驶员的同时,对该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处以相同的罚款。

5.10.14受聘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200元罚款,屡教不改加倍罚款。

5.10.14.1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5.10.14.2试车超出规定路线。

5.10.14.3新车路试时,无关人员坐在车内。

5.10.14.4不接受安全检查人员和公司门卫检查。

5.10.14.5厂区内超限速行车。

5.10.14.6厂区内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或刹车、灯光、喇叭装配不齐或无效,罚款50元。

5.10.14.7机动车辆违章带人(包括厂内各类机动车辆)。

5.10.14.8门卫、停车场值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车辆受损或被人偷开,给予值班者3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5.10.15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外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5.11本条例从下发之月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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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OP-017-01《机动车辆准驾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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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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