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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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集体合同知识问答
什么是集体合同?
1.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明确,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会通过什么手段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2.答:
《工会法》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一51一
集体合同由谁订立?
3.答: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专项集体合同都有哪些?
4.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何种情形可以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5.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6.法律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有何规定?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7.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8.进行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9.集体协商内容是什么
答: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一:
'_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0.劳动报酬包括哪些?
答: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1.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哪些?
答: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1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答: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农民工协商代表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指派,首席代表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主席担任。
13.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谁担任?
答: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14.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答: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15.协商代表有哪些职责?
答: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协商代表的义务?
答: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17.协商代表的保护规定有哪些?
答:
对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18.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何准备?
答: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集体协商记录员。
19.集体协商会议程序都有哪些?
答: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0.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或接触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1.人社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就哪些事项审查?
答:
人社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22.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程序如何?
答: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兰)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23.沈阳市哪些用人单位要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答:
根据《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24.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答:
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人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商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25.什么是工资集体协议?
答:
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26.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7.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答: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
(三)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
(五)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九)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
28.工资集体协商中参考哪些因素?
答:
双方协商事项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29.工资集体协商中,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应该把握什么原则?
答: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职工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日工资标准。
30.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不得有何行为?
答:
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或者工资专项集体食同有效期内,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有过激、歧视性行为。
31.工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之日起多长时间,谁负责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答: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之日起7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32.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如何产生?
答: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首席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33.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如何产生?
答: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
首席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尚未建立企业代表组织的,可以在上级企业代表组织的指导下,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
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34.企业方应当向职工方如实哪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
答:
企业方应当向职工方如实提供上一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及一线职工工资总额、本年度经营计划、工资计划等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
35.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接受其质询,说明协商情况;
(三)收集、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6.企业方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哪些条件?
答:
企业方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工作时间。
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37.职工方协商代表受到哪些保护?
答: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职工方代表不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38.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哪些因素?
答: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39.沈阳市关于工资增长的“四条线”是如何划分的?
答:
企业依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二)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下,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三)企业实现利税与上年度持平,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四)亏损企业可以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零增长之间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40,工资集体协议备案,企业应当向人社部门保送哪些材料?
答:
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和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双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双方协商的程序;
(二)上级工会预审意见书;
(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
(四)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1.何种情形下,工资集体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协议:
(一)订立工资集体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资集体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协议要求的,应当书面向另一方提供相关依据证据并说明理由。
4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中“两个不低于”原则?
答: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坚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高级经营管理者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
43.什么是“内容两具体,程序两必须”?
答:
“工资标准要具体、工资增幅要具体,必须进行集体协商、必须提交职代会通过”。
44.“十二五”末,我市集体合同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
到“十二五”末,全市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
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各种所有制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45·《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对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是否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是如何规定的?
答: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工资协议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还规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方算成立。
46.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怎么处理?
答:
如果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没有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47.《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里面对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还应该做哪些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23条规定,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通过公示栏、网络、会议等适当形式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还应对工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8.工资协议是否一经签定就不能更改,依据是什么?
答:
工资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就不能更改了。
但是如出现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签订的工资协议条款无法正常履行时,通过协商,可以变更相关条款,签订新的协议,并按原程序报审。
49.初次进行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单位进行预审工作时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初次签汀集体合同且已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单位,在集体协商前,应填报《集体协商申报表》,将双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协商要约内容等有关材料,按预审权限上报上级工会。
上级工会接到《集体协商申报表》后,应及时帮助指导,提出修改或指导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单位。
50.各有关部门如何从各自职能出发,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答:
人社部门对不能提供集体合同文本的企业,不予核发工资手册。
工商部门对不能提供集体合同文本的企业,不予年检。
税务部门对能够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企业,准许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经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增长幅度,作为核发工资手册和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的依据。
五、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答: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联系,但也有区别。
从相同点看,两个合同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有关劳动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两个合同一经生效,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两个合同的内唇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否则就无效;违反合同约定,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不同点看:
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与企业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
程序不同。
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而劳动合同则是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
条件不同。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规定后不经协商不得随意调整,而劳动合同可以调整,标准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是集体性合同,劳动合同是个体性合同。
集体合同可以包含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不能够涵盖集体合同。
所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又是两个相互具有相关联性的合同。
2,工会通过什么手段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答: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14.劳动合同管理有何内容?
答: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是: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15.协商代表的义务?
答: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16.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程序?
答: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17.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何准备?
答: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集体协商记录员。
18.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9.何种情形可以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20.备案时,企业应当向人社部报送哪些材料?
答:
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和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双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双方协商的程序;
(二)上级工会预审意见书;
(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
(四)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1.集体合同由谁订立?
答: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2.协商代表空缺,如何处理?
答: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集体合同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23.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内容?
答: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24.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如何处理?
答:
1.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3.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l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集体协商会议程序都有哪些?
答: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6.对上级工会预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该如何处理?
答:
上级工会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当就上级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进行协商,直到预审合格。
27.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答: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农民工协商代表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指派,首席代表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主席担任。
28.有关部门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
答:
省、市、县人社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29.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该怎么办?
答: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