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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独立渊源:

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

反复实践;心理要素:

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

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

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

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

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

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

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

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

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

无条约,则无义务。

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国家主权豁免

1.绝对豁免:

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

相对豁免(不适用):

区分商业行为与非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不豁免,国家行为豁免。

2.国家豁免一般原则:

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

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放弃豁免:

自愿、明确、确定。

默示放弃豁免:

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

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

1.承认:

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

(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

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

承认新政府,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撤销。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

具有追溯力。

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

法律的承认,不得随时撤销。

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

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

不代表默示承认。

2.继承:

以领土变动为前提

分类:

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

(1)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不继承。

(2)两国合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3)债务继承,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

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一国向另一国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均不继承。

恶债不继承:

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四)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1.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不考)、国际法院、秘书处等。

没有立法机关,因为国际法渊源都是国家协商一致来的,不是某机构立法来的。

2.新会员的加入:

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同意后提交安理会(以实质性事项审议通过,可一票否决),通过后推荐给联合国大会(重要问题,2/3通过)。

3.机关职责

(1)联合国大会:

审议、建议,没有实质权利;

其决议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没有拘束力,对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均无拘束力的表述是错误的)。

会员国一国一票,未交会费暂停投票权。

一般问题:

简单多数;重要问题:

2/3通过。

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事项,不讨论。

(2)安理会(最重要):

唯一有行动力的机关,派出军队、法庭、派员斡旋等;

共15个常任理事国。

5个大国,中、法、俄、英、美。

程序性事项:

3/5通过,即9票同意通过,不管大国意见;

实质性事项:

大国一致不反对原则(大国一票否决原则),一大国反对则不能通过,弃权不影响通过。

双重否决原则,第一步先确定是否是实质性事项,第二步确定是否通过。

(3)经社理事会:

签订合同。

(4)托管理事国:

托管国际领土(几乎不存在该情况)。

(5)国际法院:

司法机构

(6)秘书处:

秘书长及所有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向联合国负责,不得接受其他任何政府或机构指示。

其国籍国对其不再有指示权。

(7)专门机构:

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是有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国际法律主体)

在一国国内加以注册,以国内法加以规范。

(五)国际责任构成

1.传统国际责任

行为归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等(机关或人代表国家做出行为);一般也包括上述行为中,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责任)。

叛乱运动机关行为,成王败寇,叛乱成功了成立新政府,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新发展

(1)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国家和做出主要行为的个人都要承担责任。

(2)外空行为,国家承担。

(3)核损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营运人不足偿的国家赔。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完全主权):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一般限制:

依国际习惯,如外交豁免、无害通过;

特殊限制:

依条约。

2.河流:

内河;

外河:

界河共同使用,不损对方,捕鱼、停泊只能在自己一侧,航道平等使用;

多国河流:

分属各国,只对沿岸国开放;

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

3.领土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割让,依条约;征服。

新方式:

依条约或依国内法,全民公投。

4.边境制度:

界标。

5.南极领土(主要依据《南极条约》):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为解救南极科考人员(和平目的),可以使用军事设施。

加入《南极条约》不意味着同意该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不大不小、不是不否,冻结领土要求。

(二)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公约》(高频考点)

1.海域

(1)内水:

领海基线(划分海域的起算线)以内,完全排他的主权。

(2)领海:

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起算大陆架;底下是底土,资源归国家。

船舶必须接受引航,枪支弹药抵港封存,民事争议不管。

船舶无害通过权,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浮出水面,彰显旗帜。

与通过无关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有害。

(3)毗连区:

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

无主权,对上空没有主权;只管治权: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毗连区通过比在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较宽松。

(4)专属经济区:

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无主权。

只有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

因为每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不同,所以需要国家宣布并说明宽度。

(5)公海:

任何国家的船都可以自由航行。

只能挂一国国旗,方便旗船视为无国籍船,禁止,不受任何国家保护。

船旗国管辖(常规):

挂哪国旗,受哪国管。

公海管辖权例外:

政府船舶或飞机对模糊对象的登临检查;紧追权,连续不停,发出信号,不得使用武力。

(6)大陆架:

国家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领海下面有主权,其他地方无主权。

海洋法公约:

领海基线起算,不足200海里,扩至200海里。

除宽大陆架国家外,不用宣布。

(7)国际海底区域:

人类共同所有财产(不是无主地),对所有国家和平开发开放。

平行开发制,海洋局,确定保留区。

(8)群岛水域:

群岛国对其上空和底土有主权。

过境通行制(区别于领海无害通过):

划出航道,所有国家飞机、船舶在其航道上空和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三)国际航空法

功能论,飞机飞的地方叫空气空间,航空器飞的地方就叫外层空间。

1.空气空间法

(1)芝加哥公约。

空中军区。

国内航线专属权,国际航班只能从国外飞到国内指定地点,再转国内航班。

(2)国际民航制度。

东京公约,保护飞行中;蒙特利尔公约,保护范围扩大,包括使用中(准备过程、卸客等)。

危害民航安全,为可引渡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义务,但不引渡,该国必须以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对犯罪行为人起诉(不引渡,即起诉)。

2.外层空间法

(1)登记:

发射国可能有多个(有参与合作的都是),登记国只能有一个(国籍和管辖)。

韩国制造火箭,跟俄罗斯技术合作;发射国是韩国和俄罗斯,登记国是韩国。

在联合国登记,不得秘密发射。

(2)营救。

(3)责任:

发射国承担。

非政府实体发射,所属国承担责任。

(4)公约例外。

(四)国际环境保护法

1.大气环境保护

《东京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摊派式:

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有固定的折抵方式。

2015年12月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从2020年起,国家自主贡献式。

原则:

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强调)、各自能力。

2.控制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

已经跨境的废物,运回出口国,要求连带、保证、保险和担保。

四、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1.中国:

原始取得,血统为主(父母双系)、兼顾出生地。

加入、退出、恢复,申请并获批准。

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并获外国国籍(两个条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定居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孩子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出入境管理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应向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回国办事,可以使用护照。

(3)外国人进入中国应签证,拒签不需要说明理由。

转机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不需要办理签证,离开机场须边防机关检查。

(4)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

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刑事案件未了结、民事案件未了结且法院限制不准出境。

(5)外国人住宿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二)外交保护

1.性质:

属人管辖,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人;

是国家权力,不考虑受侵害人的意愿,国家可以自主提出。

一旦提出外交保护,则是国家间的事项。

2.国籍继续;

3.用尽当地救济;

包括行政、司法救济手段的正确适用。

用错救济手段不保护。

(三)引渡和庇护

引渡

1.引渡:

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依据条约,无条约,无义务。

没有条约,申请国应当作出互惠承诺。

2.可引渡罪刑:

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只能以引渡请求提出的罪名审判)、转引渡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判断政治犯)不引渡。

3.引渡途径

(1)联系机关:

外交途径,外交部。

(2)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4.引渡拒绝

(1)本国人不引渡;

(2)已经刑事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

(4)由于政治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5)纯属军事犯罪(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判断政治犯);

(6)已被赦免或已过追诉时效;

(7)酷刑或反人道。

5.引渡提出

(1)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

书面形式提出,附中文译本。

外交部接收,不审实质内容;交给最高法指定高法实质审查,最高法复核。

(2)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提出。

庇护

1.庇护:

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入境后的地位与一般侨民同等。

2.以国家属地权为依据,领土庇护。

3.是国家权力,依据内国法。

4.政治难民、恐怖分子不接受。

五、外交关系法

(一)使馆

使馆行使外交职能,中国的法律也能管外国使馆。

保护使馆安宁是接受国的责任,使馆外站岗的武警是接受国派出的。

建立:

依协议,双方;

升级、降格:

双方;

闭馆:

单方;

断交:

单方。

(二)外交人员

1.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都是外交官,及其家属都享有完全豁免权。

2.派出使馆馆长、武馆、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

3.外交官员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入境前可以拒签,入境后派出国应召回,不召回的,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外交人员身份,直至限期离境。

4.外交关系:

大使级、代办级。

(三)外交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长官邸不得侵犯。

六、领事关系法(管理侨民,日常事务)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只要有侨民,就有领事关系。

1.领事机构设立

领馆地点,两国商定。

2.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区别

相同:

保护职责:

接受国保护。

人员豁免:

国家才能放弃,个人不能放弃。

使馆馆舍绝对不能侵犯;领事馆相对不能侵犯,领事馆办公区域豁免。

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包括有权不提供证词;领事人员,无职务作证义务,但不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总之,使馆的权力比领事馆大。

七、条约法

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书面协定。

(一)成立实质要件:

1.缔约能力;2.自由同意;3.不违反强行性规则。

(二)条约缔结

1.缔结:

仅限正职,副手必须出示全权证书。

2.认证:

条约批准生效。

判断条约对我国是否有拘束力:

第一,是否签署;第二,是否批准。

3.条约保留:

加入条约时,单方声明。

排除或限制条约对该国的适用。

多发于多边条约。

4.效力:

冲突解决

后约取代先约。

合意。

5.条约解释

善意解释。

以极力促成条约为要旨,不能解释后条约无效。

6.条约修订(修正)

以协定形式修订。

7.情势变迁: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

八、国际争端解决

(一)特点和类型

1.政治性争端,不可法律裁判;

法律性争端,可以法律裁判;

事实性争端,只需调查,无需裁判。

2.传统解决方法

(1)强制性

战争:

禁止;平时封锁:

安理会决定;干涉:

违法;

反报(骂来骂去)、报复(你打我,我反击):

不违法。

(2)政治解决

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第三方是否参与谈判,参与程度;调停要调解到消停。

基于国际道义,调停国与被调停国相互间没有权利义务。

调查与和解

(3)法律方法

国际法院

法官:

15人,无相同国籍;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独立选举,同时绝对多数方当选,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专案法官:

审理国籍国案件无需回避,相反,要派员;双方国家可以一人选一个法官。

对事回避,出任国际法官前,在国内审理过的案件,要回避。

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能成为当事方,国际组织不能成为当事方。

自愿管辖(事情发生后双方自愿同意)、协定管辖(签协定前就决定了)、认责强制(向国际法院递交愿意接受管辖的声明)。

国际法院对国家间的争端没有当然的管辖权。

②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安理会及其相关部门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团体组织、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判决:

对接收管辖的当事国均具有约束力。

海洋法庭:

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二者平行。

九、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禁止

1.各方存在交战意思;

2.开始前:

宣战。

只宣不战:

没有接火,也是战争状态;只战不宣,武装冲突,非战争。

断绝外交关系,使领馆的权力自撤回后消除。

战争结束:

签订和平协议。

战争是法律状态。

3.战时中立

不作为,防止战火,容忍。

4.区分对象原则:

不得因非战争原因侵犯人民。

5.不得背信弃义、不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

《日内瓦公约》

Ⅱ.国际私法(13分)

一、国际私法传统理论

(一)调整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体一方或多方涉外,国籍、经常居所地;

中国人经常居所地在国外,也涉外;无国籍人,涉外。

2.客体涉外;

中国公民继承位于外国的房屋。

3.事实涉外;

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缔结婚姻,涉外。

(二)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

冲突规范,指引法院去找准据法。

直接调整:

实体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

(三)主体

1.一般:

自然人、法人;

(1)自然人国籍冲突:

法律选择问题。

积极冲突:

具有两国国籍,适用哪国法律。

适用国籍国经常居所地法律;与人身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不可能适用国籍国以外的国家的法律。

消极冲突: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适用哪国法律。

经常居所地(法律概念);现在居所地(事实概念)。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公务、劳务派遣除外。

(2)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外国法人的国籍国为注册登记地,办事机构为住所。

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民事行为最密切联系地的办事机构为住所。

2.特殊:

国家、国际组织

前提是放弃豁免,才能成为与自然人、法人平等的国际私法主体。

二、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

(一)法律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冲突规范:

指引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

(1)结构

范围:

管什么事儿;

系属:

连接点指向的法律;

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客观连接点;静态连接点、动态连接点。

国籍是客观连接点、动态连接点。

(2)系属公式

属人法:

本国法(国籍国法)、住所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

合同,侵权行为也可以合意选择法律;

法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

(3)类型

双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

都只有一个系属;

重叠型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

多个系属。

(4)适用冲突规范的规则

定性(识别):

适用法院地法。

反致: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我国(涉案法院)不同意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5)外国法的查明

①依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②当事人自己约定适用法律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理期限不能提供或当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法院地法(人民法院没有义务查明),查明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不同的,法院有义务查明。

③查明途径:

当事人提供、国际条约、中外法学专家等;三种都试了还不能查明,可不再查,适用法院地法。

2.准据法:

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

1.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键看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

在中国审判涉外民事案件时、以及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都必须考虑公共秩序保留。

2.直接适用的法:

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的,如环境问题适用中国法。

3.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得以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

(既遂)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三)法律适用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身份、亲属、婚姻、继承等)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属人法系属公式)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商事例外。

商事:

行为地有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无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保护善意相对人)。

2.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适用登记地法律。

主营业地法律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适用任一个。

3.物

(1)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未选择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运送中的物,目的地。

4.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或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最密切联系地。

5.船舶和民用航空器

船舶:

旗国;

民用航空器:

注册登记国。

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6、债权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除外。

(1)合同之债(约定之债)

①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选择也可以变更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双方援引相同法律,视为已选择适用该法律。

②选择无效:

违反中国法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

③排除选择(单方选):

劳动合同:

劳动者工作地优先,难以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适用劳务派出地或者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消费者合同:

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④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

(2)侵权之债(法定之债)

①双方当事人可协议适用侵权行为适用的法律;

②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共同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满一年。

“场所支配行为。

③都没有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由法院选择适用。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①意思自治;

②共同经常居所地;

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地。

注:

商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类推。

三、争议解决

(一)仲裁

1.前提:

双方有效仲裁协议。

(书面约定、事项范围、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未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一方选择仲裁机构决定,另一方选择人民法院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涉外仲裁裁决,是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是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无权撤销。

撤销事由:

没有书面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权利瑕疵、程序违法、超裁。

胜诉方、败诉方均可申请撤销。

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

(1)条件:

只承认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关系引起的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和民事仲裁不承认不执行。

(2)机构: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依条约或互惠办理。

(3)程序:

予以执行的,2个月内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不执行,上报高院,说明理由。

强制执行,向败诉方所在地的中院申请。

(4)保全:

仲裁机构可以交法院审查裁定,除证据保全外,其他保全应当交担保,不交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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