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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协议注意事项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业主的承诺,签合同时,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及业主对客户的承诺等,这样就有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即使纠纷产生,也有据可查;明确违约责任。

如逾期交房、悔约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都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

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

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

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

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

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

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中介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中介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

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

  款,即中介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

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

  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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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

一定要看原件。

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

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

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

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

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

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

  2.房屋质量的条款

  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注意:

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

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

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查看交付标准:

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三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

  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

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

  注意:

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

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

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

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注意:

一些比例数字。

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

  四不可抗力条款

  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

  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

  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建议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

  五补充条款

  签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一查证。

1.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

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

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

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

  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退房条件

  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1.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9.延迟办理产权证构成违约,应予以赔偿。

  七其他注意事项

  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所有空白处划线;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每句话末了盖章或者划线。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最好对该合同进行复印备份,并由房地产公司销售负责人签名确认,直至该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到房管部门备案,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

1.

  房产合同编号只能在房管部门内部的联网中才能查到,即只有内部工作人员才能查到。

一般的房产网是查不到的,只能查房屋代码。

问一下。

  八注意不平等条约

  有的开发企业竟单方在合同中这样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付3%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付5%违约金”。

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当涉及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约定时,少数企业将其约定为“归出卖人”是完全不合理的。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理论,建筑屋面之所有权、外墙之所有权均应当归房屋买卖双方共同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在物业售完后依然无偿、无限期保留该物业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明显有悖公正。

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或者就这些条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条件。

  消费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

因此,购房者可以在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或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

  这个网站看一下:

  http:

///view/

  若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1、关于交房时间:

  合同中要明确交房时间以及相关的逾期违约责任,重点是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2、关于小区规划:

  房子宏观规划要详细约定。

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3、关于装修标准:

  开发商承诺的装修标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于装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质和型号,必须进行明示;请开发商注明精装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

  4、关于物业管理费及违约责任:

  物业收取的费用,服务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

  5、入住条件:

  入住条件必须达到八通,即通水、通电、通天然气、通暖、通邮,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宽带。

  有些地方规定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煤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

  第四部分:

付款方式与期限:

  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

  第五部分:

房产证的办理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

  篇三: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注意的八大事项

  近期,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市场异常火爆,听说天河房产交易登记中心要在开门前两个钟就开始排队,不然拿不到号。

房屋买卖毕竟是件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过户手续繁杂,因此,每天都有大量的市民前来宏力君处咨询,问如何规避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其实,在购房的每一个步骤中都隐藏着各种各样法律风险,因篇幅的原因,今天,宏力君就签订合同前看房、查册、办理委托手续三大步骤中应当注意的八大事项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各位在看完这篇文章后能够在签订合同前注意,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看房

  1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

例如:

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

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

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

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

  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

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2核对房产证地址与房屋所在的地址是否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

仔细核对房产证上的地址是否与所看房屋一致,防止出卖人以好充次,将自己所看好的房屋与实际购买的房屋不一致。

  律师支招:

买方在看房时对房屋内部进行拍照,并在房门前拍照,保留相关证据,如若发生纠纷,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

查册

  买方在签订合同当天必须让卖方提供标的房屋的查册表,核查房屋的基本信息。

  3核对查册表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

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4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法律风险提示:

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况”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发生共有人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

  况,而这种处分行为由于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因此会被法院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律师支招:

当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时,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5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的法律风险。

  6仔细核查产权面积/购买年限。

  法律风险提示:

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会约定过户时税费全部由买家缴纳,那么此时买家则要特别注意查册表中所显示的产权面积和产权登记年限,面积与年限都是影响税率的决定性因素。

如果真实情况与产权证登记的情况,买方则可以要求卖方到房管部门调取房屋内档材料,以证明产权的真实情况。

  7仔细核查产权性质及土地出让情况

  法律风险提示:

买方应当仔细核查产权的性质,如是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等,在广州范围内,目前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虽然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上注明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广州市暂时未制定经济适用房上市的相关政策文件,所以,该类房产暂时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

  其次,要注意土地出让的相关情况,如果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则业主在上市交易的时候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如果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较多,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则可能引发争端。

  办理公证委托

  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并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必要手续,而且委托公证交易房产存在种种弊端,不过依然有不少业主和买家愿意尝试,尤其是一些看中心水房屋又暂时没有名额购买的人士,或者是基于工作等原因无法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卖家。

但是,全权委托公证书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均存在很大的风险。

8办理公证委托

  法律风险提示:

对于卖家而言,虽然在委托公证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有明确的制约关系,不过由于买卖房屋所签订的是全权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获得收取楼款、代理交易过户等等同业主的权利,有可能出现吃差价的现象,甚至出现受托人卷款而逃的情形。

  对于买家而言,虽然有一纸全权委托公证书,房屋一日不过户,产权依然在业主名下,假如业主因诉讼而被。

查封财产,全权委托公证书也无济于事。

而且,如果该委托公证书是可撤销的公证委托书,则卖家在收到房款后可以立即到公证处撤销委托,买家便无法办理过户。

  律师支招: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

1.对授权时间进行限制,应约定具体的时间,确保按时履行合同;2.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如受托人的代理事项中不包括代收房款等;3.对交易的对象进行限制,如在授权文件中注明代理人只有在与特定的买家进行交易时才有权代理。

  对于购房者,如果交易过程中办理了产权的委托公证,应当及时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以此同时,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应当明确该份授权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委托,如需撤销,必须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撤销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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