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101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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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101完整篇doc

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十一)甲为某股份公司董事长,股东会作出决议,撤销甲为公司董事长的职务,选举乙为公司董事长,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甲仍要求主持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甲并以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B.甲无权主持公司的董事会会议C.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的合同无效D.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本题涉及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的问题。

但对抗效力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抗效力问题。

明确了这一点,上述问题就容易解决,即甲无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犯罪形态和数罪并罚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

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

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

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解答:

1.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即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把预定的完成犯罪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就以未遂结束。

2.构成抢劫罪。

李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属于所谓的转化的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3.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形态。

因为李某为了杀人灭口,而持刀返回了犯罪现场,具有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准备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属于犯罪预备。

4.

(1)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①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如果其暴力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可以按照抢劫罪(未遂),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其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一般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

因为是结果加重犯,一般不成立未遂,按既遂犯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②李某返回现场欲杀人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实行数罪并罚。

即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与故意杀人罪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解答的分析:

本题主要是犯罪个数和犯罪形态问题。

1.犯罪个数问题。

李某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其暴力致人伤害的行为,不另外定罪,仅成立抢劫一罪。

而后来为了灭口又返回作案现场,尽管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实行,但也属于另有犯罪故意和行为,单独成立犯罪,需要数罪并罚。

前者(盗窃转抢劫)属于分则特别规定按一罪的情况;而后者则是依据理论确认的数罪的情况,需要数罪并罚。

2.形态问题:

(1)盗窃未遂的认定与未遂的种类。

盗窃罪通常以取得财物为既遂。

李某未能打开保险柜以致未能窃取预定盗窃目标的财物,构成犯罪未遂。

(2)故意杀人犯罪预备的认定。

这涉及2个界限:

①与未遂犯的区别,要点是是否着手实行杀人行为,而杀人行为的着手,在刀杀的场合,一般在接近被害人举刀欲砍欲刺之际。

李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展到这一步(着手),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不是未遂犯。

②与犯意流露、表示的区别,要点是有无实际的准备行为。

李某想杀人灭口,犯罪故意明显存在,并且携刀返回作案现场,这种准备、携带犯罪工具的行为以及接近作案现场、被害人的行为,均属于具体的现实的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因此,李某不仅仅是有犯意,而且有客观的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3)抢劫既遂未遂的问题。

抢劫与盗窃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因此二者既遂具有共性,即都以取得财物为既遂。

既然本案李某盗窃未遂,该未遂盗窃转化为抢劫后,一般也是未遂。

虽然题中没有问这个问题,但应当心中有数。

复杂的是,假如李某暴力造成了保安重伤死亡的结果,构成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却又没有取得财物。

那么该定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对此有争议,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无未遂,即都按既遂犯对待。

12

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十二)1.张某新购得一辆“宝来”轿车,遂将其原有的“奥拓”车转让给刘某。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5日后刘某付款,张某交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签约后第3日,张某家车库旁房屋起火,火延及张某家的车库,并将其“奥拓”车烧毁。

则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

A.标的主观不能B.标的客观不能C.标的自始不能D.标的嗣后不能本题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标的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标的可能和确定,标的不能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等。

本题中,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标的嗣后不能,客观不能,故本题选项为BD。

2.甲向乙借款,井将自有房屋抵押于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甲又将该房屋卖与丙井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固甲无力向乙还款而引起纠纷。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甲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D.丙可以代替甲清偿乙的债务,以使房屋抵押权消灭本题涉及先抵后卖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如果抵押物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迫及权,即可以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使抵押权消灭。

故本题选项为BCD。

3.甲向乙借款1000元,以自有的价值2000元的种马抵押于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

后甲向丙借款1000元,又以该马出质于丙,且将马转移于丙占有。

后因甲无力向乙、丙还款,马匹拍卖价值所得为1000元,对该1000元,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无效,因未办理登记B.质权有效,质权人优先行使质权C.抵押权有效,抵押权人优先行使抵押权D.抵押权、质权均有效,由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平均受偿债权本题涉及抵押权和质权竞合问题。

本题中,甲以价值2000元的种马分别抵押和质押于乙、丙,该抵押和质押均有效,但在实现抵押权时,由于该马所卖价值为1000元,故存在抵押权和质权优先行使的问题。

是依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由抵押权人乙优先行使,还是依据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由质权人优先行使,对此,存在争议。

依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本题应以B选项为宜。

12

犯罪形态和数罪并罚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

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

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

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解答:

1.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即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把预定的完成犯罪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就以未遂结束。

2.构成抢劫罪。

李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属于所谓的转化的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3.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形态。

因为李某为了杀人灭口,而持刀返回了犯罪现场,具有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准备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属于犯罪预备。

4.

(1)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①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如果其暴力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可以按照抢劫罪(未遂),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其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一般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

因为是结果加重犯,一般不成立未遂,按既遂犯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②李某返回现场欲杀人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实行数罪并罚。

即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与故意杀人罪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解答的分析:

本题主要是犯罪个数和犯罪形态问题。

1.犯罪个数问题。

李某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其暴力致人伤害的行为,不另外定罪,仅成立抢劫一罪。

而后来为了灭口又返回作案现场,尽管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实行,但也属于另有犯罪故意和行为,单独成立犯罪,需要数罪并罚。

前者(盗窃转抢劫)属于分则特别规定按一罪的情况;而后者则是依据理论确认的数罪的情况,需要数罪并罚。

2.形态问题:

(1)盗窃未遂的认定与未遂的种类。

盗窃罪通常以取得财物为既遂。

李某未能打开保险柜以致未能窃取预定盗窃目标的财物,构成犯罪未遂。

(2)故意杀人犯罪预备的认定。

这涉及2个界限:

①与未遂犯的区别,要点是是否着手实行杀人行为,而杀人行为的着手,在刀杀的场合,一般在接近被害人举刀欲砍欲刺之际。

李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展到这一步(着手),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不是未遂犯。

②与犯意流露、表示的区别,要点是有无实际的准备行为。

李某想杀人灭口,犯罪故意明显存在,并且携刀返回作案现场,这种准备、携带犯罪工具的行为以及接近作案现场、被害人的行为,均属于具体的现实的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因此,李某不仅仅是有犯意,而且有客观的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3)抢劫既遂未遂的问题。

抢劫与盗窃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因此二者既遂具有共性,即都以取得财物为既遂。

既然本案李某盗窃未遂,该未遂盗窃转化为抢劫后,一般也是未遂。

虽然题中没有问这个问题,但应当心中有数。

复杂的是,假如李某暴力造成了保安重伤死亡的结果,构成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却又没有取得财物。

那么该定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对此有争议,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无未遂,即都按既遂犯对待。

12

责任年龄、常见罪认定、量刑情节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

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

“这不关你的事!

”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

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

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

“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

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

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

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答:

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犯罪时,赵某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放火罪。

钱某不构成犯罪。

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就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

钱某交待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数额较大的勒索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2)哪些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特种自首。

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

①从犯。

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

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十五)1.李刚(12岁),其叔叔(30岁)赠与其一台价格5000元的数码相机。

因李刚与其同学刘强(12岁)关系甚好,李刚便将该数码相机转卖给刘强。

李刚的叔叔和父亲听后都向刘强要求返还该相机,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B.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出卖行为效力未定C.李刚在征得其父亲同意后,可以出卖数码相机D.李刚在征得其叔叔同意后,可以出卖数码相机本题涉及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之一——行为能力问题。

李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报酬和赠与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故其行为有效。

但其出卖行为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方为有效。

故本题选项为BC。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

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

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本题涉及破产还债顺序问题。

依破产法规定,破产还债顺序依次为:

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国家税款、普通债权。

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其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不为破产债权,故本题选项为A。

4.甲为一精神病人。

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000元。

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000元,应如何承担?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C.主要由甲妻承担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

本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本题中,甲妻为外出工作,将甲关在自家房中,不能表明甲妻尽到了监护义务,故该责任应完全由甲妻承担。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5.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本题涉及撤销权的标的问题。

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实施的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应是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在实务中,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6)债务人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7)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抵押给某—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撤销权的标的应是财产行为,而且应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减少的行为,不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标的,如债务人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放弃赠与。

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也不得撤销.如收养行为,婚姻行为。

本题中,A选项属于债务人不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予以增加的行为,故不得撤销;C选项与A选项相同,故不得撤销;D选项属于身份行为,不得撤销。

只有B选项属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故属于撤销权的标的。

故本题选项为B。

12

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十六)-fashuo2010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十六)1.王某在其专利权被授权公告后,发现东方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相同,于是向法院起诉东方公司侵权专利权。

在诉讼中,东方公司可以抗辩的事由包括()。

A.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B.证明自己的产品与王某的专利产品不相同C.请求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D.指出王某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本题涉及专利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问题。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和单位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故C选项是正确的。

依照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故A选项是正确的。

证明自己的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同,当然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是正确的。

证明他人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不能成为使用他人专利的抗辩事由。

故D选项是不正确的。

2.王某在其专利权被授权公告后,发现东方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相同,于是向法院起诉东方公司侵权专利权。

在诉讼中,东方公司可以抗辩的事由包括()。

A.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B.证明自己的产品与王某的专利产品不相同C.请求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D.指出王某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3.本题涉及专利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问题。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和单位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故C选项是正确的。

依照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故A选项是正确的。

证明自己的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同,当然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是正确的。

证明他人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不能成为使用他人专利的抗辩事由。

故D选项是不正确的。

旅客胡洋投宿锦河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

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但未收取保存现金的特殊费用。

第二天下午,胡洋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胡洋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

遂起纠纷。

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胡洋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胡洋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成立,饭店酌情给予胡洋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胡洋补偿本题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问题。

依《合同法》第367、374、37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否则,丢失仅按—般物品予以赔偿。

本题中,服务员清点了现金及其他物品。

故本题选项为A。

4.甲向乙借款,井将自有房屋抵押于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甲又将该房屋卖与丙井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固甲无力向乙还款而引起纠纷。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甲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D.丙可以代替甲清偿乙的债务,以使房屋抵押权消灭本题涉及先抵后卖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如果抵押物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迫及权,即可以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使抵押权消灭。

故本题选项为BCD。

12

假释的撤销和数罪并罚1.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

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答:

(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

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2.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

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

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

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

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因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即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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