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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青少年犯罪是现代社会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是一个世界性问题。

它是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凶残化和智能化等特点。

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特点,本文从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的现状出发,分别从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各角度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ABSTRACT

Juveniledelinquencyisaninternationaluniversalphenomenoninmodernsociety,isaworldwideproblem.Itisrelatedtoenvironmentalpollution,drugabuseandtraffickingandknownastheworld"thebigthree."Inthemid1980ofthe20thcentury,theproblemofjuveniledelinquencyinourcountrystartattractedwideattentionfromallsectorsofsociety.Renderingcriminalyoungerageofjuvenilecrime,gangs,violence,crueltyandintelligentfeatures.Youngeragearecurrentlymostprominentcharacteristicsofjuveniledelinquency,thisarticlefromtheincreasinglyyoungeragebasedonthecurrentsituationofjuvenilecrime,respectively,fromtheindividual,familyfactorsandschoolfactorsandsocialfactorsanalysisoftheircausesofformationof,andtoproposeappropriate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第一章青少年犯罪的概述

青少年犯罪是现代社会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是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的首害。

我国未成年人约有四亿,占全国总人口的30%以上,他们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

然而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日趋严峻。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何谓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各国的自然、社会和历史条件的不同,因而对青少年的“年龄”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从而直接导致青少年犯罪概念涵义的差异。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学理上的解释。

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并主要采用广义的观点。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的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

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

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青少年犯罪仅指6—18岁年龄段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状况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自1985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长,1989年达到第一个高峰。

90年代上半期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增长趋势得到了有效地遏制,但从总量上看,仍未再降至1989年之前的水平。

通过一些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犯罪人数略有波动,犯罪绝对数呈平稳发展的态势,出现波浪型、推进式增长。

主要表现在:

(一)犯罪人数总量持续增长

1999年—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总人数653378人,其中1999年40014人,2000年41709人,2001年49883人,2002年50030人,2003年58870人,2004年70086人,2005年82692人,2006年83697人,2007年87506人,2008年88891人(见图1-1),增长率分别为:

4.23%,19.59%,0.29%,17.66%,19.05%,17.99%,1.22%,4.55%,1.58%(见图1-2),年均增长率为9.57%。

图1-1

图1-2

(二)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变化不大,但是维持较高水平

1999年—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分别为6.64%,6.52%,6.68%,7.13%,7.93%,9.17%,9.81%,9.41%,9.39%,8.82%(见图1-3),年平均比率为8.15%。

图1-3

第二章我国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

从近几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凶残化和智能化等特点。

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利钿在小组会上提起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引起一片感慨。

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下面将从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概述

低龄化不是年龄越小越犯罪,而是与以往相比,青少年犯罪的初犯年龄、高峰年龄、平均年龄呈明显的提前趋势。

青少年过去的发案年龄多为17—18岁,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较以前提前了2~3岁,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初犯年龄为13—14周岁,甚至更早些,高峰年龄为15—18周岁,平均年龄为15——16周岁。

从统计到的情况看,青少年犯罪中,年龄最小的仅9周岁,所占比例最大的是17周岁。

一些青少年9岁就开始小偷小摸,11岁—14岁就能“小人作大案”了。

从武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上获悉,近几年,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约上升了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大致上升了280%。

从全国情况来看,近几年15岁以下的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增幅也比较明显(见图2-1)。

图2-1

2002年,全国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的比例较1995年高出近1.2个百分点(见图2-2)

图2-2

二、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应,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

分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从主观上讲,主要是青少年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从客观上讲,主要是青少年外在的客观环境,即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

(一)个体因素

1、存在矛盾的青春期

随青春期是人类个体发育的必经阶段,与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青春期,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不会直接导致犯罪行为,它只是犯罪青少年出现各种问题的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更为迅速,性机能发育逐渐成熟,出现了生理发育的前倾现象。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较以往提前了1年—2年,女孩一般在11岁—12岁、男孩则在12岁—13岁便进入青春发育期。

正因为青少年成熟提前,所以反映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就是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充沛、兴奋强烈、好动好奇,但是缺乏支配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差,自我协调控制能力弱。

青春期所存在的这些矛盾,只是一个客观条件,它包含着青少年今后分叉发展的可能性。

正确认识青少年的年龄特征,通过良好的影响和教育,可以顺利解决青春期的矛盾,使之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起点;如果得不到正确的指引和教育,这些矛盾可能导致青少年心理行为偏差,向错误的方向发展,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此时的青少年尚未完全成熟。

从心理因素分析,在青春期,青少年的心理发育和生理发育并不协调,心理成熟相对较慢。

这一时期大多数的青少年难免在价值观念、认知结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他们价值观扭曲、人生观错位,崇尚江湖义气、享乐主义和随心所欲的自由观,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不能客观、理性地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判断。

在情感方面,存在不稳定性和易激动性,情绪变化多端,细微的小事也会使其情绪失控。

强烈的自尊心和自卑感并存,特别敏感。

这些心理如不及时矫治会导致心理障碍,形成各种程度不等的心理疾病,这些病态心理轻则影响健康人格的形成,重则引发青少年犯罪。

3.生理因素: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性

国外学者通过研究发现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与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生物学联系,很多流行病学研究也显示童年患有注意缺陷多动障碍者比未患注意缺陷多动障碍者具有更高的犯罪率。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Disorder,简称(ADHD)是儿童期常见的早期发生的认知行为发展性的精神障碍,自我控制能力不足,与年龄发育不相称的活动过多、冲动和注意缺陷是ADHD的特征性表现。

ADHD儿童注意力集中困难,多动冲动,具有导致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性,做事不计后果,有过分或不适当程度的动作,并且自己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很容易一时冲动,做出违犯法规的事情。

ADHD与品行障碍、对立违抗障等其他精神障碍的共患率较高,其共患病的存在大大增加了青少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率。

(二)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和成长的第一个场所。

家庭教育水平的优劣和家庭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

台湾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张春兴说:

“如将青少年问题视为一种病态现象,其病因根植于家庭,病象显现于学校,病情恶化于社会。

”([2]张春兴著:

《教育心理学》[M],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第152页)

1、家庭教育缺陷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起着不可替代的耳濡目染的作用,联系家庭教育各方主体的拳拳亲情,是强大的精神动力,对家庭教育的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大部分父母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弊端。

这些弊端主要体现在:

第一,忽略家庭教育。

“无暇的父母”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这些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没有很多的时间陪伴孩子,无暇顾及子女,这是现代社会竞争不得已的结果。

这种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第二,家庭教育走入功利化“怪圈”。

我国的家庭教育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文化等各方面影响,一方面只重视智育而忽视德育与其它品质的培养,缺乏使青少年与人和睦相处的习惯训练以及责任感和爱心的教育。

另一方面家庭教育表现出追求技能的急功近利化倾向,结果破坏了儿童内在的学习动力,剥夺了儿童正常休息与娱乐的权利,造成大量的身心发展问题。

第三,教育方法欠妥。

鲁迅先生在谈到中国的家庭教育时,指出:

“中国的中流家庭,教孩子大抵只有两种方法。

其一,是任其跋扈,一点也不管,骂人固可,打人亦无不可,在门内或门前是暴主,是霸王,但到外面,便如失去了网的蜘蛛一般,立刻毫无能力。

其二,是终日给以冷遇或呵斥,甚至于打扑,使他畏葸退缩,仿佛一个奴才,一个傀儡,然而父母却美其名曰‘听话’,自以为是教育的成功,待到放他到外面来,则如暂出樊笼的山禽,他决不会飞鸣,也不会跳跃。

”(《海上的儿童》一九三三)。

严厉型家庭教育形式,在这种家庭里,家长往往不考虑孩子的要求,以传统的家长制作风,要求孩子绝对服从,孩子没有表达意愿的机会,亲子之间严重缺乏沟通。

处于这种家庭教育形式下的青少年,易形成孤僻、冷漠、欺骗、粗暴、任性的性格,促成孩子的不良人格及其与社会不安因素的结合,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而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子女过度溺爱、保护,对孩子的事情事无俱细,一概包办,没有给孩子提供动手学习的机会。

受溺爱的子女易形成自私、任性的性格,缺乏责任感,不懂得尊重别人,在相当的程度上使孩子社会化的进程受阻。

在这种教育方法下长大的孩子,往往不知道如何适时适度地控制自己的欲望,经常是要求永无止境,不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凡事总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缺乏同情心,自控能力不强,因而易受坏人的引诱,导致犯罪。

2、婚变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犯罪学者詹姆斯·布雷(JamesBray)和帕特克·布雷德(PatrickBrady)指出:

“大量的临床实践表明,在破碎家庭中生活过的孩子们比在正常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更容易表现出行为失范问题,出现不恰当的行为。

家庭破裂常常又和不和谐、冲突、敌意以及攻击性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一切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

”(转引自刘恒志: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探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第19-20页。

)父母关系失和,冲突不断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

离婚家庭中,父母冷战、争吵,青少年得不到应有的帮助、指导,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这可能引起青少年与父母关系的疏远甚至对立,由此导致的家庭情感给予和社会化引导功能的欠缺,易使青少年受社会上的坏孩子的影响而犯罪。

(三)学校因素

学校是一个传播文化的特定的学习场所,是学生获得知识、价值观,行为养成的重要场所,青少年在学校中的生活约占其每天生活的1/3,因此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尤为重要。

1、教育模式

应试教育是一种偏离了教育根本目标的教育模式,引致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注重对尖子学生的培养,非尖子生由于不受重视产生被遗弃的感觉,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从而产生自卑、愤恨的情绪,致使一些青少年自暴自弃,惹是生非。

这种学生极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分子朋比为奸,最终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办学商业化(附录上某些学校:

黄皮115)的不良影响在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发展的过程中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近年来,有些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三乱”现象越来越严重,加重了家长的负担,让人误认为:

有钱才能读书,无钱被拒之门外。

少数教师还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造成青少年对学校产生推斥力。

学生的大量流失直接威胁着社会治安,是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

2、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

韩愈在《师说》中就有提到“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韩愈把“传道”放在第一位。

何为“传道”?

就是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思想教育。

然而通过对某市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选择学校能够“经常进行法制教育”的仅占11%,“有时进行法制教育”的占24%,“很少进行法制教育”的占40%。

(我国未成年人···)学校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忽视品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法制教育,只教书不育人,导致学生缺乏防疫能力。

由此导致的诸多缺陷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不可忽视的因素。

从教育方法角度看,教师对待差生所存在的偏见,歧视“后进生”,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太过严厉,方法简单,行为粗暴,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扭曲了他们正常的心态,这些问题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3、学校管理与校园环境

学校管理方面的缺陷,导致一些学生游离在社会控制的边缘。

有的学校责任心不强,对校规校纪执行的不严,对于有些学生无故逃学、抽烟酗酒、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早恋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予以制止,使得学校不仅没有成为教育的主阵地,反而成了“大染缸”。

这样不仅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教学风气,腐蚀了学生心灵。

久而久之这些学生可能将不良行为发展成罪错,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四)社会因素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与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息息相关,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

具体来说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社会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它被大多数学者视为我国青少年犯罪严重化的重要宏观社会原因。

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就业单位、法律控制、道德控制的弱化;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奉行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生活方式的变迁使得社会流动加剧,青少年盲目追求高消费;利益调整,使得利益差别扩大,利益冲突性加剧这些变化不可避免地使社会规范体系出现漏洞。

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社会失范”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母体之一(转引自我国调分报)。

社会行动能力薄弱、社会资源控制能力有限的青少年在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和消极因素的刺激下,容易出现反社会行为。

2、文化

(1)文化冲突

文化冲突必然导致犯罪,在于它能导致行为规范上的冲突,促进犯罪心理形成,弱化犯罪控制。

文化冲突包括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冲突,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等等。

首先,腐朽、颓废文化对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影响是直接的,是一些青年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

一方面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由于青少年缺乏鉴赏能力,对外来文化往往是取其糟粕,弃其精华。

改革开放后,国内许多人受西方极端享乐主义思想影响,盲目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在西方“金钱万能”思潮的冲击下,国内也出现了拜金主义思想,许多人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丧失理智,道德迷失,为搞到金钱铤而走险,直至犯罪,青少年尤其是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也产生了强烈的金钱欲,特别是一些女青年,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来获得金钱。

另一方面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中国传统主流思想倡导重义轻利、重德轻法,强调以“仁义”为中心,主张人不能见利忘义,更不能驱义逐利。

而现代市场经济文化强调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市场经济文化打乱了人们原来的价值观念体系与行为规范,并且导致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一些青少年看到别人在贪图享受,心理极不平衡,也厌弃奋斗,为追逐商利而不择手段,直至违法犯罪。

(《国际中华心身医学杂志》2006年第8卷第2期总第18期ICPMJ,2006,Vol.8,No.2,SerialNo.18李青莲法国里昂第二大学心理学系)

(2)亚文化的影响

学者高中建指出,亚文化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和“温床”,是犯罪亚文化的发源地和原料仓库。

(高中建:

《青少年犯罪与亚文化》,载于《青年探索》2001年第二期。

)亚文化是怎样一种文化呢?

亚文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总体文化的次属文化,是一种异于常态的不良思想及行为规范体系。

在青少年罪犯、特别是惯犯身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种游离于正常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特征。

青年亚文化代表的是处于边缘地位的青少年群体的利益,他们自有一套思想方法、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甚至是语言,他们在自由观、幸福观、价值观等方面均有自己的标准。

情绪发泄、感官刺激是当今青年亚文化外在特性,就思想性而言,它是消极的、非建设性的,也隐含着对主流社会潮流抵制、叛逆的倾向。

青少年亚文化如果不能在主文化的引导下良性发展,就会同社会所提倡和要求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产生冲突,对青少年与社会的交流以及社会教育的开展都会形成障碍。

3、传媒

有着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创始人和现代犯罪学之父之称的龙勃罗梭做过相关论述,认为报刊对犯罪的报道扩大了它的发行量,而报刊发行量的扩大又使更多的人进行犯罪模仿,导致更多的犯罪产生,不断的模仿最终会导致一种成熟的价值观的形成,受众不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将原本属于媒介人物的思想转化为自己的意识,自觉不自觉地用这种意识指导自己的行为。

([⑨]胡钰/著《大众传播效果:

问题与对策》新华出版社2000版P94)由此可见传媒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新兴信息传播媒体

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等新的信息传播平台的兴起,使得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和渠道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些不良的文化和信息也借机传播,严重腐蚀了青少年的心灵,误导了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崇尚暴力的网络游戏,充斥着许多不良信息的网络,肤浅鄙俗的网上聊天、"网吧"环境嘈杂,秩序混乱等都可能诱导青少年犯罪。

尤其是当青少年陷入以"攻击、打架、暴力、色情"为主要内容的网络游戏中无法自拔时,激烈的内容很容易使他们模糊道德认知,淡化虚拟游戏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若再受到外界强烈的刺激,产生犯罪动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的概率是极大的。

(2)音像制品

含有反动、恐怖、色情、迷信等内容的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往往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据统计,香港和台湾地区年生产光盘超过50亿张,一半以上流入内地;内地也有一些不法厂商在生产盗版光盘。

根据犯罪心理学分析,未成年人性道德观念的形成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这个时期的少年不择手段地追求性刺激,成为诱发青少年实施性犯罪、暴力犯罪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3)传统信息传播媒体及其他

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屡禁不止,淫秽色情表演活动在少数地方猖獗,歌舞厅、录像厅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现等问题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顽症。

4、社会风气与社会道德

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后,社会上物欲横流,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横行,不正之风和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对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来讲具有相当的侵蚀和毒害作用。

5、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制不健全

随着犯罪的低龄化,目前未满18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根本没有人管的状况,只是公安机关抓住进行教育后释放,犯了再抓,抓了就放,于是这部分青少年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就是我还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了罪刑法也不能怎么样,甚至有的未成年人说要作案就要在14岁之前去做。

要知道一个人从小养成的恶习如果得不到及时矫正,长大后势必发展为屡教不改的罪犯,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少年法制的不健全。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目的与犯罪时心理状态分析(见图2-3)可以得出,低龄青少年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低龄犯罪中不知法、不懂法是一种普通现象。

图2-3

第三章如何有效防止青少年犯罪低龄化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是控制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治本方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

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不是某个部门所能单独承担的,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一、开展青少年人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医疗、咨询工作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生理性成熟提前与心理性成熟延迟的矛盾状况,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生理、心理特征,通过生理、心理保健机构和各类咨询机构,对青少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卫生保健与咨询。

与启蒙教育相结合,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增强其自防自控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

把心理辅导与生理指导有机结合起来,使青少年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相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障碍,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立以家庭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多方面配合的综合治理

针对低龄青少年的教育,应建立以家庭为主的管理体制。

多数初中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在校上课的时间只有6小时左右,除掉9小时的睡眠时间,还有9小时左右在家,即使这9小时不完全在家,但主要的支配权仍属于家长。

而且,在思想感情的交流上家庭远比学校优越得多。

同时,家庭是对子女身心发展影响最大、最深刻的一个社会层次,是青少年最先接受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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