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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工作细则

XXXXXXXXX道路工程评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XXXXXXXX道路工程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等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及《招标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三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期间,招标人应邀请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招标人依据项目管理权限,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招标人应于评标委员会工作之前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资格审查、算术性修正和评标价计算,做好专家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资格审查;

(三)算术性修正;

(四)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合同条件审查;

(六)评标价计算与评审;

(七)技术评审;

(八)澄清情况说明;

(九)综合评价;

第三章初步评审

第八条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

(二)未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或“副本”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不相符;

(三)投标文件正本未盖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四)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评标工作应在开标仪式结束后进行,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不符合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投标人资格符合招标人资格要求,达到招标人确定的强制性条件;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七)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九)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细微偏差是指: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

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四条算术性修正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三)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

(四)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疑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通过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及经过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或不接受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十六条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七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进行评审前,如果发现投标人的评标价明显低于标底8%(含8%),应当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无相应投标报价单价构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资格审查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

(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交通保畅措施不可靠;

(六)投标人在投标书附表中填报的在建工程情况不属实,有弄虚作假现象。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复合标底的计算公式为:

C=A×55%+B×45%

式中:

A-招标人的标底值[A=(招标人标底预算值-暂定金额)×(1-n);n为下浮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不适用);

B-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的105%(含105%)至92%(含92%)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

C-复合标底值。

b.复合标底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第二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

(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

(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分法评分内容和方法:

(一)复合标底计算:

(55分)

C=A×55%+B×45%

式中:

A-招标人的标底值[A=(招标人标底预算值-暂定金额)×(1-n);n为下浮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不适用);

B-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的105%(含105%)至92%(含92%)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

C-复合标底值。

b.复合标底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c.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

D1-D

×100

×E

D

 

式中:

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复合标底×95%)。

若D1>D,则E=2;若D1

(二)财务能力6分

1、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充足,有营运资金资信证明6分

2、投标人流动资金是否充足,能否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3~6分

3、投标人经营状况较差,无营运资金证明1分

(三)技术能力20分

1、质检仪器和设备7分

(1)质检仪器及设备齐全,性能可靠7分

(2)质检仪器及设备较齐全,性能可靠1~4分

(3)质检仪器及设备不齐全,破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0~1.0分

2、本工程投入设备8分

(1)投入设备满足程度3分

a.投入到本工程的设备能够满足施工需要3分

b.投入到本工程的设备基本能够满足施工需要1.0~2.0分

(2)投入设备适用性2分

a.投入到本工程的设备先进并适合施工需要2分

b.投入到本工程的设备基本适合施工需要0.5~1.5分

(3)投入设备的可靠性3分

a.投入到本工程的设备可靠3分

b.投入到本工程的设备比较可靠0.5~1.5分

3、专业技术人员5分

专业技术人员数应满足工程需要,均具有初级职称且从事过类似公路工程施工,上述条件均满足得5分,否则得0~2.0分

(四)管理水平13分

1、施工组织设计4分

(1)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充实、表述清楚,总工期和分项工期合理可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2.5~4.0分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楚、工期基本合理可行1.5~2.5分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不全、表述一般、方案欠合理0.5~1.5分

2、主要管理人员素质5分

(1)项目经理3分

满足资审文件要求,具有类似工程环境工作经历,得3.0分,否则得0~0.5分

(2)项目技术三大负责人1分

满足资审文件要求,具有类似工程环境下工作经历得1分,否则得0~0.5分

(3)试验工程师1分

满足资审文件要求得1分,否则得0~0.5分

3、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4分

1、质量管理体系3分

(1)质保机构与人员2分

a.质保机构合理,人员配置齐全,重视工地试验室工作2分

b.质保机构一般,人员配置较齐全,安排有工地试验室0.5~1.5分

c.质保机构及人员不健全0~1.0分

(2)质量保证措施1分

a.质量保证措施严密可靠,有质量责任制及奖罚措施1分

b.质量保证措施一般,有质量责任制0~1.0分

c.质量保证措施较少,无质量责任制及奖罚措施0~0.5分

(五)业绩和信誉6分

1、完成过类似工程经历3分

近三年完成过类似高等级公路工程施工得3分

近三年在类似工程环境条件下完成过公路工程施工得1.0分

2、完成类似工程质量2分

视近三年所获类似等级公路工程项目奖励打分,获得国家级奖励得2分,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1项奖励得0.5分,但累计得分不能高于1分。

3、履约表现1分

(1)重合同、守信誉,获得业主和质监部门表彰0.5~1.0分

(2)履约一般者0~0.5

第二十四条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确定的中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并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定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原则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同样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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