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重庆城建档案馆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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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重庆城建档案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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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协会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会英文名称:
ChongqingArchiveAssociationofUrbanandRuralConstruction.英文缩写:
CQAAURC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会由全市行政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开发、施工、设计、监理、教育等与工程档案形成与管理有关的单位及城建档案员、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和动员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者服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有关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积极推广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城建档案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三)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城建档案员的诚信建设,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则和各项制度,规范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城建档案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四)促进城建档案系统和有关协(学)会之间的工作交流,组织会员撰写城乡建设档案学术论文,定期评定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对优秀论文、科研成果和本会先进工作者予以适当奖励,并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运用工作。
(五)普及城建档案工作基本理论和知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六)沟通城乡建设信息和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加强相互联系和协作。
开展创优评先活动,推广城建档案管理先进经验。
(七)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汇编学术研究资料,编辑出版发行城建档案信息和培训教材,鉴证、推广城建档案编制应用软件,承担行业内协调、服务工作,开展城建设档案的业务咨询活动。
(九)兴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公益服务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1)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
(2)各级建设系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3)热衷于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其它单位和部门。
(二)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1)进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管理员或相当于管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进行其他专业工作人员,热心研究城乡建设档案,并具有一定成绩者;
(3)持有市级以上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员岗位证书者;
(4)关心和支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5)进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3)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宣传城乡建设档案事业,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
(6)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提出建议。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推荐代表参加协会代表大会;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获得本会编印的专业刊物或其他业务参考资料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交流工作经验;
(5)宣传城乡建设档案事业,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
(6)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提出建议;
(7)协助城乡建设档案部门收集与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和有关专业技术资料。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获得本会编印的专业刊物或其他业务参考资料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凡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市城市建设档案协会组织的活动,又未说明原因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并在《重庆市城建档案馆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和协会建设;
(五)常务理事会认为需要交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讨论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整体素质好,遵纪守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本会及所属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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