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092540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5.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0页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docx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瓦斯便携仪

1、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10元,三天不交,视为丢失。

使用一年以内丢失的赔偿800元,使用一年以上丢失的赔偿400元。

2、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便携仪。

否则,罚款30元。

3、各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仪下井,并检查其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

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50元。

4、便携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联系挂失,补充新牌。

否则,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二、光学瓦斯鉴定仪

1、光学瓦斯鉴定仪由仪器维修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凭牌领取使用。

2、仪器每天升井后必须先清除表面浮尘,然后检查其气密、光谱、药品等情况,有问题必须当天处理。

3、仪器当班使用,下班交回仪器房,损坏、丢失配件的,给予10—50元罚款,仪器丢失照价赔偿800元。

4、井下不得私自打开、调试仪器,否则罚款30元。

5、瓦斯检查员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30元。

6、仪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对维修人员处以10—30元罚款。

7、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和电池,发现仪器电池电量不够或药品失效下井的,每次罚款20元。

三、自救器

1、自救器由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和矿灯,下班后交回自救器和矿灯,换回灯牌。

2、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封条是否断开、有无变形或其它损坏,是否属过期(使用3年以上),发现上述情况职工有权拒绝领取。

3、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不准垫座,乱扔乱放,更不准随意拆卸自救器。

若属无故丢失、随意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报废的,要照价赔偿。

4、自救器封条开启但不造成报废的,应交生产技术部进行处理。

5、充灯房发放员对收回的自救器要清扫干净,摆放整齐。

对自救器使用情况要有记录,对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应及时维修或注销。

6、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丢失,要照价赔偿。

使用1年以内赔偿80元,使用一年以上赔偿4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及维护。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

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30米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200元。

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罚款100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100元。

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及电缆线,挪至距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至规定位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

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

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0元。

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探头,对队罚款500元。

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

井下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一、监测信号线与其它管线同侧吊挂时,要至少留0.1米的间距,以免影响传输数据。

二、监测信号线不得与其它设备信号线共用,线路上每隔50米设置“监测信号专线”明显标志。

三、监测信号线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避免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误报警。

四、瓦斯电闭锁必须安装在被控电源的负荷侧,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五、井下监测设备每天要有专人负责对其进行维护、降尘,检查是否失爆、线路吊挂是否标准、说明牌是否丢失等。

六、每10天对井下所有甲烷传感器标校一次,并与瓦斯电闭锁试验同步进行。

监测电工在请示安排试验的时间内进行试验与标校,试验结束后立即在井下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建立专帐,详细记录。

七、井下所有监测信号接线盒,每月要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失爆现象发生。

八、扩修处有监测信号线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保护,防止扩修时大块物体下滑,砸坏监测信号线,使井下数据传输中断。

九、扩修处有监测分站时,首先要与调度室取得联系,对监测分站挪移或加以保护,否则不准施工。

十、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瓦斯传感器(含信号线)挪移、保护由施工队班长负责,如出现探头吊挂不合理造成误报警或由于对探头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或失灵,对队长罚款2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造成后果严重者,将从严从重分析处理。

十一、加固巷道时,监测信号线移至棚梁的内侧,严禁出现挤压信号线或不便于信号线维护的现象。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须持证(爆破证和安全资格证)上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须对自己领用的炮器、便携仪等进行认真检查,保证仪器灵敏可靠。

三、放炮母线长度根据撤人距离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少于100米,且严禁出现明接头。

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五、“三人联锁”放炮实施换牌时,应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

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将放炮母线与连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符合放炮条件时,负责清点人数、布置警戒,组织人员撤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

警戒设置后,生产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工。

3、瓦检工按规定检查瓦斯确认符合放炮条件,接到生产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监督放炮警戒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产班组长在一炮三检记录对应位置签上放炮意见及其姓名,爆破工检查无误后,爆破工将放炮母线与炮器连接准备放炮。

放炮工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

放炮前,爆破工要认真检查网路是否导通。

在网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或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号:

一声停、二声放炮、三声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

如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线以外人员返回,恢复工作,三牌各归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规定:

  1、采煤工作面:

撤人距离:

煤30米,煤岩50米。

  采煤工作面设两道警戒线:

(1)上付巷设一道警戒线,警戒线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风侧),班长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辅助放炮员(副炮手)监督,并测量每炮回风流瓦斯浓度。

  

(2)放炮地点以下(进风侧)设一道警戒线,此警戒线随放炮移动而移动,爆破工和班长在警戒线外进行爆破作业。

  当在安全出口进行爆破作业时,下付巷警戒线设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处。

  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破工必须将母线从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放炮员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

  2、掘进工作面:

撤人距离:

煤巷掘进面:

直巷75米;弯巷:

50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面:

直巷100米;弯巷:

75米。

临时作业(崩底、扩修等)地点:

根据作业地点的岩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离规定,确定撤人距离。

  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必须附作业地点放炮把口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齐“两牌一绳”,否则,严禁作业。

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熟悉通往爆破地点100米范围内通道和巷道状况,亲自布置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个警戒点派2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组长报告该地点警戒到位。

  ⑵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人时,每点可分别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把口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产班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签上姓名、当时的时间。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

  ⑷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

⑸严格执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两牌一绳”:

1、放炮警戒牌:

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标明:

“正在放炮、严禁通行”字样。

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

2、警戒位置牌:

(尺寸250×200mm)标明:

“撤人距离××米”要求:

警戒位置必须固定在距离爆破地点符合有关规定的警戒位置,该牌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

3、警戒拉绳:

  警戒拉绳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0.8cm的麻绳,长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点的巷道宽度。

  凡发现无证把口,对把口人员罚款30元;爆破作业把口地点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数量不足或不规范、字迹不清、爆破作业把口地点无警戒拉绳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严格执行“专人、专号、专箱”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九、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之间必须相互密接。

十、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角线悬挂和扭结,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一、脚线的连接要采用串联方法,由爆破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据工作面条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掐口炮;煤巷、岩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坚持使用临时支护和超前支护。

十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爆和拒爆。

发现残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业,罚款100元;发现残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员而擅自处理,罚款500元;不经生产班长签字(“炮已放完”、姓名、时间),放炮员离开爆破作业地点,对放炮员罚款30元;不符合放炮条件或放炮工作结束而生产班长不签字者,对生产班长罚款50元。

十五、未经放炮员允许,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罚款100元,罚生产班长50元;放炮员不制止,罚放炮员30元。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编号制度:

1、由通风队负责对放炮员统一编号,要求一人一号,不允许重复,并分别把所有放炮员编号交调度室、炸药库、通风管理部各存档一份,放炮员编号的更改及新增,通风队要及时通知调度室、炸药库、通风管理部。

2、通风管理部负责安排落实依据通风队提供的放炮员编号,对雷管进行打号,并建立一号一箱,严禁混放。

3、通风队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丢失,要及时告知有关队领导和炸药库,严禁非本人持牌领取雷管。

4、库管员要严格按照放炮员的编号对雷管进行逐发打号,雷管打号要清楚规范,不准误发雷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发。

5、不准发放不打号雷管,否则对发放雷管人员罚款100元/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通风队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要求显示姓名、编号、放炮工龄及一寸免冠照片等内容,炸药库管理员根据领取牌进行雷管发放。

领取牌丢失,要及时告知有关队领导和炸药库,严禁非本人持牌领取雷管。

2、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首先出示领取牌,库管员依据领取牌编号及雷管票对照发放,放炮员领到雷管后仔细检查雷管数目和编号,发现不符立即纠正。

3、库管员负责在雷管领取三联单上注明放炮员姓名或编号并审验数量盖章。

4、放炮员领雷管时,应在药库存料单上注明领取各段的数量,不允许库管员代填,代填一段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1元。

5、班组长负责验收放炮员领取各段雷管数量并在放炮员保存料单上注明,使用结束注明实耗、应退数并签名,不允许放炮员本人填写。

6、放炮员退雷管时,在药库料单上填写实耗实退数量,不允许库管员填写。

7、库管员负责在施工单位存料单上填写实领、实耗、实退数并盖章,不允许他人代填,代填一次对库管员、班组长各罚款50元。

8、三联单不对照,查找库管丢失原因,每枚罚款100元。

9、所有雷管票填写双方相互监督,发生分歧及时汇报,分析处理。

10、残管、瞎管,票中必须注明,残管视为实耗,瞎管视为应退数内。

11、施工队、通风队、供应科雷管票必须对账保存,专人管理,并每十天向调度室汇报一次。

12、炸药库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通风队、调度室分析处理。

三、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凡井下拾到雷管,要立即交与瓦检员,地面捡到雷管交与通风队,由通风队统一开据证明报通风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奖励,对丢失雷管的放炮员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凡井下发现丢失雷管,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发,对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200元/发;雷管升至平地,筛选厂捡到每管对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300元;验身时查出的对放炮员罚款300元/发,对所在区队罚款1000元/发。

3、雷管票签字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个人罚款10元。

4、发出没打号雷管进入工作面,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100元/发。

5、没有打号雷管,放炮员有权拒领,并报告调度室,影响生产的,责任归炸药库。

6、放炮员所领雷管编号与本人编号不符,一次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款100元,并承担后果。

7、雷管不入箱或雷管箱锁不起作用罚放炮员100元/次。

8、私自掐雷管脚线对责任人罚10元/发。

9、地面筛选厂及其他人员捡到雷管要及时上交通风管理部,由通风管理部出具证明。

对于上交雷管人员,矿将给予50元/发奖励。

10、发出雷管不交而转交他人或卖与他人,按偷盗追究刑事责任。

11、通风管理部每月不定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放炮员、生产班组长、库管员住处及作衣柜进行两次检查,并在早上调度会通报,缺少一次罚款50元。

四、雷管使用管理规定:

1、炸药库建立火工品使用日报表,每天零点班库管工出井后报于调度室主管人员,调度室主管人员接到日报表后认真核对当天火工品使用数量,出现偏差,要严格分析处理。

2、炸药库铁栅栏门正常情况下必须上锁关闭,任何人不得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对库管员罚款50元。

3、施工单位、调度室每班提前3个小时将当班所需雷管数、段数、作业地点、放炮员配置情况及编号报于炸药库,库管员据此对雷管进行打号,各队所报雷管数必须与管票上符合,误差不超过20%,否则罚款10元/管。

4、放炮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由生产班组长对所领雷管进行验收签字,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对放炮地点使用雷管数进行核查,并在放炮记录上签字,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由生产班组长亲自对装药地点逐个核查,然后在放炮记录签字后方可放炮,不经验收签字放炮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5、残管箱必须上锁,每月验收雷管时进行验收,并按照残管处理有关规定上缴,入残管箱的雷管脚线必须掐断,否则罚款20元/管。

6、雷管打号不清晰,不能准确辩认,对库管员罚款10元/发。

7、库管员脱岗,罚款50元,脱岗两次调离本工作岗位。

8、放炮员及背药人员乘罐笼时,严禁与其它人员混坐,否则对信号工罚款50元。

乘罐时背药工和放炮员分开乘罐。

五、炸药使用管理规定

1、各队背药工在领取炸药时,库管员按计划发放,并把实发数量填写在料单上签字盖章。

2、炸药运到工作地点后,班长核实领取数量。

工作面放炮工序完毕后,班长召集放炮员、背药工核实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误差应该为零。

3、领、用炸药误差不得超过2封(6kg)否则必须全部退回炸药库。

工作场所炸药箱内存放炸药不得超过2封,否则罚款5元/卷。

4、井下炸药必须存放在作业地点的炸药箱内,并上锁。

炸药箱必须放在爆破地点100米以外。

存放量不得超过6kg,严禁乱扔乱放,否则发现一卷罚款10元,并追究班长责任。

5、凡在巷道内发现残留雷管炸药,且该巷内无固定施工单位的,对该巷道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

一、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区队断电撤人,并认真了解瓦斯超限的原因之后,立即向通风管理部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另一方面通知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控维修工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先对监测探头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运行是否正常。

属系统故障的要立即处理,并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给调度值班人员。

三、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时,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汇报通风管理部、调度室,同时在现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四、施工队的跟班队长、班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工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受瓦斯超限影响所波及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断电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预防事态扩大。

五、通风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向技术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瓦斯超限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

六、当日值班领导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技术矿长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为瓦斯超限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八、安全副矿长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九、矿长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工作,尽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十、当发生瓦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与超限地点相关的所有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分析会,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

单位正职不参加,对负责单位罚款200元;其它应参加人员不到,罚款100元/人;不按时参加分析会罚款50元/人。

十二、分析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相互推诿扯皮,隐瞒真相,否则罚款100元。

十三、凡是违反规定作业,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当天发生事故原则上当天进行分析,特殊情况当天不能组织分析会的,必须在第二天组织分析。

十五、发现事故2小时以上,相关负责人必须下井处理,否则对负责人罚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瓦斯日常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100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200元。

二、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50元/次。

三、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100元。

四、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5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五、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200元。

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100元。

七、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200元。

八、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50元。

九、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1.6米,否则罚款100元。

十、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10元。

十一、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扇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二、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100元。

十三、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500元。

十四、挂烂风筒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十五、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2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十六、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防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队长罚款2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十七、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磨擦产生火花罚款500元/次/处。

十八、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十九、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500元。

二十、瓦检员脱岗罚款100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100元。

二十一、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20元。

二十二、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50元。

二十三、放炮不开水幕,罚款50元。

二十四、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100元。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50元。

二十六、不按规定装药屯炮,对放炮员罚款50元。

二十七、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续接电缆,罚款50元。

二十八、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罚款100元。

二十九、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三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50元。

三十一、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三十二、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1米,罚款10元。

三十三、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照价赔偿。

三十四、空帮空顶超过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三十五、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100元。

三十六、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处罚。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工作易发生伤人事故,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

为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实行放炮工作程序化、正规化,以确保我矿安全生产,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二、班组长必须由业务素质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

三、瓦斯检查员必须由经验丰富、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业务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

四、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必须派专人警戒、把口,之后把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待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不超限后,方可将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保证仪器精确,所测数据准确可靠,当发现瓦斯超限时不得转交放炮命令牌。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瓦斯爆炸是造成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方面。

为了有效地控制瓦斯浓度,避免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一炮三检措施如下:

一、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人员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有业务技术素质过硬和有高度的责任心的人员担任。

三、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达0.5%时,严禁放炮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瓦检员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严禁发生漏查或少查现象,一经发现,严格按安全责任制考核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