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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创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2022年

创业法律实务的案例

2022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

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

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

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

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

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

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2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

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审判:

B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B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规定。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

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其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该法理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第二,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次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分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

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

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创业法律实务的知识

一、具备法律意识,承担法律后果是创业者的责任

创业是一项事业,有一定难度,有较大的风险,所以需要有法律进行保障。

创业者应当了解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具有创业法律意识以及寻找法律资源帮助的渠道。

在实践中,常见初创业者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没有法律风险意识,不去找律师咨询,而是以赌博意识、投机心理和冒险行为替代理性的法律思维,以致造成一些惨痛的教训。

所谓法律意识,应该遵循“事先”和“及时”两条原则。

“事先原则”是说,在经营活动时,比如最常见的签订合同,最起码要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同时,要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如果可能,还应该咨询更多的人士,以求获得最完整的解决方案;在出现法律问题或经济纠纷时,首先要冷静,在完全了解法律规定之前,不要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以免错上加错。

“及时原则”是说,出现问题后,不要认为自己是弱者,而忽略了自己事先应有的防范和事后应当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

在市场经济体质下,完善的法律是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重要前提,遵守法律是进入市场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创业者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救。

二、进行工商登记,选定创业企业的法律形态,不同的法律形态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个人的创业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本质上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才能依法给予有效的保护。

如创业者开办一家公司,那么他首先要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到营业执照后,才能正式取得法人资格,得到法律认可。

只有这样办妥了一切手续之后,法律才能够依法有效的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业者才能开始

进行一切创业活动。

因此作为创业者来说要保证自己创业事业的成功开始乃至辉煌从一开始就必训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首先从整体上对法律有一种认识与把握,认清楚创业与法律两者之间的一系列关系。

(一)创业组织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创业者进行创业,首先应该跟据投资额、合作伙伴、所进入的行业等情况成立一个创业组织形式并进行工商登记。

这就需要进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进行创业所能选择的创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首先,创业者对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该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2022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旦创业者对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且该组织的债务又是比较庞大的话,则创业者不但将倾家荡产,并且因还债的巨大压力无法重新创业。

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如果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应尽量控制该组织的资产负债率。

由于创业者自己说了算,因此完全能够控制住的;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普通合伙等组织形式,由于人和的因素部分创业者可能无法控制住该组织的债务规模,

则创业者应当通过合伙协议、规章制度、参加保险等法律措施对组织的债务规模进行约束,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而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由于对组织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些创业者就不考虑这方面的风险了。

其次,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

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注册资本的要求。

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

2022年公司法修改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许多人也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

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10万元,必须一次交齐,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对于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有可能被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呢,则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义就失去了。

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和的性质。

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

经营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

这些冲突往往会演变为组织的僵局,使组织因为创业者之间的矛盾而陷入危机。

因此,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明眼人一看就会在心中有了选择——当然开有限责任公司了,大不了我还能东山再起,重头来过嘛。

的确,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创立是保障出资人投资风险的,投资人可以放心大胆的出资开公司,而不会一

败涂地,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有“共苦易、同甘难”的顾虑,怕不好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壮大后如有需要可以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股东出资是不是仅指用货币呢?

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的除外(比例最高可达35%)。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按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毕设机关,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出资的股东组成。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驶表决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会称董事长为法人代表,这是错误的叫法,法定代表人每个企业只能有一名,而法人代表则可以有多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四)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制订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权力、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

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

公司章程必须全体股东共同决定并且全部一致通过方可。

在公司设立或股权变动时就要注重公司章程的设计、起草。

公司章程之余公司,犹如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

公司章程是解决股权纠纷的依据,也是预防矛盾的有效手段,章程中没有涉及的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公司章程并不仅仅是从工商局网站上下载一个那么简单,比如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表决权通过为有效”,那么,是否包括三分之二这个基本数呢?

因此创业者一定要了解自己所签文件的法律后果,事先咨询律师,并保存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件,一旦出现纠纷,可有效维权。

(五)营业执照

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

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

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制印章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3.开立银行账户

4.申请纳税登记

5.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6.领取购买发票

(六)工商年检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公司进行检验,确认公司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制度。

新开业的企业法人要自下一年度起参加企业年检。

年检的起止日期以工商管理机关通知为准,深圳地区惯例为每年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

不按时参加年检,可能承担高额行政罚款。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催告后仍未年检的,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创业者个人身份可能会被锁定而无法办理其他任何工商登记事项。

三、风险投资的法律分析

“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创业板”、“NASDAK股票市场”,每个尝试创业的人都会被最近各种媒体上的狂轰滥炸冲的晕头转向,但仍然对风险投资的事拿不准,但又非常想引入风险投资,于是就向律师咨询:

我可以引进风险投资吗?

风险投资有什么作用?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指金融资本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有融资需要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

从法律角度分析,风险投资并不那么神秘,他实际上就是一种股权融资。

风险投资按照引入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注册前引入和公司成立后引入。

在法律上看,前者实际上是引入一名股东,风险投资资金就是其出资,因为大多数风险投资都是注入创业企业,因此双方在引资前必须协商好注册资本的份额,确定股权的分配。

如果创业者在起步阶段保守技术或商业秘密,确保自己控股,那就得掂量一下是否需要股权融资了。

如果创业者想在引进风险投资的同时确保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来约定风险投资所代表的股本不具有经营决策表决权。

后者涉及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变更问题,通俗的讲就是增资扩股。

目前就我国的法律环境来说,风险投资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还不够系统、完善。

但是风险投资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在我国的发展势在必行,这也是风险投资全球化的大势所趋。

因此,在引进风险投资时要注意咨询律师等专家意见,关键是订好协议,分县投资何时进来、何时推出,近来什么条件、突出什么条件。

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尊重职工的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对双方都产生约束,他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上需要注意的几点

1.超过一个月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超过一个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工超过一年的,分两步算,第一个满一个月至满一年的时间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后的,法律推订已经订立无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3.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据,因为可以随时合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

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犯错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可以要求其写检讨或悔过书,用人单位保留好证据,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关于时效的规定

1)除劳动者能够对两年前加班的事实进行依法举证外,加班费的补发适用两年时效的限制,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时效自争议发生之日计算。

2)社会保险的不叫受两年时效的限制

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交养老保险费,补交期限为自诉求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劳动保险费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如有滞纳金罚则还应补交相应滞纳金。

(二)避免与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承担不利后果的律师协议

1、劳动者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劳动者工资数额、考勤

记录的真实性,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并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比如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资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等。

尤其是考勤记录及工资表,都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

生效,即使是电子考勤记录也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最有效的确认方式是由劳动者本人签字。

实务中,这些档案记录对用人单位是有利得,要注意搜集、保管。

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确切入职日期时,将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日期成立。

其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也很重要,防范借后不还或遗失,本所最近就遇到一起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导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被员工诉讼法院的案件。

最后,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档案室要与其他部门尽量分开,最好是独立的房间,避免人员随意走出;防止公章被私盖;档案保管人员本人的档案比如劳动合同等不能由其本人保管等等。

2、仲裁由60天改为一年,较之旧劳动法延长了离职员工的仲裁时效,增加了

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档案必须保留至少两年,考虑到时效中断或终止的因素,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档案应至少保留三年。

其次,用人单位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离职后不存在任何争议,以防范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3、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仅规定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限制了用人单位诉权,

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仲裁工作。

律师建议:

一裁终局仅限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这些案件中一旦仲裁阶段败诉将失去通过法院再扳回来的可能性。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必须重视劳动仲裁,做好充分准备。

之前认为劳动仲裁只是走个形式,等到法院阶段才是真正开始审理的想法应当转变。

其次,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均由律师把关、设计应对思路尤为重要。

五、依法纳税,掌握基本税收知识

提高税收意识、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避税不是逃税,而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额的少纳税,用足用好税法和税收征管部门发布或实行的优惠政策。

具体细节可以咨询税务师或税收征管部门。

(一)、税收的种类

流转税和所得税是两个基本税种。

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

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和地方还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

特殊商品(粮食、食用植物油、煤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农药、化肥、农机、农膜等)增值税率为13﹪;老、少、边、穷地区企业、高薪技术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税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同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或者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税收。

税收优惠措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时效性,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具体的优惠政策不同,创业者应当通过咨询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来尽可能地享受优惠,降低创业成本。

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障属于强制保险

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要求企业和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员工在年老、生病、因公伤残、失业、生育的情况下得到补偿或基本的保障。

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予办理社会保险。

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为基础。

(二)商业保险属于非强制保险

经营一个企业总会有风险。

不同的企业,风险自然不一样。

企业为了保险,一旦发生了问题,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可以得到可靠的经济保障。

例如高危险的行为尤其需要保险。

企业的商业保险通常包括资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企业最大的风险是员工的损失,高危职业要注意购买人身以为伤害保险,因为工伤的认定的条件比较苛刻。

七、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创业形式涉及的法律问题

创业项目现在已经多到了眼花缭乱的地步,分类的方式也有很多种。

个人创业以经营方式划分为:

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批发、零售(包括餐饮)、运输、中介咨询服务等。

其中,零售是大多数创业者的选择,。

而零售中,加盟时目前最火爆,也是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

(一)连锁店的三种类型

1、直营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连锁店。

这种方式我们插不上去。

2、自由连锁店,是由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结合而成的经济事业体,各店是独立法人,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

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普通。

3、特许加盟店,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靠合约结合起来的连锁形式。

即特许经营,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连锁形式。

特许经营方式是双赢的方式,对特许人来说:

是可以用别人的钱和经营场所进一步发展自已的品牌;对受许人或被特许人来说,是在别人的帮助下,用别人的赚钱方式赚自已的钱。

上述是合作愉快后的预期或应有效果,也是这种经营方

式存在以及能发展壮大的根本理由,所以特许经营被誉为“成功率最高的创业模式”之一。

但是有机遇就必定有风险,机遇越多,风险也就越大。

特约经营既然是“挡不住的诱惑”,那么它背后必定就有“躲不过的风险”,要特别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二)被特许人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客观的说:

风险是双方面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都有可能在纠纷中式过错方或违约方,但从学员们创业的身份出发,这里着重讨论“被特许人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1、确定所加盟的品牌

如何选择你想加盟的品牌,判断特许人情况介绍的真实性呢?

为了揭制频发的特许经营欺诈案件,国家院颁发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核心内容包括准入、特许人备案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

A、特许人的准入标准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经营指导、技术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这就是业内所说的2+1标准。

B、特许人备案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到那查?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国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备案。

C、特许信息披露

法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杯特许人提供特许信息。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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