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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4.docx

保险理赔4

2.1虚假告知,不够诚信 

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包括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有利与不利的事实,以便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该标的以及保费、保险金额的高低。

 

在保户购买保险时,应该如实告知标的实际情况,如标的的使用性质,是否有损坏,标的来历证明,新车购置价格。

有的保户在购买保险时,标的是营运性质的,投保人为了降低保费谎称标的是非营运性的。

其次,车主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标的的实际性能状况,有无大修情况,是否能够安全行驶。

在指定驾驶员时,没有如实告知该驾驶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无驾驶经验,有无出险经过等等。

当然,这种诈骗形式只要工作人员认真仔细查看被保险标的的有效证件,驾驶员驾驶证,测试标的性能,这种虚假告知行为很容易发现出来。

 

我们中华联合公司在这一方面很少出现差错,因为在客户投保时我们有专员负责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

会填写详细的“车辆会诊单”存档。

这就避免了顾客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发生。

从同行朋友那里了解到个别小的保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在客户投保时,不是那么认真的审核车辆,这就为保险诈骗埋下了“种子”。

2.2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指汽车出险时尚未投保,出险后才予以投保,然后伪装成在合同期内出的险,以达到获取汽车保险赔款的目的。

 

汽车出险时投保人尚未投保,出险后赶快投保,然后利用一定的手段,伪装成合同期内出险,达到获取汽车保险赔款的目的。

实施先险后保时,采用的手段有两种:

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伪造出险日期,一般通过人际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或伪造、变造事故证明,待投保后再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

这类案件保险人即使去现场复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则很难察觉。

伪造保险日期,一般是投保人串通保险签单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倒签单”的手法,将起保日期提前。

有的车辆在到期脱保后要求保险人按上年保单终止日续保也属此类。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先险后保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投保时间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很接近,因此,对两个时间比较接近的保险案件应当警惕

2.3改变用途,出险索赔 

个别客户的汽车,起初是按照非营运属性投保的。

但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却改变了汽车的用途,开始从事营运工作。

 

案情简介:

 

(1)承保情况:

被保险人:

李某,车牌号码:

鲁A*****,厂牌型号:

雪弗兰赛欧,投保险种: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使用性质:

非营业性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限:

2011年6月15日零时至2012年6月14日。

 

(2)出险情况:

李某驾驶标的,在2011年10月2日济南火车站附近撞到路边石头,标的前杠及大灯受损。

出险时,车上除李某外还有一名乘员,该乘员坐在副驾驶,头部受轻伤。

 

(3)查勘情况: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车上有很多行李,怀疑司机趁十一黄金周期间跑黑出租,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笔录: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询问笔录 

问驾驶员:

这个车子是你自己的吗?

 

答:

车子是我自己的。

 

问驾驶员:

你送这个人来赶火车吗?

 

答:

是啊,我送他来火车站,一不小心,刚才就是为了躲一辆车,那车„„ 

问驾驶员:

受伤那个人和你什么关系?

 

答:

一个远房亲戚。

 问驾驶员:

哦,谢谢你。

 问伤员:

你怎么样了?

不严重吧?

 

答:

还好,就是头碰了下,今天运气真背,赶火车的„„

 问伤员:

他送你来火车站?

 

答:

是的。

他拉我来的。

现在出了事火车误了又要耽误一天。

 问伤员:

你们认识?

 

答:

不认识,我坐他车从**到火车站收我9块钱,我看挺便宜的,就让他拉了,哪知道出了这种事,真倒霉。

4)案情分析:

本案中询问笔录的重点要放在车子是否是非营运车用于营运。

当伤者说出了收钱运送的事实后,笔录就可以结束了。

最后让双方按手印。

这样就可以作为

一个拒赔的法律上承认的证据了。

这个询问过程最好是分开来同时进行,以免事前串通。

2.4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

被保险人通过“制造”虚假事故、更换报废零部件、单方事故后再重新伪造双方事故、将本不属于保险索赔范围但事后制造事故骗取修理金等手段实施欺诈。

 

这类情况往往投保人需要采用证人作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等手段。

 案情简介:

 

(1)承包情况:

被保险人:

梁某,车牌号码:

辽AXXXXX,厂牌型号:

本田CRV轿车,投保险种: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及交强险,保险期限:

2009年4月29日零时至2010年4月28日二十四时。

 

(2)出现情况:

2010年1月4日,驾驶员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当日其驾驶辽AXXXXX号本田轿车,行驶到抚顺市望花区新钢大门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车辆右前方受损。

事故现场已被交警清理,双方车辆在事故停车场。

 

(3)查勘情况: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出查勘人员与驾驶员王某取得联系。

查勘人员对事故车辆承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双方车辆的碰撞痕迹、事故原因等进行了分析。

 

调查过程中,查勘人员对驾驶员王某进行了询问。

王某称自己是被保险人梁某的好朋友,驾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随后,查勘人员又对被保险人梁某进行了询问,被保险人梁某与驾驶员王某所述情况基本一致。

但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查勘人员却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驾驶员王某是抚顺本田维修站的机修工人,事故发生时正在帮被保险人梁某试车。

(4)焦点问题:

查勘人员通过对以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自己的查勘经验,怀疑该事故车存在维修期间出险的情况。

 

(5)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查勘人员回到公司后,调取了辽AAXXXXX号本田车的历史出险情况,发现该车在2009年12月25日发生过一起单方肇事事故,事故原因为行驶时路滑左前部撞在马路台阶上,该案已结束。

根据经验分析,该车的维修周期应该在十天左右,到这次出险之日,车辆应该还没有竣工,第二期案件极有可能是维修期间维修工人试车发生的,如果事故的真实情况真的如此,那么按照《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根据这种初步判断,查勘人员马上赶往驾驶员所在的本田维修站,果然发现该车的维修记录单,但是维修单中显示该车只有入场记录,没有出场纪录。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基本可以认定标的车实在维修期间出险。

  查勘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再次约见了被保险人梁某及驾驶员王某,告知双方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报案,以及捏造保险事故,隐瞒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事实面前,被保险人梁某道出了事故的真相:

被保险人梁某和驾驶员王某并非朋友关系,2009年12月25日出险后车辆在本田维修站修理,2010年1月4日,车辆修复后,王某驾驶标的进行试车,试车过程中,因驾驶员王某操作不当,标的车再次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王某及本田维修站为减少损失,立即与被保险人梁某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情况,请求被保险人向其保险公司报案,本田维修站为此也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案到此就水落石出了。

像这种谎报出险,无中生有的假案,查勘员应该从碰撞痕迹真实情况与否来判断,一步步调查下去,假的永远真不了。

2.5编造原因、隐瞒真相 

事故发生后,对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或者属于免责范围,或者需要车主本人承担较高的比率。

 

案情简介:

 

(1)承保情况 被保险人:

洛某,车牌号码:

粤BXXXXX,厂牌型号:

富康轿车,投保险种:

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及交强险,保险期限:

2009年2月2日零时至2010年2月1日二十四时。

 

(2)出现情况 2009年5月6日18时,骆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其驾驶的粤BXXXXX标的车于当日16时左右在深圳市某高速公路上刮碰护栏,导致标的车起火燃烧,全车损毁,无人员受伤。

 

(3)查勘情况 由于事故发生在港高速公路上,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标的车被撞至事故停车场时对标的车进行了查勘。

经查勘,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承保信息相符。

标的车完全烧毁,但受损标的车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

此后,查勘人员到交警部门了解情况,得知交警已对该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是碰撞后起火,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焦点问题:

需要调查核实标的车是自燃还是碰撞引起的燃烧。

 

 在事故停车场,查勘人员对被保险人洛某做了询问笔记,经询问,洛某的描述与报案记载内容一致,未发现疑点,查勘人员返回公司后,正当查勘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时,公司同事提供了一条重要信息。

原来在出险当日,《南方都市报》对标的出险事故做了新闻报道。

查勘人员马上找到出险当日的《南方都市报》,新闻报道称标的车是自燃损毁。

 

(5)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因为被保险人的报案陈述与新闻报道内容不符,为查明事故真相,保险公司经研究,决定派调查员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员在接到任务后,经过对该案的认真分析,决定从媒体报道内容入手,展开核查。

调查员以《南方都市报》报道内容为依据,向事故处理单位某交警大队发函,对事故的认定提出异议,对事故认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在发出函件后,保险公司得到该交警大队的回复,交警大队在重新审核该事故后,认为该事故的认定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火灾事故原因应该由消防部门作出认定而非交警部门,因此撤销了原事故认定书。

调查员又对标的车进行了二次复勘,发现标的车发动机后仓部烧毁严重,初步判断着火点在发动机后仓部,自燃原因应该是线路老化所致,接着调查员走访了出险地周围群众,从侧面了解到该事故事后根本就没有碰撞护栏,是车辆行驶过程中自燃,这进一步验证了调查员的判断。

 

(6)处理结果:

在确定事故原因后,通过交警的配合,保险公司将掌握的情况与被保险人做了沟通,并告知被保险人进行骗赔的严重后果。

在证据面前,被保险人最终承认:

因标的车没有投保自燃损失险,发生自燃后,为减少损失,于是谎称标的车是碰撞后起火损毁。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款“自然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被保险人同意拒绝结论,签字确认。

 2.6报案不实、夸大损失 

指出险汽车损失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或损失项目,以小抵大,骗取赔款。

例如,被保险人将事故汽车上未损坏的零部件通过用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替换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形就属于此类诈骗。

目前,一些汽车修理企业,为拉拢客户,有时会帮着客户进行欺诈骗赔。

修理企业中与事故汽车同类型车辆的损坏零配件比较多,再加上专业人事的“参与帮忙”,因此,此类骗赔案件较难识别,这就要求车辆定损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理赔经验。

 

案情简介:

一辆解放牌半挂车,于2007年5月某日因制动失灵而翻车。

查勘发现:

第一,驾驶室前部及翻转机构整体变形严重。

驾驶室前脸距地面1.4m高度有宽度约30mm的横向撞击痕迹,痕迹处有红色油漆擦痕。

第二,右前制动气室缺少一支固定螺栓,左前制动气室软管折死。

第三,水泵小循环出水管及暖风水管有陈旧性断裂痕迹。

第四,发电机仅存断裂的支架及未装螺栓帽的下固定螺栓,调节器与发电机有两根连接线未接。

第五,曲轴及风扇皮带轮槽锈迹较多,仅存的一根风扇皮带其侧面无运转摩擦痕迹。

第六,发动机铝制水管前部断裂,排气歧管与排气管接口处断裂,飞轮壳与发动机后支架连接处断裂。

空气滤清器上盖及空气滤清器芯缺失。

第七,车辆碰撞后水箱与风扇的摩擦痕迹不符,且水箱的变形情况与实车碰撞不符。

第八,湿储气筒与气泵连接管未连接。

第九,手制动手柄及连接杆件缺失。

第十,挂车左后角侧栏板向车箱内变形。

 

另外,该车事故现场为东西方向道路,且东高西低,有轻微向左转弯。

翻车地点左侧为深度约80mm的沟,翻车时该车向左逆行翻入沟内,车头比车尾离路面较远。

前风窗玻璃完好立于车头前部左侧的小树上。

案情分析】

第一,根据发电机缺失、水泵水管有陈旧性断裂痕迹、水箱陈旧且与风扇的摩擦痕迹不符、曲轴及风扇皮带轮槽锈迹较多、仅存的一根风扇三角皮带其侧面无运转摩擦痕迹等,说明事故发生前发动机并未处于运转状态。

第二,制动气室缺少固定螺栓,制动气室软管折死,湿储气筒与气泵连接管未连接,手制动手柄及连接杆件缺失,挂车制动凸轮轴、制动气室推杆无运动痕迹等,进一步说明发动机未运转,且制动系统未工作,车辆不具备基本的运行条件。

2.7酒后驾驶,出险索赔 

是指驾驶员喝酒后驾驶标的,造成标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

(新的交强险司法解释中说明,酒后驾驶标的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这里特指车损险。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1日,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2010年10月10日驾驶标的车在辽宁省跋与阁区何家沟转弯时掉进沟里,造成标的严重受损,车上一人受伤,已报交警处理。

 

由于报案时标的已经拖至汽修厂,查勘员到汽修厂进行拍照查勘,发现标的车前部受损严重。

查勘员对驾驶员吴某做询问笔录时了解到,事发当天被保险人单位在何家沟滑雪场聚会,晚上聚会结束后,驾驶员驾驶标的回家,由于路上没有路灯,视线不好驶入沟中。

查勘员问其为何没在事故现场报保险公司,驾驶员回答吞吞吐吐,明显有临时编造的迹象。

 

根据以上疑点,查勘员对该案展开了细致调查。

经调查,被保险人在营口市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并于当地交警队关系密切。

如果不能找到强有力的证据,等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保险公司不得不陪。

 

查勘员马上赶赴事发当地,连夜找到吴某对其进行突击询问,对当天的出险情况又做了进一步了解,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

然后又询问了滑雪场工作人员,发现部分情况与驾驶员吴某所述不符。

查勘员调取了录像。

原来在滑雪场期间吴某曾中途陪领导离开滑雪场到ktv,并喝了不少酒。

了解到这条重要信息后,查勘员对吴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

在强大的思想攻势和确凿证据面前,吴某交代了酒后驾驶的事实。

 

对于饮酒醉酒驾驶的案件,一方面要借助交警,医院的证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己要多方展开调查,取得驾驶员饮酒驾驶的证据。

 

2.8故意造案,骗取赔款 

指故意出险,造成损失,骗取赔款。

此类案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汽车趋于报废,价值较低而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额又较高的情况。

此时,在被保险人期望获取高额赔款的欲望驱动下,故意造成汽车出险。

如价值三万元的旧车装饰后以十万元投保,然后在偏僻地区将车推下山坡等。

这类案件往往具有出险时间、地点精心选择的特点,所以查处的难度较大,有时尽管你怀疑它可能是骗案,但很难找到证据。

 

另一类是由于汽车保险条款将一些特殊情况的汽车损坏规定为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为获取赔款故意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把不应赔偿的变成应赔偿的。

如停放家属院中的汽车左侧大灯罩出现不明原因损坏,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车辆驾驶员于是故意撞墙,导致保险杠左侧、大灯、角灯等损坏,报案慌称自己不小心撞上的,保险公司如不能识别其诈骗企图,则很容易从车损险中给予赔偿。

 

2.9移花接木、混淆视听 

所谓移花接木顾名思义就是把一种花木的枝条或嫩芽嫁接在另一种花木上。

比喻暗中用手段更换人或事物来欺骗别人。

在保险欺诈中,他“移”的可能是人,可能是车,可能是事故发生的“责任”。

这个车可能是车上某些零部件,可能是整辆车。

故把移花接木、混淆视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找具有正常驾驶资格的人顶替真实驾驶员承担责任;受伤人员本是车上乘员,假装受伤三者; 

    二 、正常维修的车辆,被换上损坏了的旧件然后假冒原车损坏件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一辆已经定损、索赔了的车,被换上另外一辆车的牌照后,再次索赔;  

四、故意混淆事故责任比率,改变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的比率;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3日16时30分,保险公司接某修理厂报案,称12月22日凌晨5时50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某环卫汽车队运送垃圾的车辆在行驶时垃圾箱突然升起,撞到桥上横梁,造成驾驶室前风窗玻璃破碎,飞出的玻璃碎片将正在桥下作业的装卸工眼睛扎伤。

目前受损车辆正在其修理厂等待保险公司定损。

 

查核该车投保情况:

仅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查勘定损员立即赶到修理厂予以查勘。

由于该车未承保汽车损失保险,故主要目的系通过查勘确认事故经过。

通过查勘和分析,车辆受损情况与客户所报的出险经过相吻合,驾驶室前风窗玻璃已被修理工清理。

 

与此同时,医疗核损员及时赶到医院进行人伤调查,伤者刘某面部弥漫性多处挫伤,左眼被扎伤失明,右眼周围多处皮肤挫伤,可能因左眼原因引起交叉感染,导致视力严重下降。

由于该车未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伤者受伤时的位置系是否构成保险责任的关键因素。

伤者承认是环卫队的装卸工,但对于出险时的情况以不能清楚回忆为由不予回答。

询问驾驶员陈某,为何发生事故后未报交警,回答车队调度员让他把车开回车队。

 

另外,该客户于出事后5天通过派出所开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自己所说事故属实。

山东交通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13 

院中的汽车左侧大灯罩出现不明原因损坏,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车辆驾驶员于是故意撞墙,导致保险杠左侧、大灯、角灯等损坏,报案慌称自己不小心撞上的,保险公司如不能识别其诈骗企图,则很容易从车损险中给予赔偿。

 

2.9移花接木、混淆视听 

所谓移花接木顾名思义就是把一种花木的枝条或嫩芽嫁接在另一种花木上。

比喻暗中用手段更换人或事物来欺骗别人。

在保险欺诈中,他“移”的可能是人,可能是车,可能是事故发生的“责任”。

这个车可能是车上某些零部件,可能是整辆车。

故把移花接木、混淆视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找具有正常驾驶资格的人顶替真实驾驶员承担责任;受伤人员本是车上乘员,假装受伤三者; 

    二 、正常维修的车辆,被换上损坏了的旧件然后假冒原车损坏件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一辆已经定损、索赔了的车,被换上另外一辆车的牌照后,再次索赔;  

四、故意混淆事故责任比率,改变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的比率;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3日16时30分,保险公司接某修理厂报案,称12月22日凌晨5时50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某环卫汽车队运送垃圾的车辆在行驶时垃圾箱突然升起,撞到桥上横梁,造成驾驶室前风窗玻璃破碎,飞出的玻璃碎片将正在桥下作业的装卸工眼睛扎伤。

目前受损车辆正在其修理厂等待保险公司定损。

 

查核该车投保情况:

仅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查勘定损员立即赶到修理厂予以查勘。

由于该车未承保汽车损失保险,故主要目的系通过查勘确认事故经过。

通过查勘和分析,车辆受损情况与客户所报的出险经过相吻合,驾驶室前风窗玻璃已被修理工清理。

 

与此同时,医疗核损员及时赶到医院进行人伤调查,伤者刘某面部弥漫性多处挫伤,左眼被扎伤失明,右眼周围多处皮肤挫伤,可能因左眼原因引起交叉感染,导致视力严重下降。

由于该车未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伤者受伤时的位置系是否构成保险责任的关键因素。

伤者承认是环卫队的装卸工,但对于出险时的情况以不能清楚回忆为由不予回答。

询问驾驶员陈某,为何发生事故后未报交警,回答车队调度员让他把车开回车队。

 

另外,该客户于出事后5天通过派出所开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自己所说事故属实。

 

案情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第一,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客户却没有立即报交警,而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五天通过派出所出具证明。

 

第二,该车仅承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假如车上人员受伤,这不属保险责任。

因此,客户存在着想通过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式报案,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三,事故发生的第二天,通过修理厂报案,破损的驾驶室前风窗玻璃已经清理,无法查勘受损情况。

 

第四,从伤者受伤情况分析(面部弥漫性多处挫伤),不可能是驾驶室前风窗玻璃破损致车下人员受伤的,仅仅符合因车辆紧急停驶,驾驶室乘坐人员受惯性作用脱离座位,面部撞向前风窗玻璃而受伤的特征。

 

针对以上问题,查勘人员再次与客户沟通,重点查明第二个疑点。

同时,查勘员比较诚恳地表明了自己的意见:

首先,车辆在行驶时垃圾箱突然升起,说明客户没有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根据汽车保险条款,此种情况下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次,对伤者刘某的受伤情形有疑问,经过查勘分析,认为伤者刘某系在驾驶室受得伤,而该车没有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同时,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故亦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如果客户不接受保险公司的结论,可以请有关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经过权衡,客户最终放弃了 

2.10一险多报、重复索赔 

一险多赔诈骗是汽车保险理赔工作中比较常见的现象。

我在实习期间多次碰到。

常见的一险多赔诈骗案有三种类型,一是一次事故向多个保险人索赔; 一次事故向多个保险人索赔的属于重复投保的情况。

投保人向多个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且并不将该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待汽车发生事故后,持各公司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

以前这种现象很疯狂,但是最近两年这种现象比较少了,因为这几年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了信息交流,在保监会的组织下建立起了信息沟通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消灭了此类骗保的藏身之处。

二是一次事故多次索赔;这是最常见的形式。

保户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赔偿后,并没有及时修车,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小案件,因为保险公司为了方便用户提出了一定额度下不要发票的便民措施,中华联合的规定是在汽修厂修理的5000元以下不要发票,在4s店修理的1000元以下不要发票。

这就使得保户在出险后即使不提供修车发票也可以获得赔偿。

个别保户出险获得赔偿后,隔一段时间再报案,有的查勘员没有查询历史出险记录,误把旧伤当成新伤,这就让骗保案件得逞。

三是一次事故先由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次事故先由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骗案数额一般不大,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

出险的原因一般都是投保人被别人追尾或被别人所撞后第三方负事故责任,第三方已给予赔偿,然后投保人再到保险公司谎称事故是倒车造成的,并以此进行骗赔。

对单方事故,尤其是对车辆尾部损坏的单方事故进行现场查勘时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可有效防止此类骗赔案件。

2.11顶替他人、冒充索赔

是指汽车出险后,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但由于某些原因,被保险人根本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他在索赔时,却隐瞒了这些真实的原因,而是改换成为了有资格索取赔款的“理由”,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

 

汽车出险后因某些原因被保险人根本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隐瞒这些原因,改换成有资格的理由骗取保险公司赔款。

比如,有的无照驾驶肇事,而叫原驾驶员报案索赔;有的酒后驾车出险,却开具虚假证明谎称当时是别的驾驶员开车,自己只是乘员;另外,一些单位投保时未将全部车辆参加保险,遇到未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则将已保险但未出事故的同型号车辆牌照与未保险但发生事故的车辆牌照掉换,将未保险的车辆顶替已保险的车辆向保险公司索赔,企图骗取赔款。

 

前段时间,我在公司实习。

立案人员宋哥把我叫过去,让我看一组照片。

我去了以后,简单的看了一下。

只是普通的单方碰撞事故,标的是一辆雅阁,前部受损,撞到树上。

没感觉有什么问题:

车牌,车架号和被保险车辆吻合,碰撞痕迹清晰,高度一致,树旁还有碎屑,看不出什么破绽。

听宋哥说这是客户自己拍的照片。

客户当时出险时说有事,不能在现场等查勘员的到来。

说自己拍了现场照片。

我问宋哥,从这些照片我没看到什么问题啊。

宋哥指了指两张照片中的交强险和车检合格标志,我顿时发现了:

这是一起冒充保险车辆骗取保险的假案子。

车确实是撞到树上了,这辆车和标的同一型号,该车主通过和标的换车牌的形式拍碰撞现场,在拍车架号的时候用的是标的的车架号。

可惜,百密一疏,两张照片上的交强险标志和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是上下贴的,一个是左右贴的。

最后,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从这几张简单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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