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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村千乡工程创建方案

万村千乡工程创建方案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建设目标

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运用现代物流的方式,建立新型乡村流通网络,改善乡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便捷消费、放心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基本方针: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

农家店建设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企业长效发展与农民受益相结合。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大力发展农主要内容:

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乡村延伸。

鼓励其从事农资、日用小商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家店乡级农家店原则上以批零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

以及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业务等。

村级农家店以零售为主,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并生产适合当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

兴办或改造连锁农家店二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三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具体建设方式:

一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乡村投资建设。

即企业自愿相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保证措施

(一)认真执行上级扶持政策。

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商规发〔〕302号该通知明确规定:

对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固定投资贷款。

其他地区贴息率不超过2%。

对每个乡镇农家店补助2000元,每个村级农家店补助3000元。

中西部地区每个农家店补助标准分别增加800元。

市将按照资金扶持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每个农家店

(二)实行配套扶持政策。

1认真落实上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各项扶持政策及措施,对拨付的扶持资金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2为扶持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由信用社向农家店提供新建与改造工程小额贷款,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

3开办企业符合招商引资规定的可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农家店证照的过程中。

要本着办理优先、收费优惠的原则。

工商部门对乡镇超市、村级农家店登记办照只收工本费,不收管理费。

国税、地税在税收上要按规定给予优惠。

信用社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优先提供贷款,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其经营顺利进行。

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要求及计划安排

(一)农家店建设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

经营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配送率50%;村级店铺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二)实施步骤。

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制订方案阶段年上旬采取不同形式,大力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市场建设氛围,让全市流通企业了解、配合工程建设的实施,同时按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落实试点阶段年上旬对全市物流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全市流通企业基本情况,全市每个乡镇选择2家企业进行试点。

第三阶段为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阶段年中、下旬按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先在乡镇办建立超市进行连锁配送,后试点村级农家店启动,全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启动运行。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年严格按照有关管理标准,健全机制,规范运作,迎接上级的验收和复查。

五、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

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一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房地产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

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行为。

要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鼓励外来有实力和良好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清出制度,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晋级、降级的审批条件。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审批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用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

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程序。

房地产企业申请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否则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35%,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和相同的比例执行资本金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备案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监制并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订立合同前,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向购房人明示,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展销活动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市建设、工商、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转让管理。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办理完房产转移登记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自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地产涉及的权属问题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登记人出具登记证明。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抵押当事人未申请抵押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市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

一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对外出租。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活动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当事人合法证件。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出租。

若出租共有房屋或已抵押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三租赁房屋经登记备案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可作为场所合法的凭证;若用于居住,其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凭证之一。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所有未办理《房屋租赁证》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租赁登记手续。

对未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的当事人,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工商、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的建设四项重点工作,按照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解决影响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和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四项重点工作,为促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深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载体纳入全局工作总体部署,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形成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的强大合力;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把深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与做好其他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重视解决现实问题,更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实现“六个创新发展”的目标:

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创新发展;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以服务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引擎,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创新发展;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主线,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创新发展;以“五五”普法考核验收为契机,大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发展;以提升执法服务的社会公信力为重点,大力推进党的建设和班子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四、主要措施及任务分解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健全完善调解工作体系。

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发挥好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努力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不断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建设。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处和处置工作机制,分别制订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及时妥善处置种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健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探索建立跨行业、跨单位、跨地区的人民调解组织。

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等领域,组织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矛盾排查、调解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隐患性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社会矛盾堆积、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推进理顺全区司法所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司法部和省编办、省厅、市局有关要求,建立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管理为辅的新型司法所管理体制。

(基层工作科、各街镇司法所)

二是推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服务执业活动全过程,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人员充分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12348”法律咨询专线各方力量,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民事损害赔偿等纠纷,共同做好化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专业化程度;选派精干律师每周到区信访局参与接待涉法信访案件和区司法局领导公开接访活动,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充分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公证处、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中心、148中心)

(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

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

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科)

二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理的衔接机制。

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姓名、身份、住址不明的,建立必拉必送和有效安置机制,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从监所到社会的顺利回归。

切实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协调解决在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教育工作,引导创新重树信心,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

加大宣传力度,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基层工作科)

三是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治理:

以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和创建法治县(市)区活动为载体,推进治安问题突出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依法治理,推进容易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依法治理,推进容易滋生黑势力的批发市场、建筑工程、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依法治理,促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区普法办公室)

(三)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组织开展执法服务教育培训。

制定将全区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年度培训计划。

对干警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新进干警,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培训,统一政法干警的思想。

定期对各科室负责人责人、司法所干警、新进干警和法律服务队伍进行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握运用法律政策、群众工作、信息化实战、突发事件处置、舆论引导“五种能力”。

(局办公室)

二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规范化建设。

健全完善执业规范长效机制。

继续完善局机关及法律服务人员执法执业档案,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业规范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准则,建立规范的投诉查处程序和行之有效的查处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结果。

健全完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执业规范,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社会公信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行业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局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

三是扎实做好案件指导和评查工作:

定期召开律师所、法律服务所主任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评查制度。

定期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规范执法服务行为。

深入开展“百案评查”活动,不断加强执法档案建设,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发生不公正、不廉洁问题。

(局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

(四)深入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

二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公证廉洁执法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局党支部)

三是深入开展“争一流、创品牌”活动。

大力宣传全区司法行政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切实强化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营造弘扬正气、褒扬先进、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向全社会展示新时期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公正、廉洁、文明、亲和的新形象,打造“区司法行政”品牌。

(局党支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四项重点工作”的领导,区司法局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四项重点工作”的开展,把深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来研究、来谋划、来推进,精心制定方案,分解落实责任,推动“四项重点工作”扎实、有效、有序地开展。

二是紧密联系实际,打造特色亮点。

要把落实“四项重点工作”与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着眼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着力解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注重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努力形成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推出一批在全市、全省有影响的创新成果、特色亮点和精品工程。

三是加强分类指导,上下同步推进。

建立局领导挂点联系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摸实情、查实况、问实效,加强对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要建立工作调度会、情况通报和专项督查等机制,采取通报情况、定期交帐、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分析调度,总结推广典型,协调解决问题。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把握舆论导向。

充分利用区政府网、区政务公开信息平台、专栏简报等手段,集中宣传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集中报道推进“四项重点工作”的创新举措、初步成效和先进典型,为深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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