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定期协议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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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定期协议采购

物资采购合同

(适用于定期协议采购)

第I部分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双方分别为(以下称“买方”),(以下称“卖方”)。

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即(以下称“货物”),并已接受了卖方提供的该货物的投标,价款以人民币大写为(¥元)(以下称“合同总价款”)。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纪要、协议及补充和修改文件;

1.2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1.3中标通知书;

1.4合同条款;

1.5货物需求一览表;

1.6履约保函标准格式;

1.7技术协议书。

2.买方需按合同条款中提到的方式向卖方付款,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货物。

3.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信件、电报或传真的形式。

给对方的通知应寄到下列地址:

 

买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卖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II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单价”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单项价格。

“合同总价款”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款。

“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合同货物”),也是指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件”)。

“服务”指的是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所有合同下的其他服务的所有技术服务。

“买方”指的是。

“卖方”指的是[卖方名称]。

“目的地”指的是合同货物交货的地点。

“天”指的是日历天。

2合同标的

2.1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货物。

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价格在供货合同中列出。

合同货物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技术文件中阐述。

2.2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之中。

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技术协议中陈述。

2.3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货物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2.4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货物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2.5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后,在买方的要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

2.6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2.7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货物的技术规范和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按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执行。

2.8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3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详见附件《货物需求一览表》。

4合同总价款

4.1合同总价款包括货物制造、试验检验、运输、装卸、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及保险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合同分项价格分别在供货合同中逐条叙述。

4.2合同总价款按下列第方式确定。

(1)若采用合同总价不变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则合同总价款是合同货物落地交货和技术文件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借任何理由调价都是不允许的。

(2)若采用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的,则合同单价是合同货物落地交货和技术文件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借任何理由调价都是不允许的。

买卖双方按最终量进行结算。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

电汇、汇票或支票。

5.2卖方须根据合同总价款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3合同签订后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

合同项下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货款给卖方。

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5.4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中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的根据。

5.5买方有权从到期的应付款中扣除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6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6.1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

买方预付款迟交时间在30天以内时,卖方其交货期不变;如果由于非卖方的原因而买方迟付款时间超过90天则交货期顺延。

6.2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中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6.3对于重量超过20T、尺寸超过9m长、3m宽和3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且另外2份随货运输。

6.4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那么在发运前30天应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卖方应根据买方对每批货物的具体需求,向买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

经买方确认后,向卖方支付预付款。

经买方确认后的交货计划不得更改。

6.7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

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物所需要的手续,并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在每批货物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货物备妥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

货物总毛量;

外形尺寸;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毛重超过20T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发货计划应按照买方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安排。

6.8在质保期内和在质保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坏或存在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60天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交货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6.10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设计单位。

6.11技术文件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合同中对任何延期交付文件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

当由这种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中相关条款处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技术文件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文件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所必须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物及备品配件、资料等免费补足。

7包装与运输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97)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7.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相关要求标记。

7.4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目的站;

收货人名称;

货物及部件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收货单位名称。

7.5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6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7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8供货合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9各种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10所采用的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7.11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

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工程名称/合同号

收货人名称

目的地

毛重

7.14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5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及联络

8.1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方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8.2卖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以传真向买方提交执行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8.3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4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5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

并及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8.6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7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8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

8.9如果卖方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8.10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所在地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

卖方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方所负的全部责任。

8.1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服务,若因卖方原因造成服务延期,所产生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若服务时间缩减,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扣减相应的费用。

9监造与检验

9.1买方有权派代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代表买方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和出厂检验。

了解货物生产、组装、检验、试验和货物包装等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供货合同附件二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9.2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30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的规定。

9.3卖方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提前10天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

提供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

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

9.4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9.5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6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

9.7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某些主要货物,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9.8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

买方提前10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9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出现货物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或短缺则按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9.10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30天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11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12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相关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9.13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应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卖方修理完工期或换货后的交货期,即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9.14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

卖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10.2合同货物的安装完毕后,卖方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10.3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修理、调换和重复试验的费用,但不负担现场运行费用。

11保证与索赔

11.1质保期一般是指工程竣工之日起12个月(主变、高抗18个月)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货之日起24个月(主变、高抗30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质保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质保期内被发现的货物的隐患,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

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终止后第一次大修(通常为5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免费进行修理或调换。

11.2产品总装后进行试验,若主要指标不合格,经返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重新计算,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1.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在紧急情况下,卖方应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60天内,对于那些在60天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

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货物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1.5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6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相关条款进行办理。

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1.7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货物,而使合同货物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货物,其质保期应重新计算。

11.8由于卖方责任,出现下述情形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8.1如果任何货物的出厂试验显示其未满足保证值而且如果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60天,未能改善货物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时,买方有权中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货物。

11.8.2货物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11.8.3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货物自身或系统内其它设备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11.9如合同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影响货物正常运行,则其质保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

11.10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合同价款的0.5%;

迟交5~8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合同价款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物合同价款的1.5%;

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合同总价款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和工程投产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90天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卖方按上述条款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14条处理。

11.11买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交付货款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付款日期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计算,卖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买方收取违约金:

迟付1~4周,每周支付迟付合同价款的0.5%;

迟付5~8周,每周支付迟付合同价款的1%;

迟付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付合同价款的1.5%;

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11.12因卖方原因未在技术协议要求及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天,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每交一张有错误的图纸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但因此所支付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11.13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

11.14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8.1条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00元违约金。

12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

12.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及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作任何单方修改。

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签发后交付对方,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通知书一方。

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总价款(或合同单价)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总价款(或合同单价)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

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12.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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