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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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559—2013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559—2013

替代DB42/T559—2009

`

2013-06-27发布

2013-10-01实施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42/T559—201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20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湖北省标准,编号DB42/T559—2013,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

原《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出版发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4日

前言

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鄂质监标[2012]55号)的要求,由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标准多年的实践效果,学习全国夏热冬冷地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经验,参考国内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8章和8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4.规划布局与建筑设计;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7.给水排水设计;8.电气设计等。

本标准经修订后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本标准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42/T559—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增加了规划布局与建筑设计;

——增加了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及相关热工设计指标限值;

——增加了给水排水节能设计;

——增加了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增加了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选用表;

——本标准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进行调整,采取规定指标达标的方法,不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提高节能实效;

——简化了门窗传热系数的选用。

本标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条文的解释,由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15楼,邮政编码:

430071)

本标准主编单位: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湖北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绿色节能技术与设备专业委员会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武汉欧泰克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湖北凌志科技集团

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施加军肖钢童明德陈桂营陈宏汤群陈焰华李传志

栗心国李蔚汪隽何世全彭德柱彭波马友才杨允立

唐小虎刘士清林莉马骁邬家琪张再鹏赵正齐杨运国

徐红斌童梦慧周迪方健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符永正张明拓郑国庆袁志宇吴建平李文艺张铭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4

4规划布局与建筑设计 5

4.1规划布局 5

4.2建筑设计 5

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7

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 10

6.1一般规定 10

6.2供暖 10

6.3通风与空气调节 11

6.4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12

7给水排水设计 15

7.1供水系统 15

7.2热水系统 15

8电气节能设计 17

8.1电气照明 17

8.2供配电系统 18

附录A体形系数的计算 19

附录B空调器室外机搁板的设计规定 21

附录C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与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 22

附录D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28

附录E平均窗墙(地)面积比的计算 29

附录F门窗和玻璃的热工与光学性能参数 30

附录G外遮阳设施的外遮阳系数 33

附录H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选用表 37

本标准用词说明 39

引用标准名录 40

III

DB42/T559—2013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热工性能和采暖空调等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低能耗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居住建筑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应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体形系数shapecoefficient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mean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externalwall

考虑了外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按面积计权计算得到的单朝向(东、南、西、北或单片)外墙传热系数,单位为W/(㎡·K)。

2.0.3窗墙面积比arearatioofwindowto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4凸窗baywindow

位置凸出外墙外表面的窗。

2.0.5建筑物的东、南、西、北朝向north,south,east,westorientationofbuildings

南朝向指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北朝向指北偏东30°至北偏西30°;东朝向指东偏南60°至东偏北60°;西朝向指西偏南60°至西偏北60°。

2.0.6热惰性指标(D)indexofthermal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抵御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各构造层材料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之和。

2.0.7热桥thermalbridge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中具有以下热工特征的部位,称为热桥。

在室内采暖条件下,该部位内表面温度比主体部位低;在室内空调降温条件下,该部位内表面温度又比主体部位高。

2.0.8遮阳系数shadingcoefficient(SC)

在给定条件下,玻璃、外窗或玻璃幕墙的太阳能总透射比,与相同条件下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能总透射比的比值。

2.0.9外窗综合遮阳系数overallshadingcoefficientofwindow(SCw)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10玻璃可见光透射比(Tv)glassvesibletransmittance

采用人眼视见函数进行加权,标准光源透过玻璃成为室内的可见光通量与投射到玻璃的可见光通量的比值。

2.0.11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12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solarabsorptance

材料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收到的太阳辐射热的比值。

2.0.13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EER)energyefficiencyratio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14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耗电输热比(EHR)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6太阳能热水系统solarwaterheating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系统装置。

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时配合使用的辅助能源。

3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3.0.1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1卧室、起居室等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18℃;

2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3.0.2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1卧室、起居室等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26℃;

2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3.0.3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比:

夏季降温时应取3.0,冬季采暖时应取2.1。

3.0.4湖北省主要城市气候分区区属划分成为表3.0.4所示的两个子气候区。

表3.0.4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

气候分区

地名

A区

除B区以外的地区

B区

房县、竹溪、五峰、咸丰、利川、神农架

4规划布局与建筑设计

4.1规划布局

4.1.1居住建筑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群体的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室内及室外活动空间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气候及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

2有条件时,宜引入水陆风或山谷风以改善居住区的夏季热环境,并避开冬季不利风向。

3宜进行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下的计算机模拟预测,优化建筑群布局。

4.1.2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

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优先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1.3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日照时间标准的规定。

4.1.4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有关绿地率的规定。

宜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合理进行绿化配置,室外场地及道路铺装宜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及透水铺装构造。

4.2建筑设计

4.2.1建筑设计应优化建筑形体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与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等系统的能耗。

4.2.2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必须符合表4.2.2限值的规定。

建筑物体形系数的计算必须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2.2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气候分区

≤3层

≥4层

建筑物体形系数

A区

≤0.55

≤0.45

B区

≤0.50

≤0.40

4.2.3建筑物的东、西向和南向外窗及透明幕墙、坡屋面外窗应采取有效遮阳措施;当采用坡屋面外窗时,窗洞口面积严禁大于该层卧室、起居室及明卫生间面积之和的8%,并应采用活动遮阳措施。

4.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8%,明卫生间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8%;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

4.2.5当采用分体空调时,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并避免气流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室外机的搁板的设计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2.6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且确保安装构造安全可靠,其集热器位置应保证有效日照时数不小于1400小时/年。

4.2.7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东西向外墙可采用墙体垂直绿化。

4.2.8外墙的内墙面宜采用石膏砂浆或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专用保温抹灰砂浆。

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0.1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5.0.1的规定。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考虑结构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

当建筑有凸窗时,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必须满足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分户墙、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隔墙的传热系数,必须取其主体部位与梁柱、剪力墙等热桥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i(i为不同结构类型的分户墙或隔墙)。

表5.0.1不同体形系数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建筑层数

≥4层

≤3层

建筑物体形系数

S≤0.35

S>0.35

S≤0.55

部位

传热系数K,热惰性指标D

屋面(注1)

K≤0.50,D≥3.0

K≤0.40,D≥3.0

墙体

(注2)

外墙

南北朝向建筑

Kmi≤1.20,Dmi≥2.5

Kmi≤1.00,Dmi≥2.5

Kmi≤0.60,Dmi≥2.5

东西朝向建筑

Kmi≤0.95,Dmi≥2.5

Kmi≤0.75,Dmi≥2.5

分户墙;

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

Kmi≤2.0

Kmi≤1.8

楼板

(注3)

分层楼板

K≤2.0

K≤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K≤1.2

K≤1.0

K≤0.60

封闭式不采暖空调架空层的顶板或楼板,与公共建筑直接衔接的楼板

K≤1.2

K≤0.60

(居室下部为车库的楼板)

封闭式不采暖空调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顶板

K≤1.2

K≤1.0

门窗

通往封闭空间的户门

K≤3.0

通往开敞空间的户门

K≤2.0

阳台门下部的门芯板

K≤2.0

K≤1.8

外窗(含阳台门的透明部分)

按表5.0.2、5.0.3的规定限值

注:

1含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老虎窗的屋面和楼层之间开敞式架空层的楼面。

2外墙包括出屋面楼梯间和电梯机房外墙,架空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的外墙,坡屋面顶窗的外墙,半地下室、架空地面的外墙;分户墙包括学生及职工宿舍的分室隔墙;不采暖空调空间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及管道井、储藏室、厨房和卫生间、车库、独立走廊等。

3分层楼板含保温坡屋面底部不住人阁楼的楼板;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含底层非封闭式架空地面(地面以下外墙设有通风百叶窗)的地板;封闭式不采暖空调架空层的楼板,指楼层之间封闭架空层的楼板,还包括封闭式架空地面(地面以下外墙无通风百叶窗)的地板。

5.0.2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必须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不同朝向外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

气候区属

A区

B区

建筑层数

≤3层

≥4层

≤3层

≥4层

外窗

朝向

≤0.35

≤0.40

东、西

≤0.25

≤0.30

≤0.35

注:

1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外走廊及一层公共门厅的透明外门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5.0.3外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Tv)应大于0.50,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地)面积比外窗(包括通往开敞空间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夏季)必须符合表5.0.3规定的限值。

当外窗为凸窗且有透明侧窗时,其传热系数必须将外窗的传热系数规定的限值乘0.8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表5.0.3外窗的传热系数与综合遮阳系数(夏季)限值

气候区属

体形系数

(建筑层数)

平均窗墙面积比

Awd/Aw

传热系数

K[W/(㎡·K)]

综合遮阳系数SCw

南/北/东、西

A区

S≤0.40

(≥4层)

Awd/Aw≤0.20

≤3.2

——/——/≤0.50

0.20<Awd/Aw≤0.25

≤2.7

≤0.45/≤0.55/≤0.40

0.25<Awd/Aw≤0.30

≤2.5

≤0.40/≤0.50/≤0.35

0.30<Awd/Aw≤0.35

≤2.3

≤0.35/不成立/不成立

0.40<S≤0.45

(≥4层)

Awd/Aw≤0.20

≤3.0

——/——/≤0.50

0.20<Awd/Aw≤0.25

≤2.5

≤0.45/≤0.55/≤0.40

0.25<Awd/Aw≤0.30

≤2.2

≤0.40/≤0.50/≤0.35

0.30<Awd/Aw≤0.35

≤2.0

≤0.35/不成立/不成立

S≤0.55

(≤3层)

Awd/Aw≤0.25

≤1.9

≤0.40/≤0.50/≤0.25

Awd/Aw≤0.35

坡屋面上的外窗

窗地面积比≤0.08

≤2.5

≤0.40

B区

S≤0.35

(≥4层)

Awd/Aw≤0.25

≤3.2

——

0.25<Awd/Aw≤0.30

≤2.7

0.30<Awd/Aw≤0.35

≤2.5

0.35<Awd/Aw≤0.40

≤2.3

0.35<S≤0.40

(≥4层)

Awd/Aw≤0.25

≤3.0

0.25<Awd/Aw≤0.30

≤2.6

0.30<Awd/Aw≤0.35

≤2.2

0.35<Awd/Aw≤0.40

≤2.1

S≤0.50

(≤3层)

Awd/Aw≤0.35

≤2.4

Awd/Aw≤0.40

坡屋面上的外窗

窗地面积比≤0.08

≤2.6

注:

1当屋面保温层设置在坡屋面底部的阁楼楼板上时,坡屋面上的顶窗和天窗无热工性能要求。

2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外走廊及一层公共门厅的透明外门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5.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限值应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2当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0.70时,必须将本标准5.0.1表中屋面(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阁楼楼板上的坡屋面除外)和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乘以0.90之后采用。

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应从本标准附录D中选取。

3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5.0.1条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不满足本标准5.0.1条的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对于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于土建、装修分别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装修设计提出要求。

5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且平均窗墙面积比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6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必须按下式计算:

SCW=SC×SD=SCg×(1-Af/At)×SD(5.0.4)

式中SCW——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g——玻璃的遮阳系数;

Af/At——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或根据门窗尺寸从本标准附录F中查取;

Af——窗框的面积;

At——窗的面积;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从本标准附录G中查取。

5.0.5外窗(含外门透明部分)传热系数、窗玻璃遮阳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的规定计算,工程设计可根据实际尺寸从本标准附录F中选取(含门芯板传热系数)。

5.0.6东、西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5.0.7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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