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地产上市公司并购所得税避税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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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地产上市公司并购所得税避税案例.doc

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

2009-06-12

 这是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真实案例,为了避免纠纷,隐去公司名字。

本案例只讨论所得税问题,忽略交易中的其他税。

情况介绍如下:

  甲公司为房地产上市公司,收购了某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

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楼盘两期开发项目,一期于2005年销售完毕,二期2007年12月开工,预计2009年7月竣工,投资总额1亿元。

2007年12月31日。

A总资产6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应收账款4000万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

主营业务利润-10万元。

  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该公司总资产1.1亿元,总负债1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总共增值5000万元,增值率100%。

2008年2月,甲上市公司以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

据甲公司测算,该项目二期可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000万元。

  此案例中,上市公司原来按公允价值(评估价格)收购,港资公司(其实为上市公司所控制)首先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项目公司A被吸收合并,按税法规定吸收合并视作子公司按公允价值出售转让全部资产。

所以A公司应按增值部分交所得税。

A避免不了这块所得税,相当于上市公司要就增值部分交两次税(合并报表)。

收购成本增加了这部分所得税5000×30%=1500万元。

  鉴于此,相关专业人员给出了以下两种操作方式(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大,避税设计先考虑所得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方法一:

重签协议

  上市公司甲以账面价值收购香港公司所持股权,然后项目公司A与原股东港资公司签补偿协议——补给原股东5000万元,理由称是其持有期间的增值,当然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出钱,但表面是由项目公司出,所以项目公司可把此部分作为成本,以后用来抵税,这种方法增加了成本,避免了部分所得税。

  当然还是由港资公司交所得税,这是无法回避的,节省的只是项目公司交的部分。

在取得税务局认可时,需要费一定周折,但有些上市公司用过此方法,说明某些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

  方法二:

曲线收购

  港资公司以所持的A公司100%股权出资,股权以评估价值为准,即按净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上市公司甲成立一个子公司A1以1000万元出资,合资成立壳公司N,其股权结构为:

港资公司占9I%,A1公司占9%(见图1)(见附表)。

而A公司也成为N公司的子公司。

也即A公司以公允价值放入N公司。

在以后操作中使得N公司吸收合并A,即A公司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进入N,A注销。

此处操作要取得当地建委认可,即让A的土地资质等合法转移给N公司。

  按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权出资的解释:

“公司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因此N公司为被投资公司,其成为注入公司A公司的新股东。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由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台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此条说明港资公司取得新成立的壳公司的股权,不视作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以高于80%的股权出资),暂时不交所得税,但是取得壳公司的成本要以原持有A公司的成本确定,以后如果转让壳公司股权,还是要交税。

所以港资公司的所得税无法避免。

  两种方式都涉及到收购协议的重新签订,考虑到时间,该上市公司已经无法操作,只能交两次税。

但是这里的讨论也是为了以后公司借鉴。

两种方法其实质都是在把项目公司的增值部分作为成本而避税,从上市集团的角度看交一次所得税,这两种避税设计在实务中之所以可能得到地方建委和税务局的认可的原因在于,中国在企业并购方面的所得税存在双重征收的问题。

而税法对并购的激励作用,部分学者或公司呼吁的是降低股权出资的比例,如降为50%,在双向征收方面可能提的较少。

企业在充分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应该合理避税而不是逃税。

对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以TC公司为例

2007

TC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于2002年12月25日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典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

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合法持有TC公司100%的股权,其中A公司出资1465.1万元,持有TC公司49%的股权;B公司出资897万元,持有TC公司30%的股权;C公司出资627.9万元,持有TC公司21%的股权。

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

为了项目的正常起动,A公司和B公司对TC公司分别提供了协议借款,截至2005年3月1日,TC公司尚欠A公司本金3700万元,协议财务费用2410.36万元,合计6110.36万元;TC公司欠B公司本金3700万元,协议财务费用82.1万元,合计3782.1万元人民币。

在2005年3月,ZT公司欲购买TC公司的全部股权。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ZT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支付16500万元取得TC公司100%股权。

由TC公司开设五方共同监管账户,ZT公司将16500万元先支付到共管账户,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的次日将转让款支付给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

针对此例,笔者以为可以有五种操作方案,现对各个方案予以比较。

方案一:

按照有关会计制度,TC公司在收到ZT公司转让款16500万元时,做如下分录:

借:

银行存款165000000

贷: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将转让款支付给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时,做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贷:

银行存款165000000

根据转让协议,做如下分录:

借:

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C公司29900000

贷:

实收资本——ZT公司29900000

借:

长期应付款——A公司61103600

B公司37821000

贷:

长期应付款——ZT公司98924600

分析:

符合经济行为的实质,但是ZT有限公司只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

项目公司的资产也不能增加。

方案二:

先对TC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再减资。

对TC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假设评估增值61000000元,根据评估结果做如下分录:

借:

存货61000000

贷:

资本公积61000000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借:

资本公积61000000

贷:

实收资本61000000

TC公司在收到ZT公司转让款16500万元时,做如下分录:

借:

银行存款165000000

贷: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将转让款支付给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时,做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贷:

银行存款165000000

根据转让协议,做如下分录:

借:

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C公司90900000

贷:

实收资本ZT公司90900000

借:

长期应付款——A公司61103600

B公司37821000

贷:

长期应付款——ZT公司98924600

通过经营TC公司,在公司现金流充足时对TC公司减资,做如下分录:

借:

实收资本——ZT公司61000000

贷:

银行存款6100000

分析:

可以实现项目公司资产增加,在项目公司赢利后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金收回投资额。

但是操作程序复杂、时间长,在抽资时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如果不经营而是再转让股权,是比较好的方式。

方案三:

TC公司在收到ZT公司转让款16500万元时,做如下分录:

借:

银行存款165000000

贷: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将转让款支付给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时,做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贷:

银行存款165000000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因戊公司与ZT公司是关联公司,戊公司、ZT公司、TC公司签定三方协议,做如下分录:

借:

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C公司29900000

贷:

实收资本——ZT公司29900000

借:

长期应付——A公司61103600

B公司37821000

其他应收款——戊公司36175400

贷:

长期应付款——ZT公司135100000

在TC公司以后的经营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对30175400元的款项做相应处理。

分析:

风险较大但便于实施。

方案四:

A公司、B公司与TC公司签订有关管理咨询合同,金额为30175400元。

借:

生产成本前期费用36175400

贷:

长期应付款——A公司、B公司36175400

TC公司在收到ZT公司转让款16500万元时,做如下分录:

借:

银行存款165000000

贷: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将转让款支付给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时,做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贷:

银行存款165000000

根据转让协议,做如下分录:

借:

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C公司29900000

贷:

实收资本——ZT公司29900000

借:

长期应付款——A公司、B公司135100000

贷:

长期应付款——ZT公司135100000

分析:

可以增加项目公司成本,同时可以为ZT公司抽回投资创造条件。

但是需要A公司和B公司的支持。

方案五:

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引入“往来款收回权概念”,A公司和B公司对项目公司的财务支持是因为预期项目公司会带来收益。

也就是对往来款收回权,可以对这一期权进行约定。

项目公司承诺会给A公司和B公司分配利润。

现在将这一权力转给ZT公司,也就是项目TC公司承诺会给ZT公司的回报。

借:

利润分配——往来款收回权36175400

贷:

长期应付款——A公司、B公司36175400

TC公司在收到ZT公司方转让款16500万元时,做如下分录:

借:

银行存款165000000

贷: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将转让款支付给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时,做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ZT公司165000000

贷:

银行存款165000000

根据转让协议,做如下分录:

借:

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C公司29900000

贷:

实收资本——ZT公司29900000

借:

长期应付款——A公司、B公司135100000

贷:

长期应付款——ZT公司135100000

分析:

作为利润提前分配,为ZT公司收回投资创造条件,但是项目公司的亏损较大,与现行会计制度有出入。

经过比较,方案四比较理想,但需要A公司、B公司的协助才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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