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所得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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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得税法
第十二章所得税法
第一节所得税概述
一、所得税概述
(一)所得课税念
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一类
税的总称。
我国的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课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是所得,计税依据是扣除了各项成本、费用开
支之后的净所得额。
2、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税收管理成本)
3、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较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4、税负具有直接性
(三)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制度选择
1、征税对象方面
依据征税对象的规定,所得课税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1)分类所得税制
是指把纳税人的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
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
我国
的个人所得税制。
(首创于英国)
优点:
①课征简便;
②对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
税率,实行差别待遇;
③可广泛进行源泉课征,从而既可控制税源,防止
偷漏税,又可节省税收成本。
缺点:
①随着所得来源日益复杂,会加大税收征收成本;
②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体现量能纳税,合理
负担的原则。
今天纯粹采用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经很少。
即使采
用,也是将其与综合所得税配合使用。
(2)综合所得税制
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在
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首创于德国,其后渐为美国等国家所接受)
优点:
可以实行累进税率,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担的原则
缺点:
①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征税成本较高。
②不便实行源泉扣缴,如果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
易造成偷漏税现象。
(处罚、信用)
综合所得税已经为很多国家所接受,是当代所得税
课征制度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
先分类征税,再对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进行综
合征收,实行累进税率,既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又计
算便利。
它是将分项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一种所得
税制度。
(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的优点兼收并蓄)
优点:
①既坚持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
适用不同的税率;又坚持了量能纳税的原则,对各
类所得实行综合计税;
②它还有利于防止税收逃避,降低税收成本。
2、计税依据方面(费用扣除方面)
(1)标准扣除(综合扣除)
以纳税人的必要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一个
标准固定数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
定率和定额)
优点:
计算简便;
缺点:
不利于区别对待。
(2)分项扣除(实报实销)
以纳税人的实际发生的开销来确定扣除额的方
法。
(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用的扣除)
优点:
比较合乎实际;
缺点:
计算复杂。
3、税率
(1)累进税率
税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大而提高。
(个人
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所得)
优点:
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缺点:
应税所得额计算复杂。
(2)比例税率
税率不随征税对象的大小而变化。
(企业所得税)
优点:
体现横向公平,计算简便;
缺点:
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4、征收方法
(1)源泉课征法(源课法或源泉扣缴)
是在所得额发生地点课税的方法。
可由支付所得
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采
取源泉扣缴与主动申报相结合,以源泉扣缴为主)
优点:
(1)能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和拖欠税款;
(2)手续简便;
(3)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
缺点:
(1)只适用于分类征税制;
(2)不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2)申报法
纳税人按税法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
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额依率计算税额,由纳税
人一次或分次缴纳。
(企业所得税)
优点:
(1)适用于综合征税制、适用累进税率;
(2)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原则。
缺点:
容易造成偷漏税现象。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
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赞成2826票,
反对37票,弃权22票),规定本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
施。
至此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
分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注意: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1,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2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其中: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
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不
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A类),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
内所得的企业(B类)。
三、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
(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有限纳税义务)
四、税率
1、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
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
20%(10%.预提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两档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从业人数<80人
资产总额<1000万元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l5%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2(间接法)----实际工作中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4、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5、税收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免征和减半征收
(2)3免3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
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除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
自建自用))投资经营的所得、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4)加计扣除优惠-----两项
◆研究开发费: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先据实扣除,再按50%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先据实扣除,再按100%加计扣除。
(5)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
资额的一定比例(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满2年的当年)。
(6)加速折旧优惠
◆加速折旧的条件: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税额抵免优惠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可按投资额的l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
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
免征。
(不包括限制或禁止的企业)
(10)非居民企业优惠-----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
(11)其他优惠
①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
08年:
18%;09年:
20%
10年:
22%;11年:
24%
12年:
25%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②“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
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③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范围:
云、贵、川、渝、陕、甘、青和五个自治区、3个自治州。
对设在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期间,
适用15%税率且免2减3。
六、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所在地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
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终汇算清缴的时间统一为5个月。
3、纳税申报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
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例:
甲公司2008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1200万元,公司适用的所
得税税率为25%。
当年发生的交易中,以下几项会计与税
法存在差异:
1、2007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600万元,
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0。
会计按5年提折旧,税法要求按
10年提折旧。
2、向关联企业提供现金捐赠200万元。
3、发生研究和开发支出500万元,其中300万的开发支出资本
化(摊销年限5年),200万的研究支出费用化。
税法规定按
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
4、当年因违反环保法支付罚款10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200万+60万+200万-130万[即:
(300÷5+200)×50%]
+100万+30万
=1460(万元)
应交所得税=1460万元×25%
=365(万元)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
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全国人大
通过的,1993、1999、2000、2005和2008年共进行了5次
修订或修正。
二、主要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
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
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下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不扣减临时离境天数
(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2)类别: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
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或港澳同胞。
(3)纳税义务:
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类别:
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
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
(3)纳税义务:
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成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应税所得项目)
应税所得项目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目前
共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可分为两类:
纯生产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此税目。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比照工资征税)
(2)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4、劳务报酬所得
指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得。
注意: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
计“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
计“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
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仅指有形财产)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仅指有形财产)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
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指机会所得,如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
11、其他所得
(三)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4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的发放
税法规定: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
法计算应缴税额:
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
纳税额。
”
例:
税前年薪为144000元的三种不同的薪酬结构:
◆方案A:
月薪75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54000元的年终奖;
◆方案B:
月薪为12000元,没有年终奖;
◆方案C:
月薪3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108000元年终奖。
计算三种不同薪酬结构的应纳税额。
例:
税前年薪为144000元的三种不同的薪酬结构:
◆方案A:
月薪75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54000元的年终奖;
◆方案B:
月薪为12000元,没有年终奖;
◆方案C:
月薪3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108000元年终奖。
计算三种不同薪酬结构的应纳税额。
案例:
企业给甲发年终奖60001元,乙发年终奖60000元,1元
之差,看看到底谁实际拿的奖金多:
甲:
年终奖适用税率20%(60001/12)>5000元,速算扣除数
375元,
应扣除个人所得税=60001×20%-375=11625.2(元)
实际到手年终奖48375.8元(60001-11625.2)
乙:
年终奖适用税率15%(60000/12)=5000元,速算扣除数
125元,
应扣除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实际到手年终奖51125元(60000-8875)
本来乙比甲年终奖少1元,而乙比甲却实际多拿年终
奖2749.2元,甲占了1元钱的小便宜,却吃个大亏。
年终奖筹划的临界点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独资、合伙企业):
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35%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独资、合伙企业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2)按年计算,分月缴纳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35%(同二)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即每月2000元)
(一年2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
同规定取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
税。
(2)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按以上规定
征税。
4、劳务报酬所得
(1)适用比例税率20%;
(2)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同)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收入畸高的,加成
征收:
2万~5万,加五成(30%);
5万元以上的,加十成。
(40%)
应纳税额=收入(1-20%)×适用税率-速扣
------------------------------------------------------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
1X≤20000200
220000<X≤50000302000
350000≤X407000
-----------------------------------------------------
(3)每次劳务报酬收入的确定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稿酬所得:
(1)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故其实际税率
为14%。
(2)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应纳税额=(收入-800)×14%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收入(1-20%)×14%
(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的确定: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作品再版,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连载收入,以连载完成后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连载完
成后,再出版,视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的稿酬,应与
以前出版时取得的合并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时,以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取得的
稿酬,应合并为一次;
(4)稿酬所得按次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适用比例税率20%。
(2)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收入(1-20%)×20%
(3)按次计税:
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
次。
分笔支付的,要并为一次。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20%。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全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收入全额×20%
(4)按次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
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注意: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
生的利息所得,减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免征。
8、财产租赁所得
(1)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20%。
(2001.01.01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
限)-800元(指租赁税费)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3)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一次扣除以
下费用:
◇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