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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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九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九)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等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期申请书。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

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

郑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详见郑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郑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详见郑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我单位拟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仓储面积平方米。

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注:

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申请书样式说明:

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地址;

3.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规划面积;

4.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四至范围;

5.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仓储总面积(包括仓库和堆场的面积;

6.申请单位(印章):

加盖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7.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8.年月日:

填写正式递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地址

物流中心类型

仓储面积/容积

堆场面积/容积

物流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

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事项表

填制说明

 

1.物流中心名称:

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名称;

2.地址:

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地址;

3.物流中心类型:

B型;

4.仓储面积/容积:

填写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如是液体库则填写容积;

5.堆场面积/容积:

填写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中的堆场面积;

6.物流中心负责人:

填写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7.主管业务员:

填写拟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8.营业执照注册号:

填写物流中心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写物流中心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10.申请设立物流中心事由:

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原因及理由。

 

填写示范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我单位拟设立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

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

仓储面积×××平方米。

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注:

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申请书样式说明:

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

地址

青岛市××区××路××号

物流中心类型

B

仓储面积/容积

××平方米

堆场面积/容积

××平方米

物流中心负责人

李××

联系电话

0532-××××××

主管业务员

王××

联系电话

0532-××××××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

开户银行及帐号

×××××银行,330××××××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我司主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前期已在广州、郑州、深圳、重庆等试点城市区域设点布局,为积极应对青岛市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契机,充分发挥青岛口岸毗邻日韩的位置、物流和成本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司跨境电子商务主营业务,同时拓展我司采购、配送、集拼等国际业务,我司特申请设立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

(申请事项表说明:

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错误示例

1.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进行设立或面积变更时,仓库或者堆场面积标注不明确,仓库或者堆场在中心中的位置标准不明确。

2.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申请材料未盖全企业印章。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获得《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

答:

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

是否要加盖印章?

答:

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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