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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

1.《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2.《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3.《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安全、线路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方针】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属地治理、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参考:

1.《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2.《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路地协作、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将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参考: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市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路地协调机制,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铁路监管部门职责】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

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参考:

1.国家铁路局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国铁安监〔2020〕29号):

落实铁路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依法实施铁路行业安全监管,对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有效净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积极协调相关各方力量,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整治,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

2.《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定期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铁路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做好铁路沿线两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路堑上以及下穿铁路的公路、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修管理工作,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跨越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环境卫生管理,治理铁路沿线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铁路沿线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负责铁路沿线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保障铁路沿线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参考:

1.《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护路办天津铁路办事处印发关于开展天津市普速铁路沿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交函〔2020〕55号)“三、责任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

承担天津市普速铁路沿线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地方监护道口管理,加强公路跨越或者穿越铁路施工管理,规范交通设施管理;组织推动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委:

负责推动普速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环境卫生管理,推动治理建成区内铁路沿线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建成区内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加强园林绿化提升,协调属地有关部门、企业做好铁路沿线供热燃气管道、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八)市应急局:

负责普速铁路沿线两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与铁路监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2.《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做好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月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道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下穿交通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第十一条第一款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4.《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下穿铁路以及路堑上的公路、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修管理工作,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商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桥梁跨越处规定范围内的航道养护和疏浚作业。

5.《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5〕86号)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无人看守道口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6.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三定职责:

(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负责渣土综合治理管理。

(十)负责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7.《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职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参考: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国铁安监〔2020〕29号):

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铁路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合作机制】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及时通报铁路安全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参考:

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督〔2017〕236号)

三、建立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长效管控机制

(一)强化铁路沿线环境整治统筹协调机制。

高速铁路沿线省、市、县与铁路有关部门、单位要将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部署重点工作;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路地职责衔接问题;建立各类交汇工程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检查与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情况开展检查,并纳入政府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2.《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3.《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及时通报铁路安全相关信息,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管理】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安全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参考:

1.《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约定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兼顾道路、航道、河道、水利工程和供水、供气、气象、地震、供电、通信、索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2.《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铁路安全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验收评估】铁路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地方铁路除按照前款规定验收、评估外,还应当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初期运营,并于初期运营期满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铁路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参考:

《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地方铁路除按照前款规定验收、评估外,还应当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初期运营,并于初期运营期满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铁路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护路联防】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路联防组织,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做好治安整治、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督促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依据: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参考1.《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2.《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和工作制度。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十二条【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实行双段长责任制。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和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参考:

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督〔2017〕236号)

“三、建立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长效管控机制

(二)建立“双段长”工作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和铁路有关单位要建立“双段长”责任制,沿高速铁路线路(城区内每1公里、城区外每5公里)设铁路运营单位和地方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各1名作为段长,公布“双段长”人员名单,明确“双段长”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职责,建立人员随工作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建立“双段长”教育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双段长”认真履行职责,并定期对“双段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双段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巡查负责线路,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安排处置问题,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报上级地方政府和铁路有关单位处理。

2.《天津市关于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工作方案(试行)》(津城管办〔2018〕34号)

“三、工作机制

(三)“双段长”主要职责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需设置总段长一名,牵头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双段长”整体工作,每个责任区段,设铁路部门和地方乡镇(街道)负责人各一名作为段长。

“双段长”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对彩钢板、防尘网以及塑料大棚等硬、轻体飘浮物、对违法建筑物、残墙断壁,违规经菅、违规广告牌匾、违规垃圾渣土堆放、违规废品堆放、违规施工及围挡、树木遮挡、白色污染等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及沿线环境管理问题,联合开展环境管控,共同组织集中整治,确保铁路沿线环境整洁、规范、有序,防止因环境问题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意识。

依据: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参考1.《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2.《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责任约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依据: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2.《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国铁安监〔2018〕8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下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和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五条【保护区划定】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参考: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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