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乡镇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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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乡镇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试论乡镇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试论乡镇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2007-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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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齐头并进,缺一不可。

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却不尽如人意。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还相当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现状及分析

  

(一)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公务员实施的。

因此,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当前,在乡镇公务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

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

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和个人素质低下。

如,女服务员吴某在河北一派出所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名“嫖客”。

当吴某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

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卖淫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

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

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有的执法机关不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处罚、乱罚款、乱收费,擅自越权执法。

  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

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一些无证经营者,受执法单位个别人的庇护,有持无恐,不缴税费,获取暴利,破坏了经济秩序。

  

(二)地方风俗习惯影响依法行政

  基层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有些风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

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

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出嫁的女儿,即使是父母均亡,也无继承权。

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

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

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盲目出台政策,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

如某镇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

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

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

  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

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武汉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

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

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卖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卖淫案”。

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同居非卖淫”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再次,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丧失了法律的权威。

目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使得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纠纷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

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已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

而对自已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意管。

最后,判决的执行工作阻力重重。

有的判决涉及“三角债”问题而难以执行;有的当事人自持靠山强硬,拒不执行;还有的无理取闹,抗拒执行,甚至殴打执行法警。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乡镇依法行政问题、难点分析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二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六是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

  七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相当程度地被滥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影响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

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

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

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

江泽民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

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

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

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

  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

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

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

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

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

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

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

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

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

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四)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

  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

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

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

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

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的欠缺,尤其有必要用程序来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

必须使他们牢固树立“实体处理正确,程序的违法,其结果也是行政的违法”的意识。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虽然依法行政难点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是,我们必须要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得逐一解决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事业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依法治国的大目标就一定能够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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