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docx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行为,提高风险管理和定价能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辖内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
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是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是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是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贷款。
第四条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确定贷款利率要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
成本、承担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
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政策。
(五)规范管理原则。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由法人行社总部统一管
理,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
基层分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利率定价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组织机构应由理(董)事会、审贷委员会、基层分支机构审贷小组、信贷员等四级组成。
其职责分别为:
(一)理(董)事会为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及时下达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审批本行社利率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利率执行水平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对本行社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审贷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同业利率执行情况以及民间资金投向和利率趋向等信息资料;组织测算本行社计息资产负债的利率水平,进行资金成本收益分析;制定、修改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维护和更新贷款利率定价参数;审批基层分支机构超授权贷款定价。
(三)基层分支机构审贷小组主要是对本行社的贷款定价政策进行研究,在法人行社授权区间和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确认;对符合信贷政策的超授权贷款利率报法人行社审贷委员会审批。
(四)基层分支机构信贷员主要是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的要求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在审贷小组授权区间内灵活确定日常贷款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超授权定价,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定价建议,报基层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审批。
第三章人民币贷款定价方法
第六条贷款基准利率的确定。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定价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法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法定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贷款利率定价的确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
贷款利率=基本利率+(1+浮动幅度)
基本利率=贷款资金成本率+贷款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减值准备)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率+目标利润率
资金成本率=(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社内调剂资金利息支出)/贷款平均余额
管理费用率=(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贷款平均余
额
税负成本率=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款平均余额不良资产损失(减值准备)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率=各项准备金/风险资产加权
总额
目标利润率=预计全年盈利额/贷款平均余额
第八条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
(一)最低浮动幅度计算方法。
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成本率+贷款管理费用
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减值)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率+最低目标利润率一法定贷款利率。
上浮幅度的计算方法。
在当地经济和居民最高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
(二)法人行社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三)基层行社审贷小组在授权内确定贷款浮动幅度。
(四)信贷员通过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抵押担保方式和银企合作综
合贡献度等指标进行打分,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定价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按贷款风险度和银企综合贡献度两大块采用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多少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单位:
%
总得分
100-95
95-90
90-85
85-80
80-75
75-70
70分以下
浮动幅度
O
20
35
50
65
80
90及以上
考核标准
(一)贷款风险度(60分)
1.企业信用等级(20分)。
企业信用等级以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评定或认定为准,在他行(社)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且与本行社相同,借款人在贷款行社无不良贷款和
欠息情况,信用程度较好的,可以按他行(社)评定等级认定。
其中AAA级信用企业得2O分;从级信用企业得17分;A级信用企业得14分;BBB级信用企业得儿分;BB级信用企业得8分,B级信用企业得5分,CCC级及以下信用企业不得分。
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
其中资产负债比率30%以下得20分;3O—5O%得15分;50—70%的得8分;7O%以上的不得分。
2.贷款担保方式(2O分)。
(1)存单或国债质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20分。
(2)土地房产抵押或经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认可的收费权质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18分。
(3)设备抵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得16分。
(4)保证贷款。
其中AAA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14分;AA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12分;A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10分;BBB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8分;船级信用企业的得
6分;B级信用企业保证的得4分;CCC级及以下信用企业保证的不得分。
(5)以上担保方式追加经营者夫妇或全体股东保证担保的分别加2分(最高不超过
20分)。
(6)多种担保方式并存,通过加权方式计算得分。
3.贷款比例控制(10分)。
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占贷款行社资本余额比例在10%以下得1分;9%得2分;8%得3分;7%得4分;6%得5分;5%得6分;4%得7分;3%得8分;2%得9分;1%得10分。
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4.信贷投向(10分)。
被列入国家支持类的行业或企业得10分,审慎类和禁止类行业或企业不得分,其他企业根据发展前景和发展趋势,经各基层社认定分别给予
1—5分。
(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40分)
1.开立账户(10分)。
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得10分;开立专用账户的得5分;开立辅助账户的得2分;没有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不得分。
2.存贷比(25分)。
指企业在开户行社的存款与贷款之比。
以2O05年末作为新老贷款划断时点,2005年末贷款余额为老贷款,2006年及以后新增的为新贷款。
(1)均为老贷款的存贷比在20%以上的得25分;存贷比在16%—20%的得20分;存贷比在12%—16%的得15分;存贷比在8%—12%的得10分;存贷比在4%—8%的得5分;存贷比在4%以下的不得分。
(2)均为新贷款的存贷比在35%以上的得25分;存贷比在35%—30%的得22分;存贷比在30%—25%的得19分;存贷比在25%—20%的得16分;存贷比在20%—
15%的得13分;存贷比在15%—10%的得10分;存贷比在10%—5%的得7分;存贷
比在5%以下的不得分。
(3)既有老贷款又有新贷款的,通过加权方式计算得分。
3.企业入股(5分)。
入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得5分;2万元以下的得3分;没有入股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5分)。
对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今后业务发展、业务合作影响和贡献较大的,经法人行社认定,酌情加l—5分。
(四)对新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未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可按照资产负债比例得分;银企综合贡献度根据上年日均存款余额与今年意向贷款数额的比例,参照执行。
第十条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贷款按贷款风险度和综
合贡献度两大块采用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多少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单位:
%
总得分
100-95
95-90
90-85
85-80
80-75
75-70
70分以下
浮动幅度
0
10
20
30
40
50
60及以上
考核标准
(一)贷款风险度(6O分)
1.信用等级(25分)。
以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评定的信用等级为准,其中被评定为“信用户”的得25分;“非信用户”的不得分。
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自然人家庭负债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
其中
10%以下得25分;10—20%得18分;2O—5O%得8分;50%以上的不得分。
2.贷款担保方式(25分)。
(1)存单或国债质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25分。
(2)土地房产抵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的得18分。
(3)设备抵押且折扣率符合规定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得10分。
(4)保证贷款。
其中A级以上信用企业保证得20分;A—B级信用企业保证得10分;B级以下信用企业保证不得分;国家公务员保证得20分;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保证得10分。
(5)以上担保方式追加经营者夫妇或全体股东保证担保的分别加5分(最高不超过
2O分)。
(6)多种担保方式并存,通过加权方式计算得分。
3.贷款用途(10分)。
贷款用途属农业生产贷款的得10分;助学和家庭消费贷款的得8分;个体经营、加工、运输、商贸和其他类贷款的得5分。
不符合贷款投向的严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二)综合贡献度(40分)
1.开立账户情况(20分)。
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得20分;开立一般账户的得15分;没有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不得分。
2.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关系(20分)。
借款户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且股金1万元以上的得20分;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且股金在1万元以下的得18分;非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但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有存贷款记录的得
15分;非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的得l0分;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且逾期2年以上严禁贷款。
第十一条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三)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利率,,按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再上浮1O%后执行。
第四章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二条农业贷款在本年度内到期的,到期利随本清,跨年度贷款年末结息,到期利随本清。
其他贷款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上注明的结息方式结息,跨年度的年末结息。
第十三条企业贷款全部实行按季(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
第十四条加罚息规定。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清的借款)加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10O%。
第五章定价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年初基层分支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六条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幅度。
基层行社应在授予的贷款利率定价权限内进行贷款利率定价,突破定价权限的贷款利率定价需上报法人行社总部进行超授权审批。
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下线以下的,需上报法人行社总部备案。
第十六条借款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调整。
短期贷款须遵循到期调整的原
则,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调整,提前调整须上报联社审批。
中长期贷款利率调整,必须在满一年后按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和新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第十七条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审批的贷款优惠利率,除为
化解不良贷款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外,其余利率优惠贷款(短期贷款到期后,中长期贷款满1年后)均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对特殊情况的企业,可适当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各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报联社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浮动幅度。
第十八条法人行社审计稽核部门应根据本行社利率定价政策对基层分支机构
审贷小组和信贷员的定价转授权情况、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其执行效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机构、部门、人员限期纠正,并向本行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基层分支机构审贷小组要对信贷员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其按规则
执行贷款利率定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贷款利率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
2、任意为借款人降息、减息、免息、挂息或停息的;
3、收回的利息不能按时入账的;
4、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二十一条法人行社对贷款利率定价过程中因越权、违规或其他不适当行使权力而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重大风险的机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各地可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