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612774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doc

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

案例一:

股息、红利

【含义】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汇算清缴之后,境内A公司董事会2014年5月27日作出决议,向其100%投资方香港B公司支付2013年度税后利润20万美金。

【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5%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A公司代扣代缴5%企业所得税。

按照境内A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4年5月27日美元汇率为6.1687折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6.1687×0.05=6.16(万元)

【要点提示】

1、 企业支付2008年度以后(含2008年度)的税后利润应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2、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时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如果涉及到投资方有变动的情况,需要区分名称变更和股权转让。

仅因为名称变更导致的投资方名称变化,需要提供相应的更名材料;如果因为股权转让导致投资方发生变更,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源泉扣缴。

5、 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二)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三)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6、如母公司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其母公司申请取得股息、红利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文)。

案例二:

利息、担保费

(一)利息、担保费

【含义】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境内A公司与香港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本金29500000美元,需支付利息1987816.63美元。

【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获得的利息可享受7%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A公司根据利息金额代扣代缴5%营业税和7%企业所得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5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7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07)]×0.05

附加税=营业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

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1)]×0.07

【要点提示】

1、企业应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

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2、企业对外支付利息,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贷款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贷款方申请取得利息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文)。

3、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4、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税。

案例二:

租金

(二)租金

【含义】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气体钢瓶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

【税务处理】A公司代扣代缴17%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

X-[X*17%*(1+0.07)]/(1+17%)-[X*10%]/(1+17%)=62000美元

则含税价X为81679.99美元。

增值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

企业所得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要点提示】

1、租赁不动产发生的租金,如房租等,应按5%代扣代缴营业税,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缴纳印花税。

税额不足1元,按1元缴纳印花税。

2、融资租赁虽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但仍属租金范围。

3、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案例二:

特许权使用费

(三)特许权使用费

【含义】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典型案例】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引进技术合同,合同总价为180万欧元,其中:

1、软件费10万欧元;2、在卖方国家的设计费120万欧元;3、在卖方国家的培训费30万欧元;4、技术指导费20万欧元。

【税务处理】该合同是引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且其设计费、培训费、指导费皆与其转让的技术有关,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由A公司按1-4项的总金额代扣代缴6%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8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8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1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

X-[X*6%*(1+0.07)]/(1+6%)-[X*10%]/(1+6%)=180万欧元

则含税价X为212.99万欧元。

增值税=212.99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

企业所得税=212.99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1

【要点提示】

1、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对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对方申请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税率见双边税收协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3、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需要按所载金额0.5‰缴纳印花税。

4、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由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上述行为收入可以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5、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案例三:

劳务(设计费)

(一)设计费

【含义】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公司委托境外B公司为其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向B公司支付该项目设计费10万美元。

B公司除前期派人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A公司,且该设计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境内A公司所有。

【税务处理】该合同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可将受托方的收入认定为劳务所得,A公司代扣代缴6%增值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设计费1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6)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

X-[X*6%*(1+0.07)]/(1+6%)=10万美元

则X为10.64万美元。

增值税=10.64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6)

【要点提示】

1、合同中若约定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受托方或双方共有的,可将受托方的收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2009年1月1日之后,2012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劳务发生在境外,而劳务接收方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

3、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4、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备案项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外项目),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经备案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构成常设机构,除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外,还应按2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且利润率15%-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

6、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案例三:

劳务(培训费)

(二)培训费

【含义】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公司与境外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B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视会议和电话会议的形式为A公司提供有关市场销售、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方面的培训,未派人来华提供服务。

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

【税务处理】A公司代扣代缴5%营业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营业税=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5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营业税=[(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05

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

【要点提示】

1、200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劳务发生在境外,而劳务接收方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

2、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3.、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备案项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外项目)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经备案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构成常设机构,除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外,还应按2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且利润率不低于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

5、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