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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细则

编制说明

为加强工程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与任务,保证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本工程特点,在各参建单位充分酝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订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参照了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如有与上述法律、规范相抵触,则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届时,本管理细则将作为参考,如没有抵触,则在兼顾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该细则为主。

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请各参建单位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履行本管理细则。

 

目录

一、建设工程现场例会规定

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实施办法

三、建设现场管理处罚实施标准

四、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五、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六、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七、现场安全管理细则

八、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九、现场文明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现场管理条例

一、工地例会规定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科学、顺利、有序地进行,协调各单位的不同要求和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单位的责任。

掌握工程建设中的应处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促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重大问题的解决,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

建设单位:

工程部全部人员

监理单位:

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及质检员

(二)、会议时间:

每周二下午15时

(三)、会议形式和内容:

1、集中各与会人员签到,对有关与会人员进行现场分工,参加实地检查;

2、对现场工程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实地测量和检查,与会人员按照分工分别参加检查、监督和现场学习,并记录。

3、对检查存在的问题,除现场予以纠正外,并在检查后予以公布,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按照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4、会议后,形成每旬质量通报,及时分发各单位,并在下旬进行复查。

对复查不合格的,将予以停工整顿,并按处罚标准中的处罚额度处罚。

(四)、对检查中工程业绩较好的,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程业绩表现较差的,将予以经济处罚。

(五)、例会请假应提前30分钟以上;无故迟到5分钟及其以上的与会人员,按迟到200元/次;无故缺席的与会人员按500元/次进行处罚。

(六)、专题会议的要求,按照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七)、例会上各项目部应做书面汇报,内容包括:

上周本项目部工程进度情况、质量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下周本项目部工程进度计划情况;需要建设及监理单位协调的有关事宜。

如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书面汇报资料,将按照每次处罚500元。

二、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实施办法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规范》、《规划法》及宿迁市建设工程验收程序之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验收能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公正化地实施,促进各方主体单位的验收责任,明细各方主体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程放线定位验收

1、放线定位验收准备工作

(1)项目部应按照总平面图及具体放线定位通知实施复查基准线、放线、定线复查校正等工作,并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2)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对放线定位进行自检并认定合格和签证;

(3)项目部向监理机构申报验线,经监理机构验收确认合格并签证完毕;

(4)项目部向工程部(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书面申请验线,并应附带相关签证(复印件加盖项目部印章)。

2、验收程序

(1)由工程部联系质量监督站、设计院、勘测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确定验收时间;

(2)各方参建主体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先听取工程部有关人员对放线定位的介绍,项目部说明放线定位经过和监理部说明验收意见,各方人员熟悉放线定位要求;

(3)各方主体单位人员对资料、现场分别予以查看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和认可签证;

(4)基础结束时,由建设单位另行组织规划部门放线验收,并由规划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二)、基桩分部验收

1、验收准备工作

(1)基桩分部应按照设计、变更通知要求,全部结束该分部工程的施工;

(2)基槽已开挖到设计基底标高,基槽符合验收的设计要求;

(3)工程桩及附桩应按照图纸施工并符合合格标准;

(4)基桩与土建总包单位已按照国家规定,对资料和实地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并已签证;

(5)监理机构已组织预验收,并认可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相应的签证手续已结束;

(6)承包与监理机构分别对基桩分部出具控制、验收的书面总结资料(应加盖各机构印章);

(7)承包单位向工程部书面申报基桩分部验收,并附带相关签证(复印件应加盖红章)。

2、验收程序

(1)由工程部联系质监站、设计院、勘测院、监理部、总包单位和基桩分包单位,并确定验收时间和参加人员;

(2)监理单位组织各方主体单位进行验收,质监站予以监督。

(3)听取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实施办法、步骤及相关的组织措施、复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后序工作的建议,和本分部验收的意见。

(4)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分别对设计实施情况、工程地质状况,结合后期检测报告发表各单位的验收意见。

(5)监理机构汇报监理控制措施、控制效果,现场存在问题,处理的方法和结论,资料中的缺陷等,并阐述监理机构确认的质量等级。

(6)建设单位向验收组介绍工程概况、合同履行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问题的状况。

(7)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后,由质监站专家对各方验收行为和标准发表看法,并对有关问题予以记录备案。

(8)各方主体单位验收人员分别予以签证;验收意见不能统一的,予以重新申报,另行组织验收。

(三)、基槽验收

基槽验收与基桩分部同步验收,按照先基桩后基槽的原则验收。

(四)、基础(主体)分部验收

1、验收准备工作

(1)基础(主体)分部工程已施工结束,并具备验收条件;

(2)经施工单位组织技术、质检部门共同验收和自检自评合格,并签证盖章认可;

(3)项目部向监理部申报验收基础(主体)分部,经总监组织验收,合格后签证;

(4)项目部向监理部申报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并向监理部提供基础(主体)分部总结报告(企业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

(5)监理部提供基础(主体)分部监理总结报告和质量评价报告;

(6)项目部向监理部书面申报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并附带相关签证。

2、验收程序

(1)工程部接通知后24小时内(节假日例外),向质监站、设计院、勘察院书面联系,并由监理部组织验收组验收。

(2)施工单位向验收组汇报合同履约、执行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时的质量管理等情况;

(3)监理单位对该分部工程作总体评价;

(4)审查该分部的检验评定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

(5)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并做出质量评价;

(6)填写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签字盖章后三日内报质监站备案。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验收准备工作

(1)项目部已完成单位工程合同内容,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2)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质检、项目部共同验收和自检自评合格,并签证盖章认可;

(3)项目部向监理部申报竣工验收,并提供总结报告和相关软件资料,由总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并对验收的问题予以签发“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至项目部和工程部备案;

(4)项目部对整改问题整改结束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申请初验。

初验仍发现有问题的,由监理签发整改通知单到项目部,工程部备案;

(5)初验整改结束后,监理部检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总监签发同意验收申报意见;

(6)施工单位向工程部申报竣工验收申请,并盖企业章,技术负责人签字,附带总监和甲方代表意见及相关软件资料。

2、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单位应提出对工程管理情况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有工程报建、工程概况、甲供材料及质量情况、有无违反分包、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管理情况;

(3)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情况提出总结报告,内容主要有:

勘察情况、设计意图、图纸变更、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及其它有关情况;

(4)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情况提出总结报告,内容主要有工程概况、质量控制及管理、质保资料、质量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等;

(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提出质量评价报告,并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督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检测试验报告;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有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告示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验收程序

(1)工程部接到项目部竣工验收申报后,18小时内签发书面验收申请书到质监站、设计院、勘察院,并组织各方验收(7个工作日后);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4)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现场管理处罚实施标准

为了加强现场管理,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保证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工作的良性循环,达到两个文明共同发展、实施,特制定本处罚实施标准。

(一)、安全类

1、无证上岗,责令立即纠正,处罚200元/人次;

2、不能正确戴好安全帽和持工作卡上岗,责令立即纠正,处罚50元/人次;

3、未记录或漏缺记录安全台帐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100元/次;

4、未有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不全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元/次;

5、无安全宣传牌、条幅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元/次;

6、未按照要求及时搭设脚手架,责令立即整改,处罚200元/天;

7、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处;

8、进入高空、危险处作业没佩带安全带或安全带不合格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条次;

9、“三宝”、“四口”未按照要求使用防护者,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处;

10、未按照用电要求配置“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箱;

11、违反安全用电其它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次;

12、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责令立即整改,处罚1500元/次。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者,按照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二)、文明施工类

1、尊重业主及监理,服从业主及监理单位管理。

如业主及监理提出正确的建议,承包商拒不采纳或不服从业主及监理单位管理者,总监有权建议更换不合格的人员,其中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其它施工人员。

如发生上述情况,每次处罚承包单位500元/次。

如施工单位管理混乱,不按有关图纸、规范施工,造成不良影响时,总监有权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2、未按照标准进行封闭施工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天;

3、未按照要求设置配电箱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1000元/次;

4、条幅、靠牌、盆景数量低于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次。

5、场地未硬化或硬化不合格,材料堆放无序,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次。

6、施工现场有生活垃圾、清扫道路不整洁和现场不卫生,责令立即整改,处罚200元/次。

7、在现场聚众斗殴、打架或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处罚500元/次。

8、未按照要求保证车辆出入无污染“抛、洒、滴、漏”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次。

9、违反现场文明其它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次。

(三)、质量类

1、未经监理部批准或未报验,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次;

2、施工的质量低于验评资料合格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完成,并处罚1—3万元;

3、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未经批准脱岗,责令立即整改,处罚200元/次;各班组人员未能在施工浇筑时在岗,责令立即整改,处罚100元/次;

4、填报的资料中有弄虚作假现象或未及时报验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200元/次;

5、材料送检次数不足或未按有关规定送检、送检不合格,而投入工程使用,工程量不予确认,责令立即整改,处罚500元/次;

6、未按照“三检”、专职检制度,擅自申报验收,责令立即整改,处罚200元/次;

7、竣工时,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令立即整改,处罚1500元/次;

8、主要大宗材料(钢筋、水泥、砖等)、构配件(塑钢窗等)应按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复检(必须送检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复检频率如下(参见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手册)。

(1)水泥运至施工现场后按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场的同一编号为一检验批,每一检验批的总量不超过200t(贷装),散装水泥为500t。

(2)钢筋应按批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每批应由同厂、同炉号、同级别、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进场时间的钢筋组成。

(3)其它材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4)同一项目部的主要大宗材料(钢筋、水泥、砖等)、构配件(塑钢窗等),最多只能两栋共享同一检测成果。

如未按上述规定复检者或复检不合格即用于本工程者,该部位工程按不合格工程论处,拆除重做。

拆除费用由相应承包商自负,并处罚承包商2000元/次。

(四)、投资类

施工单位应如实按有关图纸、定额及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上报每月工程量,计量工程师应如实校核本月完成工程量,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如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图纸、合同文件及定额填报者,监理单位在按实核减工程量的基础上,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处罚。

视情节轻重,处罚500—2000元/次。

(五)、进度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工期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编制详细的月进度计划报请监理部审批。

如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应严格按月计划完成任务。

推迟一天者,处罚200元/天,提前一天都按200元/天给予奖励。

(六)、其它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组织施工,如违反相关条文的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四、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为了工程的软件资料有序、科学地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资料齐全、真实、客观,促进建设档案备案制度的顺利开展,根据工程资料规范备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资料指建设的验评资料、开竣工报告、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技术交底材料、原材料进场登记表、竣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变更图纸、工程各方主体的联系单、总结报告、试验报告、原材料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等资料。

(二)、工程资料必须专人专职负责,并持证上岗。

其中施工企业为专职资料员(或质检员)负责,监理企业为专职资料管理员。

(三)、工程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详细、及时、有效,附件必须原件或抄件。

(四)、工程资料的签发人、签收人、时间,应为实人实时签证,禁止他人代签,印章应齐全规范,内容填写真实、科学、文字语言规范。

(五)、工程资料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及时提前申报,以利于监理及时组织人员监督、旁站、巡视。

(六)、工程资料在验收前后,均应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及时签证,禁止事后中补签现象发生。

(七)、工程资料应及时收集、归档并装订成册存档,避免资料不全或丢失。

(八)、工程资料在竣工后应及时上交建设单位,以利于工程资料备案。

(九)、违反本规定,经检查属实的,按照现场处罚规定执行。

五、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监理规范及宿迁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主要控制范围是指实体控制质量,软件资料见资料管理规定。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专职质检员、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应配备齐全并应持证上岗。

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监理,并经监理部门认可后,方允许人员的变更。

(三)、工程施工时,相关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应在岗指挥,项目经理脱岗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委托授权相关人员暂时代替,避免工程无指挥人员施工。

(四)、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允许进场开工。

(五)、工程建设中,严格遵照验收检查程序要求,提前进行“三检”和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工序报验。

(六)、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及时检测并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禁止用于工程建设。

(七)、工程关键部位(如现浇主体、防水施工部位)施工时,技术人员、各班组人员不得脱岗,无人管理的工程质量等级不予确定。

(八)、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除遵照“三检”、专职检,还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合格后由出具总结报告,并由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然后方可申报监理验收。

(九)、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禁止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项目部对其建设工程应纳入正常管理,包括软件资料,实体检查、质量控制、等级认定等。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现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建议取消施工资格。

六`、现场材料管理办理

为了保证工程使用材料符合标准规定,避免劣质材料进场和投入使用,根据监理规范及建筑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场所使用材料必须由专职材料员进行管理,并建立进场材料登记入帐制度和使用部位登记制度。

(二)、工程用的材料包括:

砖、砂、石子、水泥、钢材、水电材料、防水材料、木材、塑钢材料、涂料及其它用于工程建设上的一切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等。

(三)、所使用的材料均应提供供货商单位、资质、法人代表、合同附件、材料规格、数量、等级标准、合格证、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四)、任何用于工程的材料,均应填报材料进场申报表,并经监理认定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

(五)、经监理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全部按时退场,退场时必须由监理旁站监督实施,并填报退场手续,并存档入建设工程档案。

(六)、特殊的材料,如水泥、黄砂、碎石、钢材、防水材料、塑钢窗、涂料等材料均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的数量、规格和检测次数应符合有关标准,严禁漏检少检,检测不合格或未出具报告的材料禁止投入使用。

(七)、用于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与工程验评资料档案共同存档造册,并交付有关部门验收备案。

(八)、甲方指定的材料包括甲供材,由项目部按照验收程序送检和申报验收,并遵照本规定执行,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且甲方支付项目部一定的材料采保费(按合同约定)。

(九)、违反本办法的,将严格按照现场处罚规定执行。

七、现场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科学、顺利地开展,保障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建工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并设置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岗位人员禁止虚设和在外兼职。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订立安全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定人员职责的人工范围。

(三)、坚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制度。

(四)、坚持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岗前安全教育工作。

(五)、定期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大检查,并做好日常安全台帐工作,做到不缺记、漏记。

(六)、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并在实施中认真落实。

(七)、在现场关键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八)、进入现场的人员均应正确戴安全帽,并准备足够的安全帽以备用。

(九)、施工机器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非操作人员使用和操作。

(十)、现场用电应满足用电安全和要求。

(十一)、违反本安全规定按照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八、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针对现场用电安全要求,确保安全用电,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用电安全标准和市建设局安全用电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现场用电必须由专业持证电工上岗,生产期间电工禁止脱岗。

(二)、配电箱应满足“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外电防护措施应符合封闭严密的要求,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应符合要求。

(三)、配电相内设备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漏电保护参数应与使用机具相匹配。

(四)、配电箱内的线路应分别标明用途,箱内引下线无混接现象,箱子有锁、窗、防雨蓬,并做好用电档案的记录。

(五)、各配电箱间、机具与配电间线路,均应使用电缆,杜绝使用附导线和单芯线。

(六)、各用电线路的架设应满足架设高度的要求,并符合架设安全规定;采用地埋的,应满足埋设深度和保护厚度要求,在穿越道路时,应设置钢套管。

(七)、照明专用回路应设漏电保护,并彩暗装加套管敷设线路。

(八)、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必须匹配,禁止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九)、对违反安全规定将对照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九、现场文明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园林化、生态型宿迁的号召,认真配合城管、城建等执法部门的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开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宿迁市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省建工局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内容》,对现场实施安全文明工地强化管理,各单位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一)、施工现场必须封闭管理,应采用不低于1.8m高240砖砌围墙,两面粉刷并刷乳白色外墙涂料,外侧应写上关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企业精神等宣传标语。

(二)、施工现场大门应采用钢管焊接,并在门顶上方和门边设置灯箱,门顶灯箱标名工程名称和施工企业(或项目部),门边灯箱可以为企业精神或建设工程目标等宣传。

(三)、大门两侧应分别设“五牌一图”、“建筑工程通病防治标牌”、黑板通知栏,并建立门卫制度和进出工地人员登记。

(四)、各幢号上均应标明监理企业、设计单位、质量、安全、文明等条幅,并不低于4个条幅和6个垂幅。

(五)、现场应不低于20盆用于绿化的盆景和不低于6块的宣传靠牌,靠牌一律为方管不锈钢成品。

(六)、施工专场道路必须硬化,水泥有固定堆放地点,钢材等材料按类、分型进行堆放,并标明出产地、规格,且与现场总平图应一致。

(七)、现场生产设备与生活设施应分别设置不同地点。

(八)、现场施工场地内不得有污水和雨水积存。

(九)、生产、办公、生活区应分别设置灭火器材。

(十)、现场内及指定管理区域,应确保道路畅通和卫生,并应有专人负责保洁。

(十一)、禁止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法活动,并设立专职治安管理员。

(十二)、施工人员应持工作卡上岗,管理人员与工人应分别不同颜色。

(十三)、违反现场文明规定的,将给以处罚,标准按现场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代表(签章):

承包单位代表(签章):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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