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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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实际表现和素质水平,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综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

(一)综合考评实行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以定量的形式来体现。

1.定量综合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分、学业表现分与文体表现分三大类。

三大类考评指标、权重及其做法见《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定量综合考评采用现成考试成绩直接填写计算和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两方面测评计算的方法。

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给学生加减分。

(1)班级评测:

班级的班长、支书加上班级内部通过投票选出的10名其他同学对每位班级成员的表现进行考量,打出思想政治表现分和文体表现分的基础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评测每项的最后得分。

(2)年级评测:

年级辅导员、年级两委、各班班长、支书对参考班级评测的分数,对部分同学的分数进行讨论后,若认为有必要,可进行调整。

不同班级基础分因各班级同学评分标准不同做适当调整。

2.定性综合考评

(1)定性综合考评内容:

学生一年来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2)定性综合考评办法:

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登记表>>中定量考评的有关指标,草拟鉴定或综合评语,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并向学院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入<<学生素质综评>>栏目。

(二)几类特殊学生考评积分的处理

1.对于具有特殊才能、突出专业特长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生申报,学院审核上报,学校同意后,其毕业总评直接进入优秀等级。

2.因学业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其毕业总评成绩不能进入该年级毕业总评成绩的优秀等级。

3.转专业学生转出学年的综合考评在原就读学院进行(含各类评优),毕业综合考评成绩按照转入专业的实际成绩计算。

4.交换生的学业成绩按《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试行)》(闽师教〔2011〕79号)认定,思想政治表现分和文体表现分由学院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根据交换生在交换学校的表现情况进行测评认定。

5.结业生不累计毕业总评成绩。

(三)综合考评的内容及测算办法: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文体表现分×10%(说明:

第四学年仅进行第一学期综合考评)

2、素质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一)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测评

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100)=基础分(80)+奖励分(20)+扣分

1.政治思想道德基础分

(1)基础分评定标准:

政治思想道德表现的基础分满分为80分。

包括以下7项内容,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6分、65-60分、59-1分。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方向。

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心拥护程度。

②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成才道路。

主要考核参加政治学习、理论学习研究的表现和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

③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树立开拓进取、讲求实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

主要考核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④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⑤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诚实守信,勤劳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主要考核在公共场所和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

⑥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自觉创造美的生活。

主要考核良好的情趣、情操和文化艺术修养,以及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表现。

⑦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具备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

主要考核面临困难挫折及正常生活中的心理表现、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适应性和自我约束规范能力。

(2)基础分评测方法分为班级评测和年级评测:

基础分通过对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表现与关键时刻(及对重大事件)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等途径,对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

2、政治思想道德奖励分:

满分为20分,主要包括荣誉分、社会工作分和附加分。

(1)荣誉分

①在本学年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不含奖学金),分别加10分、7分、5分、2分;获得校长嘉奖者,加6分。

(同一事迹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加)

②本学年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级集体先进称号的,该班班长和团支书加3分,其他班委每人加2分。

获得校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者加5分,获得院级集体荣誉称号者加2分。

校免监考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加3分。

获以上荣誉的班级集体成员根据荣誉等级酌情加1分。

③受校、院、年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3分、1分、1分。

通报表扬以校、院在网页发布或传送的表彰文件为准。

附:

①凡获校级部门或校级社团荣誉(如部门优秀干事,部门工作积极分子)者可酌情加3分。

②凡获院、年级荣誉(如优秀舍长,优秀宿舍,舍标大赛获奖者)可酌情加2、1分。

(2)社会工作分

①凡担任校(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主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会长、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会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青年通讯社社长、学生电视台台长、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校电台台长加6-8分;校(院)学生会副主席、助理、学生党支部书记、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副会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青年通讯社副社长、学生电视台副台长、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校电台副台长及校部门负责人、各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班长、团支书,每人加4-6分;校(院)各部门部长每人加4-6分;校(院)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每人加2-4分。

担任其他学生干部根据各年级具体情况可加1至4分。

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不满一学年者酌情加分。

②校级学生干部、有关部门聘用的学生干部业务指导部门作出鉴定后,报院学生事务部审定,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实际表现给予酌情加分。

 

③干部考核一学期进行一次,凡学生干部民主测评赞成率达不到60%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的酌情扣相应职务的40%。

④凡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3)附加分

①由学校选派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竞赛者加5分。

②在社会上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事迹突出者(特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抢险救灾、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抢救伤残病人等),加5—10分。

③积极参加义务献血者,加2分。

(每学年只加一次)

④被评为优秀青年志愿者,加1分。

以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的奖状或证明文件为准。

附:

①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被评为“文明校园建设积极分子”,加3分。

②凡参加年级组织的活动(如基本观众)达到一定的次数也可酌情加分,满分为3分。

③以上均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的材料,由院系审核认定(4)扣分

①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处分者,分别扣7分、5分、3分、2分。

受党团纪处分者,可依此酌扣。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受校、院或年级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3分、1分、1分。

②无故缺席集体活动(表彰大会等)每次扣0.5分。

③无故未请假,旷课,每节扣0.5分。

④无故夜不归宿者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每次扣1分。

(5)思想政治表现分同时转换成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根据计算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确定思想政治表现考评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的30%(获得省级以上班集体荣誉称号的不超过40%),良好比例不超过60%。

(二)学业表现分测评

学业表现分=平均学分成绩+英语、计算机过级奖励分+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

1、学业测评分以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平均学分成绩=(Kl+K2+K3+……Kn)÷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K为每门课程实考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2、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l)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者分别在当年学业表现中加平均学分成绩2分、4分。

该奖励分仅计大学四年内第一次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

(2)通过计算机二级以上(含二级),在当年学年学业表现中一次性加平均学分成绩2分。

3、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分

(1)获得挑战杯国家特等奖,团队人均加平均学分成绩15分;一等奖,团队人均加12分;二等奖,团队人均加10分;三等奖,团队人均加8分。

省级特等奖,团队人均加10分;一等奖,团队人均加8分;二等奖,团队人均加6分;三等奖,团队人均加4分;优秀奖,加2分。

校级一等奖,团队人均加3分;二等奖,团队人均加2分;三等奖,团队人均加1分。

获奖个人的具体加分按照获奖团队加分总分与每个人的实际作用,由获奖团队指导老师与队长商定。

国家特等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20分,省级特等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12分,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相应级别、上一名次获奖团队的人均分。

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2)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第一创作者每项分别加平均学分成绩20分;获得省级奖励,加10分;获得市、校级奖励,加5分。

第二、第三创作者等加分依次减半。

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

(3)获得创业计划大赛国家金奖,加平均学分成绩15分;银奖,加10分;铜奖,加8分。

省级金奖,加8分;银奖,加5分;铜奖,加2分。

入选者,加1分。

(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4)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发表,每篇加平均学分成绩10分;在B类学术期刊发表,每篇加8分;在CSCD或CSSCI学术期刊发表,每篇加6分;在国家、省(含学报)各级学术类刊物(CN刊号)上发表者,每篇分别加6、4分;在其它各类学术刊物(CN刊号)发表,每篇加2分;收入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作品集,每篇加1分。

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加分依次减半。

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5)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加平均学分成绩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优秀奖,加3分。

省级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

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团体项目一等奖,团队人均加平均学分成绩8分;二等奖,团队人均加6分;三等奖,团队人均加4分;优秀奖,团队人均加2分。

省级一等奖,团队人均加5分;二等奖,团队人均加3分;三等奖,团队人均加2分;优秀奖,团队人均加1分。

获奖团队个人加分按照获奖团队加分总分与每个人的实际作用,由获奖团队指导老师与队长商定。

国家一等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10分,省级一等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8分,国家级、省级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团队个人加分不超过相应级别、上一名次获奖团队的人均分。

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以上专业大赛必须是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专业竞赛,赛事级别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闽师人〔2009〕29号)及《福建师范大学专题会议纪要》(〔2009〕20号)进行认定;以上创造发明、科研成果、专业论文以及专业作品必须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

(6)科技立项组长2分组员0.5分。

省创新实验课题组长3分组员1分。

若相关论文发表在期刊上则根据论文加分,不再累加(要有奖状或证书证明,同课题多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

以上科研成果的认定必须经过院系分管科研领导研究认定。

(三)文体表现分评测

文体表现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1、基础分测评方法,同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

2、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本学年参加全国、省、校(市)、院文体素质比赛者,分别加5、3、2、1分。

获全国、省、校、院一等奖者分别加8、6、5、3分;获全国、省、校、院二等奖者分别加7、5、4、2分;获全国、省、校、院三等奖者分别加6、4、3、1分;或其他奖项(如最佳表现奖、优秀奖等)酌情加1—0.5分。

凡体育项目破全国、省、校、院系纪录者可分别加评6、5、4、3分。

同项目多层次竞赛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

(2)参加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获奖者,加7-8分;参加校级体育赛事获奖者按1至8名,分别加6、5、4、3、2.5、2、1.5、1分;参加院级体育赛事获奖者按1至6名,分别加4、3、2.5、2、1.5、1分;团体赛事可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减半给分。

(3)本学年向校电台投稿并得到公开播出者,加2分(本人是学生记者的,加1分);宣传稿件在运动会中播出者,加1分。

(4)凡由各学院组织参加征文活动者,经证明后可加1分,获奖者再按获奖名次或等级酌情加分。

(5)公开发表非本专业作品,根据等级和质量每篇加1-5分。

凡在本年度参加校、院文艺演出者(元旦嘉年华,迎新晚会,运动会入场式等)酌情加1分。

3、扣分

(1)凡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2)凡不服从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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