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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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试行

附件2

成都中医药大学

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校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主要通过承接企业及社会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财

经制度和财经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和本规定。

第四条凡以成都中医药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经费实行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实行科研经费校长领导责任制和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分管责任制。

(二)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开支和结题审计等工作,督促科研经费的执行进度,协助本单位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配合学校对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纪监检查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处等部门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技处:

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和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提供项目结题审计信息;配合人事处、科技处考核绩效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人事处:

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合理安排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承担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责任。

(四)纪检监查审计处:

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控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承担相应的监督审计责任。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科研经费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和报批程序,优化科研经费资产结构、评估资产投入绩效,检查或监督资产使用状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

(六)实验设备处:

负责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实施科研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和使用效益管理,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确保科研设备帐、卡、物一致,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工作服务机制

第七条建立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学院、项目负责人相衔接的“专岗、专柜、专人”的科研管理工作服务机制,提高

科研工作管理服务效率。

第八条加强学校科研经费专业队伍建设。

根据实际需要,增强财务、科研专业管理人员配置,试行聘用项目科研秘书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加强科研基础工作建设。

要健全和完善科研申报、预算分配、合同(任务书)、预决算报表、结题审计等科研文件档案建设,确保科研档案安全完整。

第十条加强科研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是项目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一)纵向科研经费一律实行预算批复制和项目任务书管理制。

(二)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制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科研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企业)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学院为保障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三)科研经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1.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

2.对尚未采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仍以原科研管理费方式提取,不包括绩效支出,提取比例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专项用于提高科研人员的绩效水平,纵向项目绩效额度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评审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评审权限。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报学院同意后,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方可对外报出。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评审权限。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协议)条款,合理预计,自行编制预算,报学院同意后,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复执行。

(三)科研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应由项目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申报。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1.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编制。

2.涉及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3.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4.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5.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学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报批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经学院批准,并报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纪监审计处报备。

(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主管科技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制度。

科研经费支出或借款5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或借款5万元至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分管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或借款10万元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科技、财务校级领导审批;科研经费支出或借款20万元以上,还应报校长批准。

(二)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

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建立银行卡(公务卡)支付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并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严格外拨经费审核制度。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对于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

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允许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八)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九)设立“小金库”。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学校与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用于学校、学院科研管理运行。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在扣除绩效部分后,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科研课题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绩效支出纳入人事处管理。

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项目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健全包括纪监审计处、计财处、科技处等部门在内的学校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学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推进财务信息公开。

学校要按照财政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

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

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成都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成都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成都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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