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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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现制定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煤矿“双七条”为重点,通过在全省煤矿领域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进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分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此次行动。

1.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王江平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李尚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局长

冯仕文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胡永忠省国资委副主任

陈富庆贵州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陈晓辉贵州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

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

成员:

包毅省国资委运行处处长

吴长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二处副处长

韩树强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处长

文晓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熊晓龙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处长

姜学鸣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主任

冷运刚省安全监管局统计处处长

李彬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监察专员

石坚胜贵州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处长

谢志昌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2.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

副主任:

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

成员:

韩树强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处长

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谢志昌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邹江文贵州煤矿安监局法规处副调研员

贺先桥省安全监管局统计处科长

印明昊贵州煤矿安监局主任科员

杨国东贵州煤矿安监局主任科员

肖星贵州煤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陈冬凌贵州煤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许军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葛传雄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抽调及分配、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项表格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具体协调以及向国家安监总局上报各项统计报表、总结等工作。

(二)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委会必须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排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排查治理行动,落实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

(三)省安委会对煤矿隐患排查组统一编组,人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和省、市、县三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以及煤矿专家、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组成,全省共成立78个排查组,对808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停产、关闭矿井进行排查,每组7人,其中政府部门2人、专家2人、救护队员3人,每组排查煤矿约10处左右。

(四)各煤矿企业集团要成立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三、排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煤矿。

(二)任务分工。

1.中央在黔煤矿、省属国有煤矿和规模120万吨/年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贵州煤监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排查治理,具体分组及任务分工情况(见附件1)。

2.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各产煤县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并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煤矿进行巡查,各煤监分局派员参加;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煤矿进行定期巡查,盯死看牢,并严格采取停止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等措施,具体分组及任务分工情况(见附件2)。

3.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本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四、工作步骤

从2014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14年11月底完成)。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召开分管领导、安委会有关单位负责人、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并及时组织本辖区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各煤矿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按照全覆盖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措施。

企业隐患自查及整改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

各排查组要按照任务和分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排查方案,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

排查情况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

每个排查组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到位,整改完毕由原排查组负责进行验收。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年4月)。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排查重点

(一)停产(建)煤矿

1.停产(建)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2.停产(建)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建设)、只生产(建设)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二)正常建设煤矿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是否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空(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调,配备应急救援装备,预案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等;

9.其他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委会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9月26日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县集体谈话会议精神专项检查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各排查组要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矿矿见效”的要求,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做到100%全覆盖,并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矿排查时间不少于5天,每矿复查时间不少于2天,确保做到对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排查和复查相隔时间原则上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由各排查组视情况而定。

(三)加强保障,落实措施。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抽调工作要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保证必要的应急值守力量,确保战时能快速、有效抢险救援。

加强参加排查人员的安全和生活保障,参加省级排查组专家和救护队指战员的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参加其他排查组专家和救护队指战员的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各市(州)安委会协调解决。

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得向企业摊派。

(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排查组要严格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度,严字当头、明确责任,抓住重点企业、关键环节、主要工艺、重要部位,注重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加快整改,跟踪督办。

各排查组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对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组提出的重大隐患要按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排查组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及时整改销号。

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进行上限处罚。

(六)加强统计,及时总结。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于11月28日前将负责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排查组的报表由各组联络员每月5日前按照统一格式表格(见附件3、4、5、6),以一矿一表的方式汇总后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级排查组的报表由各组联络员每月底前按照统一格式表格(见附件3、4、5、6),以一矿一表的方式汇总后报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汇总,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要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为契机,开展好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进一步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和隐患数据库;各排查组在每个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并报(送)煤矿所在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七)真抓实干,注重实效。

排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坚持井上和井下并重,资料和现场相互印证,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时间表,搞好跟踪落实和督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采取夜查暗访等形式,随时进行抽查,对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

附件:

1.省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组分组及任务分配表;

2.市、县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组分组及任务分配表; 

3.煤矿隐患大排查检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统计表;

4.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情况统计表;

5.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回头看”复查统计表; 

6.煤矿基本情况表。

附件3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统计表(表3)

一、排查组情况

1.排查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2.排查组人数:

其中救护队员人数:

3.是否跨地区检查:

是□否□

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

1.矿井全称:

2.所在地:

省(区、市)市县乡镇

3.煤矿类别:

中央企业□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乡镇煤矿□

4.煤矿状态:

生产煤矿□建设煤矿□

停产(建)煤矿□

5.矿井瓦斯等级:

瓦斯□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

6.煤层自然倾向性:

容易自燃□自燃□

不易自燃□

7.开拓方式:

露天□立井□斜井□平硐□

立井斜井混合□平硐斜井混合□

8.开采方式:

炮采□普采□综采□

水采□非正规开采□

9.工作面个数:

采煤(个),掘进(个)

10.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11.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12.2014年产量

(万吨)

13.剩余可采储量:

(万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15.是否建立救护队

是□否□

16.本企业救护队或签服务协议救护队名称

17.开展自查情况:

自查一般(项),自查重大隐患(项),其中已治理重大隐患(项)

排查组组长:

(签字)被检查煤矿(矿井)负责人:

(签字)

附件4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情况统计表(表4)

检查矿井全称:

排查项目类别

排查出一般隐患(项)

排查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项)

是否将重大隐患和问题反馈地方政府

合计

——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是□否□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是□否□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是□否□

4.停产及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停止供应火工品和限制供电

是□否□

(二)煤矿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是□否□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是□否□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是□否□

(三)生产矿井

——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是□否□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是□否□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是□否□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是□否□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是□否□

6.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是□否□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是□否□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

9.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10.排查组认为其他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是□否□

排查组组长:

(签字)被检查煤矿(矿井)负责人:

(签字)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回头看”复查统计表(表5)

复查矿井全称:

排查项目类别

排查组查出一般隐患

其中:

已整改

排查组查出重大隐患

其中:

地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

其中:

已整改

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列入治理计划

落实“五到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万元)

合计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4.停产及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停止供应火工品和限制供电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10.排查组认为其他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排查组组长:

(签字)被检查煤矿(矿井)负责人:

(签字)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6

煤矿基本情况表(表6)

填表单位:

序号

煤矿名称

所在地

煤矿

类别

煤矿状态

生产

能力

矿井瓦斯等级

煤层自燃倾向性

开拓

方式

开采

方式

工作面个数

剩余可采储量

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

采煤

掘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2

3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备注:

1.所在地,填写煤矿的具体地理位置,写明XX市(地)XX县(市);

2.煤矿类别,填写中央企业、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

3.煤矿状态,填写生产煤矿、建设煤矿、停产(建)煤矿;

4.生产能力,填写最新核定的生产能力,未参加过能力核定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

5.矿井瓦斯等级,填写瓦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6.煤层自燃倾向性,填写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7.开拓方式,填写立井、斜井、平硐、立井斜井混合、平硐斜井混合;

8.开采方式,填写炮采、普采、综采、水采、非正规开采;

9.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填写有效期起止日期,格式: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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