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业银行.docx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业银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业银行.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机构、高管)
一、适用范围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具体范围: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受理机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一级分行:
银保监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二级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一级分行:
银保监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二级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分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设立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条件。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
2
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4
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复印件
1
纸质
5
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复印件
1
纸质
6
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7
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8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拟
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
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
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
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9
筹建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
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
业人员的计划,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经授权的筹建
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
申请人的机构发展战略。
复印件
1
纸质
11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复印件
1
纸质
12
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开业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条件。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
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复印件
1
纸质
3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4
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
绍。
复印件
1
纸质
5
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复印件
1
纸质
6
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7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8
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
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0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复印件
1
纸质
11
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筹建(报告制)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3.接受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无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2)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3)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4)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5)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设立条件的。
8.申请材料
拟设立支行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9.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时限要求
拟设立支行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四)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开业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条件。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
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复印件
1
纸质
3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4
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5
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复印件
1
纸质
6
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7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8
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0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复印件
1
纸质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五)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名称的规范符合命名规则相关要求。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变更的原因等。
2
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复印件
1
纸质
3
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4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复印件
1
纸质
5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复印件
1
纸质
9.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六)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一级分行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受理机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
银保监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升格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升格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一级分行条件。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银行机构的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信息技术管理系统建设、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
拟升格机构总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
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总行对升格后机构业务
范围的授权文件。
5
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6
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7
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8
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9
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10
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1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1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3
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
求的证明文件(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4
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5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16
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10.审批时限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的,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所在地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七)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受理机构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终止营业:
银保监会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终止营业:
上海银保监局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终止营业:
银保监会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终止营业:
上海银保监局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终止分支机构的理由充分。
(3)终止分支机构经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批准并出具有效批准文件。
(4)终止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终止营业理由以及相关方案等。
2
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复印件
1
纸质
4
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5
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
间安排等。
6
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复印件
1
纸质
7
金融许可证
复印件(A4规格)。
复印件
1
纸质
8
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复印件
1
纸质
9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复印件
1
纸质
10
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八)
1.项目名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七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
原件
1
纸质
2
任职资格申请表。
复印件
1
纸质
3
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复印件
1
纸质
4
个人的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
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
个人承诺书。
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6
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7
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②合法合规情况;
③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⑤审计结论。
8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复印件
1
纸质
9
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