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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汇总

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2013年7月

目录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调整能源结构

(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三)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四)加强扬尘综合整治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六)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四、重点工程项目

五、综合保障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完善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三)创新科技支撑体系

(四)建立节能环保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六)建立弘扬生态文化和公众参与体系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分别为152微克/立方米、86微克/立方米和47微克/立方米;2011年,分别为135微克/立方米、74微克/立方米和46微克/立方米;2012年,分别为129微克/立方米、66微克/立方米和41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连续2年改善。

但环境空气质量距生态山东建设和人民群众要求依然有较大差距,2012年,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折算)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84倍、0.1倍、0.03倍和1.4倍。

2012年10月-2013年3月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0.115毫克/立方米,17城市中只有威海市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

2010-2012年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188.11万吨、173.99万吨、70.57万吨;2011年分别为182.74万吨、179.02万吨、61.27万吨;2012年分别为174.9万吨、173.9万吨、56.6万吨。

二氧化硫、工业烟(粉)尘排放量连续2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与2010年相比基本持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能源和工业结构偏重

2011年,全省煤炭消费量高达3.8亿吨,约占全国的1/10,世界的1/20,每平方公里煤炭消费量达2433吨,远高于广东(903吨)、浙江(1367吨)、江苏(2288吨)和全国平均水平(397吨);万元工业增加值煤炭消耗强度为1.96吨,远高于广东(0.75吨)、浙江(1.34吨)、江苏(1.09吨)。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

2012年,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74.9万吨和173.9万吨,均居全国第一。

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量为8.7千克,明显高于江苏(4.79千克)、广东(3.52千克)、浙江(6.09千克)等省份。

同时,按照环保部确定的基数,我省十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79.6万吨,也居全国之首。

结构性污染突出,火电、钢铁、建材、化工和石油炼化五大行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不足30%,污染物排放量却占90%左右。

2.城市环境管理粗放

长期以来,大规模的旧城拆迁改造、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卫保洁、秸秆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生产和管理环节,未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扬尘控制规范和管理要求采取扬尘防控措施,城市扬尘和油烟等造成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城市扬尘、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3.机动车污染日益凸显

一是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大且增速快。

2012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2323万辆(其中汽车约1000万辆),居全国第一位,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居全国第二位。

尾气中的碳氢化合物、炭黑等多种污染物最终转化为细颗粒物和臭氧,是复合型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二是油品质量落后。

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已执行国Ⅳ及以上汽(柴)油标准,而我省汽油目前执行国Ⅲ标准。

不同油品含硫量差距明显,国Ⅴ汽油含硫量为10ppm,是国Ⅲ汽油的1/15,是国Ⅳ汽油的1/5;国Ⅳ柴油含硫量为50ppm,是国Ⅲ柴油的1/7,是国Ⅱ柴油的1/10。

三是黄标车污染严重。

2012年,全省黄标车80多万辆,仅占汽车保有量的7%,但氮氧化物排放量却占机动车排放量的70%多;在黄标车中,大中重型车辆(客货运车辆)氮氧化物排放量占70%。

提升车用油品质量和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点。

4.生活消费方式的影响逐步显现

我省人口众多,资源能源消费强度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生活消费品数量逐年增加,建筑房屋装修、家具生产及喷涂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逐年增加,细颗粒物污染加剧。

5.自然环境对空气污染的净化能力较差

全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人均林地面积0.41亩,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人均林木蓄积量0.93立方米,不到全国的1/10,森林资源的不足限制了森林生态功能的发挥。

全省大部分城市常年干燥少雨,裸土面积大,受风沙威胁的土地面积比例较高,植被吸附能力差,冬、春、秋季扬沙是导致颗粒物年均浓度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此外,我省是农业大省,农田裸土面积大,耕种翻土等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长距离输送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时有发生,大气扩散能力差,污染物积聚,造成严重雾霾天气。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生态山东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以治理大气污染倒逼能源与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善大气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综合运用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扎实做好“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三篇文章,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努力实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

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优先保障。

——生态优先:

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统筹兼顾:

强化大气污染控制倒逼“转方式、调结构”,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增长环境,以科学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总体布局,分期规划:

以群众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环境空气质量为总目标,按照“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的工作思路,用八年左右时间、分三期实施,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

——动态调整,注重衔接:

注重与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划的衔接,本着务实科学的原则,对每期规划落实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三)规划目标

第一期目标(2013-2015年):

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0年改善20%以上。

完成“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到2015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4.9%和16.1%,控制在160.1万吨和146.0万吨以内;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0%、18%,控制在49.4万吨和67.3万吨以内。

第二期目标(2016-2017年):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比2010年改善35%左右。

第三期目标(2018-2020年):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比2010年改善50%左右。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调整能源结构

实施煤炭总量控制,力争到2015年年底实现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反降”的历史性转折;到2017年年底,煤炭消费总量力争比2012年减少2000万吨;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继续下降,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重力争降到60%左右。

1.积极推进“外电入鲁”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战略合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晋电送鲁”的各项工作。

到2015年年底,力争实现“外电入鲁”1600万千瓦;到2017年年底,“外电入鲁”力争增加到2500万千瓦;到2020年,“外电入鲁”力争增加到3200万千瓦以上,外输电占比达到30%左右。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LNG发电厂替代燃煤机组以及生产锅炉、窑炉,鼓励燃煤设施实施煤改气,在经济发达和污染严重的地区先行启动,济南市要率先推进。

积极协调中央石油企业加大对我省天然气的供应,到2015年年底,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70亿立方米;到2017年年底,力争达到270亿立方米;到2020年,力争达到370亿立方米以上。

加快陆上风电建设,到2015年年底,陆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750万千瓦;到2017年年底,达到8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000万千瓦。

积极稳妥地发展海上风电,到2015年年底,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300万千瓦。

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生物质发电,到2015年年底,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60万千瓦。

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到2015年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00万千瓦。

积极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到2015年,全省抽水蓄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到2020年,争取达到400万千瓦。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全省煤炭主要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

到2015年年底,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到2015年年底,全省新建和扩建选煤厂29座,全省煤矿原煤入选量达到9750万吨,入选率达到65%;到2020年,全省煤矿原煤入选量达到1.05亿吨,入选率达到70%。

3.安全发展核电

加快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年底前建成并投运1台125万千瓦AP1000核电机组。

2020年前,建成投产海阳核电一期工程第二台机组和荣成石岛湾20万千瓦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争取开工建设海阳核电二期工程和荣成石岛湾2台CAP1400大型先进压水堆重大专项示范项目;加快推进华能荣成石岛湾2台AP1000核电机组工程前期工作;开展第三个核电站选址工作。

到2020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270万千瓦。

4.积极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

理顺有利于节能和工业、农业、城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制度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将节能环保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年底,对47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完成630万平方米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

积极发展绿色建材,扎实开展“禁实”、“限粘”工作。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积极扶持新兴环保产业发展,对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产出率。

到2015年年底,完成50个省级工业园区、15个国家级工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所有国家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到2020年,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和框架,建立循环经济政策法规、科技支撑、技术标准体系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产业生态化水平显著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方式不断优化。

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到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强度下降18%以上;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5.实施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公众享受到最基本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用8年时间,分4个阶段逐步加严,最终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放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

发挥标准的引导和倒逼作用,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创新,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重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和环境承载能力三个方面因素,将全省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标准中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重点控制区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必须满足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通过标准实施,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达到相应阶段标准要求,引导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火电、水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6.强力推进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坚决淘汰国家和省确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到2015年年底,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到2017年年底,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

加快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37号)要求,到2015年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44台,面积1978平方米;到2017年年底,结合青钢搬迁和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淘汰青钢360万吨和莱钢350万吨炼铁产能。

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13年,淘汰210万吨焦炭产能。

严格控制落后产能。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产能过剩“两高”行业,制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发展规划,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减量置换落后产能,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无序扩张。

到2015年底,钢铁产能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

加强“两高”行业整顿。

对照逐步加严的标准,严厉整顿钢铁、电解铝、焦炭等重点行业,制定限期整改方案。

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利用、能耗消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的退出机制。

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淘汰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

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2017年年底前,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不在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每个工业园区只保留一个燃煤热源。

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型煤或洁净煤。

7.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

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

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

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5市市域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除莱芜市外,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莱芜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控制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青岛、东营、威海、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没有资源的地区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和莱芜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

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一般控制区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如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仍不能满足要求,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居民区所需的环境质量要求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三)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8.二氧化硫治理

加强火电、钢铁、石化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到2013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火电机组全部配套脱硫设施,并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脱硫设施应进行升级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加强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加强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的烟气二氧化硫治理,所有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配套建设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硫磺回收装置应建设尾气加氢还原装置,硫磺回收率要达到99.8%以上,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快推进现役焦炉废气脱硫设施建设,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并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加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对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取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处理,低浓度烟气和排放超标的制酸尾气进行脱硫处理。

加强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

积极推进陶瓷、玻璃、砖瓦等建材行业二氧化硫控制。

全面整顿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和中小型热电联产燃煤企业,到2017年年底,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按等煤量原则,改建为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完成所有企业自备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停。

到2017年年底,完成燃煤机组脱硫提标改造2450万千瓦。

9.氮氧化物治理

大力推进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炉外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外排废气污染物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到2017年年底,全省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

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鼓励重点控制地区选择烧结机单台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钢铁企业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稳步开展炼化企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硝改造。

10.工业烟粉尘治理

深化火电行业烟尘治理。

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对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机组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除尘提标改造3710万千瓦。

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到2017年年底,完成水泥除尘改造5260万吨。

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船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

深化钢铁行业颗粒物治理。

对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

燃煤锅炉、沸腾炉和煤粉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行高效除尘改造,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使用专用燃烧设备。

与国家签订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程目标责任书的市,必须按照责任书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2017年年底前,完成3736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积极推进工业炉窑颗粒物治理。

积极推广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陶瓷、玻璃等工业炉窑可采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

推广应用粘土砖生产内燃技术。

加强工业炉窑除尘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在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特征。

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落实国家有关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和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增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典型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

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安监、消防、城建等部门开辟油气回收改造“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流程。

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5市,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各市在2014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有条件的市,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积极推广油气回收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

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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