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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

摘要:

30多年前我国实行的还是由国家进行全面控制的计划经济,而30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成功的转变成了尊重生产资料私有的中国特色市场经济。

当然,证券市场是这场大变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并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投融资的制度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逐渐的意识到了什么是产权,什么是契约,并且更加注重诚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日趋友好。

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依旧不能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结构,股市经常受到政府的干预,并服务于“国企”,虽然创造了中国奇迹,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绩和政治实惠,但是由于市场基础关系没有理顺,从而产生了更深层次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公共利益理论对于证券监管制度的解释力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需要采用更加完善的私人利益理论来解决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问题。

政府应如何监管证券市场?

对证券市场管多少?

也就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

监管制度;政府监管;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Theperfectionofoursecuritiessupervisionsystem

Abstract:

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formorethan20years,Chinahasgraduallytransformedfromaplannedeconomicsystemwhichhasimplementedacomprehensivecontroltothestateofthemarketeconomicsystemwhichhastheprivateownershipofthemeansofproduction..Thestockmarketalsoinprocessofthisonetransition,rapiddevelopment,andinChina'smarketeconomydevelopmenthistoryleftanindeliblemark,castfinancingsystemproducedthechangeofworldshaking,theconsciousnessofpropertyrights,theconceptofcontract,theprincipleofgoodfaithsproutinpeople'smind,thegovernmentandthemarkettowardbenigninteraction,thedirectionofchange.ButChina'ssecuritiesmarketstillcannotgetridoftheplannedeconomicsystem,basedonspecialpoliticalstructure,state-ownedshareholders",andbythegovernmentdominatedthemandatorychangeaseriesoflabels,althoughintheshorttermmadehugeeconomicandpoliticalbenefits,butduetothemarketonthebasisofthesystemdoesnotstraightenout,resultinginamoredeep-seatedproblems,explanatorypowerofwhichisoneofthepublicinteresttheoryofregulationsystemfordecreasedsignificantlyandneedthesystemofgovernmenttothestockmarketthehow?

Howmuchisthetube?

Anditbecomesanissuethatcan'tbeignored..

Keywords:

Securitiessupervision;governmentsupervision;publicinterest;privateinterest

30多年前我国实行的还是由国家进行全面控制的计划经济,而30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成功的转变成了尊重生产资料私有的中国特色市场经济。

当然,证券市场是这场大变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并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投融资的制度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逐渐的意识到了什么是产权,什么是契约,并且更加注重诚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日趋友好。

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依旧不能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结构,股市经常受到政府的干预,并服务于“国企”,虽然创造了中国奇迹,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绩和政治实惠,但是由于市场基础关系没有理顺,从而产生了更深层次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公共利益理论对于证券监管制度的解释力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需要采用更加完善的私人利益理论来解决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问题。

政府应如何监管证券市场?

对证券市场管多少?

也就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政府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应当以法律作为依据,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监管行为。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的确存在着不少脱离法律的监管行为,并且在法律内部存在着下位法和上位法不相符合的现象,但这恰恰说明了解决好政府监管问题对完善证券方面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成熟的国外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也表明,加强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水平及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监督,是保证证券市场繁荣的重要原因。

理论研究的不足,造成了实践中证券监管的不完善,证券监管效率始终不高。

由于以上的种种缺陷,对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对于界定证券监管的真实意义,找寻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从而避免证券监管无效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尝试以法学的角度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

一、证券监管制度的概念

(一)证券监管的起源

证券监管随着证券业的发展而出现,并且与证券业息息相关。

早在十三世纪,英国国王Edward就颁布了法令,允许伦敦城的法院向当地的经纪人发放证券营业执照。

在此后的几百年间,证券监管制度虽然经历了“荷兰郁金香”事件、英国“南海泡沫”事件和法国“密西西比事件”等一系列挫折。

但是证券监管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被抛弃,与此相反,他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的成长而日趋成熟。

今天的证券监管制度正是在经历了1929年资本主义经济空前的大危机之后进行一些列的调整而逐步形成的。

(二)证券监管的概念

证券监管,也称为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与其他传统市场相比,证券市场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如果失控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重视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

即使是采用自律管理体制的英国,也逐渐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强调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政府之手”来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制止暗箱操作,减少市场风险小,从而使证券市场保持相对的稳定。

简而言之,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为矫正证券市场失去作用,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对证券市场的活动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以及由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外部性问题进行主动的干预。

主要是“政府之手”的干预,包括行政和立法两个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必然要求加强政府对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

通过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对比我们发现,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尚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同时,因为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问题。

这时,就不能一味的照搬外国的经验,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试验,来摸索。

(三)证券监管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证券监管的主体并不是唯一或者一成不变的,他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证券交易协会,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或者别的什么机构。

选择什么样的机构作为证券监管主体,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国家的经济方面,还必须考虑到当地的政治因素、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各方各面。

因此,每个国家的证券监管主体都不尽相同。

但是,个性之中必然存在着共性。

几乎每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这三个部门共同完成。

并且在这部分国家中,绝大部分的国家由政府部门承担了更多的职责,由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政府承担的责任之外进行补充;

证券监管的手段是实现证券监管目标的主要方式,是证券监管主体行使其职责的工具。

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手段:

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

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最主要手段,约束力强。

2.经济手段。

指通过运用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

3.行政手段。

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

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可能违背市场规律而遭到惩罚。

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对于证券监管来说,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除了要考虑一般市场监管所必须考虑的监管成本和效果的问题之外,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到证券监管的特殊要求,每一个证券市场也有其特殊的证券监管环境。

二、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一)我国证券监管制度变迁史

1978年以来,我国证券监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一开始的地方监管转变为中央监管,并且从分散式的监管到实行集中式的监管。

1.1980年-1991年

在这一阶段,我国证券监管以地方管理为主。

随着1980年抚顺红砖一厂发行股票,正式拉开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大幕。

此后成都工业产品展销公司、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等也相继发行了股票。

在市场上引起了一股股市热潮。

但在这一阶段初期,由于受到以前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制约,人们对股份制和股票的性质认识还处于一个非常微妙的境地,有些人想买股票却不敢买,从而制约着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

由于证券市场的影响力不大,试点范围很小(主要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地方的政府担当了当时主要的监管责任。

然而,各地方政府对证券监管的力度不一样、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但都片面的强调对发行股票企业的审批和监督,而缺乏对股票交易市场的规范,当然就更不用说对投资人的保护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融资的需求也不断的扩大,同时,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也逐渐认识到了发行股票的各种好处,我国证券市场也随之不断的发展完善,在利益的驱使下,各个民间组织早已自发的展开了证券交易活动。

1986年,我国第一家证券柜台交易中介机构在上海设立,标志着以柜台交易形式存在的股票市场正式起步,股票的私下交易也在这一时期逐步发展蔓延。

1987年国务院发行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对股票市场做出统一规范。

该《通知》试图以中央政策来限制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控制股票市场的规模。

显然,中央政府对股票市场的发展仍然保持着小心谨慎的态度。

1990年底,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诞生,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出具规模。

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试点也开始逐步增加。

但是,中央政府对股票市场的控制却越来越严格。

中央政府希望首先在国有企业推广股份所有制,并以此来推动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革。

当然,在这一时期仍未形成统一集中的股票管理模式。

2.1992年-1996年

这一时间段是我国开始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的重要时期。

首先,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进行管理。

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也同样加强了对证券业的管理。

其次,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更是为股票市场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他消除了老百姓对股票市场性质的疑虑,从理论上确保了股票市场的经济地位,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可遏制的“股票热”,然而,1992年8月10日,深圳发生了百万人争购新股的骚乱,市场管理这一问题直接的暴露在我们眼前,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因此,中国的证券市场需要学习外国成熟市场的经验,博采众长设立符合我国特色的专门监管机构。

最后,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发行股票的试点不在局限于上海或者深圳等少部分地方,而是逐步的向全国扩散。

这也标志着我国证券业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但这一时期仍然存在着监管权力分工不明确的现象,甚至没有一部专门的证券方面的立法,这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不成熟。

3.1997年至今

1997年底,席卷亚洲的经济危机对我国的经济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鉴于此危机,中央政府召开了全国性的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强调了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会议上同时决定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

第一点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关系,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直接领导,证券交易所不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是直接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管理。

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证券监管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这代表着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第一次由法律所规定。

199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时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正式形成。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到这时,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得以基本建立。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中心。

《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则。

证券监管体制《证券法》第7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视管理”,标明了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以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为主体,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准绳《证券法》第8条规则“在国度对证券发行、买卖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视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标明了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既坚持依法集中统一监管准绳,又坚持国度监管和自律管理相分离的准绳。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停止自律监视管理。

三、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一)证券监管的法理基础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法律思想相当注重“个体私权”,认为义务是权利的附属品,必须积极主动的去迎合权利的需要。

就像亚当斯密主张的那样:

“每一个人,在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取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家公权力必须受到强有力的制约。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

“不受限制的权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最肆无忌惮的力量,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

古罗马法学家UhlPianuJ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顺应此时自由市场经济的历史潮流,以法律的形式在国家与市民之间设置了一层“隔离带”,使权力和权利各得其位,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私权利的肆意侵扰。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法律思想也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该变化主要体现在法律思想不再仅仅强调只是保护个人的权力,而是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充,主张还应该更加注重保护社会的利益。

其根本原因在于:

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各高度自治私法原则的事实,导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权力滥用、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悬殊、垄断经济、自然生态资源、社会保障等问题严重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这时,国家的“有形之手”就不得不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其突出的表现就是“私法公有化”,就是公法、私法相互渗透与交融,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

这种现象实质上就是要求国家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干预、协调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对权力滥用、契约绝对自由等所产生的弊端给予矫正,以谋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证券监管法就是这样一种横跨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的法律,是社会法的一种,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法本位。

因为证券业本身就存在着浓厚的公共性质:

第一,证券业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因为证券投资的起点非常低,投资者有一点点钱就可以购买证券从而进行投资活动,证券投资基金的股东也由众多的小额投资人组成,可以说三百六十行,行行有证券投资的主体存在,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也就很容易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进而直接影响到普通老百姓的家庭生活。

第二,证券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证券交易系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只要有一个环节存在问题,就可能影响整个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甚至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危机。

金融业从某种方面来说又是国家经济的支柱,金融危机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的瘫痪。

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业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证券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最主要的方式,因此,证券市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资金的筹集。

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业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增长。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并不是完全由自己管理而不受外界的影响,恰恰相反,证券市场存在着公共性。

他保护的是证券投资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也变得不容置疑。

证券业公共利益的性质作为证券监管的法理基础,集中体现了证券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证券监管存在的意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证券监管理论的基本阐释

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需要证券监管作为坚实的后盾,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证券监管的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为了达到证券监管的目标,接下来我们就从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基本的概念、方式方法、外部因素等帮面对其进行深入的讨论:

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出现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监管,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实现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活动,对于监管为什么存在或者监管存在的意义,大致有以下三种理论。

1.市场失灵的。

该理论认为认为由于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存在固有的缺陷,因此市场失灵不可避免。

为了减少市场固有缺陷所造成的影响,政府需要动用“有形之手”对市场进行干预。

当然这种理论也存在反对的声音,反对者认为虽然市场失灵论强调的市场有着固有的缺陷需要外部强有力的力量来减少其造成的影响,但这并不一定需要由政府来完成,完全可以以立法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同时,虽然市场存在着缺陷,但置身于市场中的政府同样存在着盲目性,有时政府的缺陷甚至高于市场的缺陷,如果按照这一理论进行监管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会使市场更加混乱。

2.交易成本论。

交易成本论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该学说认为:

制度或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交易双方之间交易成本的客观存在,而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则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存在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Becker在此基础上认为:

法律设计存在天然的优势,法庭执法时这种天然优势的制度根本不需要监管。

有些人认为监管应当存在,他们认为监管是交易双方之间的媒介,他的存在可以尽可能的节省交易成本;而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媒介的存在完全没有必要,不仅不能有效地节省交易成本,反而还会带来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3.信息不完全论。

由于信息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共享的特点。

就像市场不能提供所有的商品一样,市场并不能提供完全的信息,所以想要获取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十分高昂的。

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由于市场商人的有限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交易费用往往趋于上升,而市场效率低下,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

所以,在证券监管方面,监管行为和监管机构存在是必要的。

四、我国监管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上的缺陷

首先需要承认的是,中国目前正在对证券市场的改革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陆续推出一了系列的改革措施,不仅强化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更规范了证券市场的又好又快运行。

我国的《证券法》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但《证券法》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如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得到明确的规定。

我国立法的发展显然已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速度:

已出台的法规因得不到不及时修正而丧失效力,法规之间也缺乏相应的配套与衔接,从法规内容上来看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脱离了实际的状况,更有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对称。

从执法上来说,司法体系对于证券市场上存在的纠纷也表现出了无能为力,我国目前的法官普遍缺乏处理证券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对于证券相关的诉讼法院往往很难做出适当的判决。

(二)信息披露不符

信息披露不真实已经是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些投资者把投机当投资,仅仅关注投资收益,不理性判断市场规律,带有强烈的投机心理,完全忽略甚至忘记资本市场和基金产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意识严重缺失。

一些不良的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故意提高资产,上报虚假的盈利,对公司进行不真实的包装。

更有不少上市公司故意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造成了投资者信息的失灵,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不真实已经是大家心中心照不宣的秘密,市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置疑。

(三)重公益轻私益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主要以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基础,由于以公共理论基础所以存在三个基础性的缺陷:

1.在公共利益理论框架下,如何约束监管者的行为。

但是公共利益理论方法论上的功能比较少,所以对于约束监管这的行为目前并没有很好地办法。

也就是说,在制度建设上,对监管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措施,在监管制度运行的实践中,对监管者的约束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

2.在设计证券法律制度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监管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纠纷。

事实上,这种利益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下,监管机构与监管者待遇并不算高,将有可能影响证券监管者中立的地位。

3.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也存在十分明显的冲突,然而监管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为了追求其所为的政治前途,因此,总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而忽略了其自身应当具备的中立性,有时更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这也是我国证券制度缺陷最致命的原因,然而遗憾的是,面对这一问题至今我们仍没有很好的办法去解决。

(四)政府权力滥用

由于我国的特殊政治体制,政府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垄断的力量,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如果不能对证监会进行强有力的监管,那么监管过程中的腐败将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任何政府及其监管机构都不能避免官僚主义现象所导致的“灰色监管成本”的问题。

一但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强监督,监管机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往往会忽视或者缺乏必要的咨询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更难免存在对法规、政策执行和解释的随意性,证券监管的公开、公平与公正难以得到保证。

五、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环境不断地发展与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具体化操作,出台相关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法律,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制。

同时,对相近的各类法规也应进行新的司法解释改善其中已不适合当前经济环境的内容,增加新的含义。

此外,对现行法律也应当进行适当的协调,使得法律能够顺畅的运行,以免影响法律在实践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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