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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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规范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依照《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对经过信用社承兑后的商业汇票称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商业汇票承兑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可分期办理)。

如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需限制其转让或禁止转让,要在票据上注明。

第五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由县级联社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客户条件。

申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级联社营业部开立账户;

(二)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

(三)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四)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

(五)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开户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六)持有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经查询有效的贷款卡;

(七)存足不低于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票面金额与存入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提供信用社认可并符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有效保证、抵押、质押。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每张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单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第九条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每张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金额的0.5‰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金额不论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超权限的报上级咨询后办理。

为加强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职责

(一)对本级信贷业务审查机构上报的承兑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二)根据审定结果,由主任委员在《审批意见书》上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并明确“保证金比例、承兑金额、承兑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对承兑业务的权限、审批、咨询程序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查部职责

(一)负责制订、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总量指标计划;

(二)对申报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调查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有必要的可进行再调查;

(三)对超出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组织材料上报咨询;

(四)掌握全辖银行承兑汇票客户的基本情况;

(五)负责对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或营业部信贷部门职责

(一)对客户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客户提出的商业汇票承兑申请进行调查;

(三)查验商品交易、劳务交易合同,查验抵(质)押物,调查保证人情况;

(四)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与保证人、抵(质)押人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担保手续;

(五)监督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用途;

(六)监督和督促出票人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七)对转入逾期贷款的垫付资金进行管理,并积极做好清收工作,落实保证、抵押、质押合同或协议;

(八)负责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出纳部门的职责

(一)管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二)保管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与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不能同一人保管;

(三)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素、协议、合同、审批手续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手续;

(五)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底联卡片,保证账、卡、簿的一致性;

(六)随时检查汇票到期情况,对收到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

(七)负责所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查复工作;

(八)登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登记簿;

(九)及时向信贷部门反映承兑、保证金到位、付款和垫款等情况。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受理

(一)客户申请

由客户向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或营业部提出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申请,信贷人员依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受理客户申请,并由申请人填写《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附件1)。

(二)资格审查

对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客户条件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客户出示交易合同原件,查验交易合同是否真实,所购货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等。

(三)提交材料

客户除需提供《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要求的客户材料、担保材料之外,还须提交如下的承兑业务材料:

1、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出示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若出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以及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承兑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4、对连续申请承兑的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发票、货运凭证等;

5、以第三人财产出质、抵押的,应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初步审查

信贷经办人员接受出票人提供的材料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1、出票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2、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3、审查《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

⑴是否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⑵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⑶承兑申请期限、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⑷承兑申请用途是否表达清楚;

⑸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上的名称一致。

4、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⑴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⑵有权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承兑的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所写一致,办理该承兑业务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

⑶担保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信用社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调查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申请人交易合同的真实性等方面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

(一)对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性的调查:

1、调查交易合同的真实有效性

⑴是否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⑵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是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或是国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⑶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超出出票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⑷合同期限、金额是否与申请书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一致;

⑸是否有交易双方的合法有效签章;

⑹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账号是否与交易合同双方的名称、帐号一致;

⑺是否存在同一合同重复申请承兑的情况。

2、调查银行承兑汇票用途的真实性

⑴申请承兑是否真正用于商品交易或劳务交易;

⑵通过调查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情况,查验此笔交易是否确属于客户生产经营需要。

(二)对客户申请人及其偿债能力的调查

主要调查客户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充分考虑商品是否适销对路及货款回笼周期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对称。

除按照客户评价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总体评价外,对工业企业要了解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对商业零售企业要了解其销售情况及在银行的结算情况;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主要了解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渠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而造成损失;对施工企业主要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款是否能按时到位等。

(三)对担保的调查

客户对保证金以外差额部分提供担保的,信贷人员要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调查。

信贷经办人员依据调查结果,对符合承兑条件的,填写《申请承兑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和《商业汇票承兑审批表》(详见附件3),并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材料报信贷业务审查部审查后报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或报县级联社营业部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审批后,上报联社信贷业务审查部,再报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

第十七条分级审批(咨询)

商业汇票承兑审批、咨询的具体程序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执行。

审批(咨询)的内容重点包括:

(一)审查承兑申请人资格,看是否符合条件;

(二)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交的承兑资料,看是否齐全、合规,保证金、抵质押物及保证人等担保情况是否能够落实,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三)审查商品交易合同,看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四)审查客户到期支付汇票款项的能力;

(五)审查经办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看调查分析结论是否客观、准确;

(六)其他事项。

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在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在《商业汇票承兑审批表》上签属意见,超过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上报市联社、办事处咨询。

第十八条承兑

(一)签订承兑协议。

承兑经办人员接到已获批准的《商业汇票承兑审批表》后,按最终审批意见确定的保证金比例、承兑金额、承兑期限等与出票人、担保人协商,确定办理承兑时存入保证金的金额、时间、支付、违约等事宜。

正式办理保证金存入手续,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4)。

签订协议时必须由承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提供授权证明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收取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二)落实承兑条件

1、已交存保证金担保的,由出票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交款单”,客户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信贷经办人员应将保证金交款单凭证复印件留存,原件退还客户。

2、在正式签署《银行承兑协议》的同时,要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或抵(质)押合同(见附件5、6、7)。

3、要求出票人和担保人实际履行《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约定在承兑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抵押物权属证明及登记证明、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交由信用社实际保管。

4、出票人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承兑手续

1、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办妥相关手续后,信贷经办人员会同出票人财务人员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附件12)交会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

2、票据管理员审核以下内容:

协议书是否正式签订;保证金是否按协议书约定全额存入专户;出票人领用空白凭证份数与承兑协议是否一致等。

审核无误后,票据管理员填制领票凭证(注明出票人和领用份数),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按省联社《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后,票据管理员把领回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出票人财务人员和经办信贷员。

3、出票人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由出票人财务人员领票后在营业柜台即时填写,经办信贷员在场陪同,或由出票人委托的联社人员填写。

票据填写无误并加盖出票人预留印签后由经办信贷员审核。

严禁出票人财务人员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带出联社或无经办信贷员在场一人填写。

4、经办信贷员审核。

经办信贷员要将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与承兑协议书约定要素逐一核对,完全一致后在承兑汇票第一联备注栏签名。

之后,与出票人财务人员一同将承兑汇票交票据管理员。

5、票据管理员审核。

票据管理员接到承兑汇票后核对印鉴、帐号等内容。

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记帐员”处加盖个人名章,连同承兑协议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一并转交指定的印章管理员。

同时按票面金额计算、收取手续费。

收取承兑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

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6、印章管理人员收到汇票及相关资料后,应认真对票面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⑴票面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⑵付款人名称书写是否齐全,与签章是否一致;

⑶出票日期、到期日书写是否正确,期限是否在六个月以内;

⑷出票人签章是否清晰、完整;

⑸票面所书写内容是否与《银行承兑协议》和《商业汇票承兑审批表》的内容一致。

复查无误后,由营业部会计主管编押,印章管理员在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标识码,并在“复核人”处加盖个人名章,将汇票第二、二联交给出票人财务人员,将汇票第一联、承兑协议、申请审批书交票据管理人员。

7、票据管理人员对收到的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申请审批书后专夹保管,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并填制6011应收承兑汇票借方传票和6012承兑汇票贷方传票。

8、会计记账人员收到票据管理员填制的应收承兑汇票及承兑汇票借贷方传票后,要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记载。

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承兑汇票

贷:

承兑汇票

9、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汇票第一联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业务部门,经办信贷员应在承兑协议上补填银行承兑汇票号码,确保与票据相对应,由信贷内勤人员登记台账。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作废严格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票据管理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要对汇票要素填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事后检查

商业汇票承兑后,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出票人的资金流向、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跟踪商品交易执行情况及货款回笼情况,以防止发生资金垫付,跟踪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

(一)信贷人员进行事后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是否确已履行;

2、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3、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4、抵押物、质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5、出票人在承兑社、其他银行存、借款和对外担保变化情况;

6、有无逃避交付到期承兑汇票票款的行为。

在上述几点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对工业企业要了解掌握其产品销售情况,销售货款回笼情况,销售货款是否通过信用社结算;对商业零售企业要了解分析其在信用社结算资金流量及余额有无大起大落;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要跟踪所购货物销售情况,货物到货有无问题,监控货款回笼存入信用社;对施工企业主要检查工程款拨付是否及时,是否通过信用社结算。

(二)每次检查后要形成报告,在检查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信贷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汇票到期解付或垫款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至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查看出票人在信用社(营业部)的账户存款情况,并向出票人和担保人送达《商业汇票到期备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出票人将款项存入开户社。

(一)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按如下手续办理:

票据管理人员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款项。

1、汇票到期日,付款人的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按保证金存放时间计算,下同)

贷: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

承兑汇票

贷:

应收承兑汇票

2、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信用社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借: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金额的差额)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

承兑汇票

贷:

应收承兑汇票

(二)对支付票款按如下手续办理:

信用社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并认真审查:

1、该汇票是否为本信用社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2、委托收款背书是否符合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贷:

省辖往账(或其他往来往账科目)

(三)对收到的票据在审查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2、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持票人;

4、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5、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6、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如超过提示付款期、委托收款背书不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等。

(四)对正常解付的承兑汇票由会计部门及时将划付票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业务部门,由信贷内勤人员在台账上对该笔承兑汇票予以注销,办理向抵押人、出质人退还抵押物、质物的手续。

对垫款解付的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垫款后,应将垫款的承兑汇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通知信贷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同时在贷款台账和承兑汇票台账上予以登记。

(五)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接到会计部门的垫款通知后,及时填写《商业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见附件9),加盖信用社公章后送达出票人和担保人。

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

对未获偿付的垫款部分,视同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加强催收工作。

(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出票社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上注明“未用注销”,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信用社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

第一、二联汇票作为6011应收承兑汇票贷方凭证和6012承兑汇票借方凭证,同时销记登记簿。

(七)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社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承兑社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办理。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附在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保管,凭此控制付款。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用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信用社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原则上信用社不接受口头挂失止付手续,对于口头挂失的,并挂失内容与信用社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内容核对一致的,应暂时停止票款的支付,并要求口头挂失人在5日内到信用社办理正式挂失止付手续。

(八)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在承兑社所在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到期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社请示付款时,信用社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专夹保管的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九)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处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起10日),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书面备函向承兑社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

承兑社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核对,并认真审查汇票的真伪,无误后,在汇票备注栏注明“逾期付款”字样,由持票人按规定在汇票的正面签章后,由持票人填制付款或汇兑凭证办理转汇或付款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的,按照垫款金额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出票人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社有权暂停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兑汇票的。

第二十三条出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一)对于空白汇票凭证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丢失;

(二)在调查、评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过程中,经核实发现与出票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误导审查的;

(三)违规审批(咨询)未按要求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或擅自动用保证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属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其他有关规定、办法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孟村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单位:

万元  编号:

年 第号

客户全称

企业代码

贷款卡号

基本帐户

开户行

帐号

所有制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授权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

财务主管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截止年月日

总资产

净资产

负债

申请金额(大写)

申请原因及用途

申请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担保方式

□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

□抵押:

抵押物

□质押:

质物/权利凭证

□保证金:

金额

资金来源

客户声明:

我公司特向贵社(部)申请,并保证按照贵社(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按时履约。

出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2—1:

申请承兑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

万元

申请单位

(签章)

信用等级

法人代表

(签字)

开户银行

报告年度财务及经营情况

项目

当年

项目

当年

项目

当年

年初

年初

年初

资产总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率

1、流动资产

1、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

应收帐款

短期借款

速动比率

存货

应付帐款

应收帐款周

转率

其中:

产成品

未交税金

存货周转率

2、长期投资

2、长期负债

3、固定资产原

其中:

长期应付款

固定资产净值

3、所有者权益

销售利润率

在建项目

其中:

实收资本

销售收入

4、无形、递延

及其他

未分配利润

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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