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法规的使用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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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法规的使用和管理.ppt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范管理和使用,2010年11月,提纲,一、基本概念,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三、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中药饮片,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管理法第35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实行特殊管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特殊管理原因六大药品均具有两重性合理使用是医疗必需品;使用不当或滥用会影响到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必须对这六大类药品的流向和用途等实施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临床医学上主要用于镇痛,治疗癌症等伴有剧烈疼痛的疾病,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阿片类:

包括药用阿片吗啡,可待因及其制剂古柯类:

包括从古柯树叶中提取可卡因及其制剂大麻类:

指印度大麻及其制剂合成类药品:

如哌替啶、美沙酮,芬太尼等。

药理上,药政上,精神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后能产生依赖性。

根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兴奋等,是治疗癫痫、失眠、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主要药物。

镇静催眠药及抗焦虑药:

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

中枢兴奋药:

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兴奋作用(如哌醋甲酯、咖啡因精神兴奋药:

如利他林,咖啡因等。

2007年版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药物新增曲马多由普通二类,盐酸丁丙诺啡由二类一类,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的品种,包括原料药和制剂,阿桔片芬太尼针可待因片瑞芬太尼针阿片酊舒芬太尼复方樟脑酊芬太尼帖剂(多瑞吉)可卡因吗啡针罂粟壳吗啡缓释片(美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奥施康定)度冷丁针(哌替啶)布桂嗪(强痛定针、片)等,常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很强的镇痛作用,在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身体或精神依赖性社会问题药物滥用:

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药物依赖性drugdependence,不是为了医疗需要,而是由本人主动连续地或周期性地使用药物,造成轻重不等的慢性或周期性的中毒状态,称为药物依赖。

又称药物成瘾,是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药物依赖性可分为,

(1)躯体依赖性又称生理依赖性,是指反复使用药物,使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了某种生化或生理变化,以致需要药物持续存在于体内,以避免出现戒断综合征的症状。

轻者全身不适,重者出现抽搐,可威胁生命。

以前也称“成瘾性”。

(2)精神依赖性又称心理依赖性,它使人产生一种要周期性或连续性地用药欲望,产生强迫性用药行为,以获得满足或避免不适感。

在断药时一般不出现身体戒断症状。

以往也称“习惯性”。

WHO将致依赖性药物分,中枢神经抑制药烟碱和烟草阿片类精神兴奋药大麻类致幻药类挥发性化合物,致依赖性药物两大类麻醉药品;精神药物;,A.阿片类药物中毒特征:

嗜睡,感觉迟钝,瞳孔缩小,可有呼吸抑制现象;B.中枢神经抑制药中毒特征:

看似酒醉,嗜睡,运动失调,说话迟缓,侧视,眼球震颤,定向障碍,可有呼吸抑制现象。

药物依赖性的特征1、渴求和强迫觅药行为2、戒断反应,药物滥用,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出现精神混乱和其它异常行为,因而对用药者的健康和社会都会造成一定损害。

与“滥用抗生素”“滥用激素”等的“滥用”概念截然不同与“吸毒”无本质的区别。

“药物滥用”是国际上对吸毒行为通用述语,“吸毒”是我国对吸食毒品行为通俗称谓。

指非医疗、科研、教学需要而滥用的有依赖成瘾性的药品。

明确规定: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国务院规定管制和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990年12月28日我国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有三要素:

依赖性、危害性、非法性,毒品,药物滥用对个人的危害,药物滥用易产生依赖性,停药即出现严重戒断症状。

生存在极大痛与恐惧之中;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因非法途径所得毒品质量差异大,量无法掌握而致过量,产生急性中毒或因精神过度抑郁而蓄意过量用药自杀。

药物滥用者还可因免疫功能降低,抵抗力下降易并发各种病毒或细菌感染性疾病,甚至急性中毒死亡,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不仅危害患者个人,还危害家庭,扰乱治安,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1.药物滥用破坏家庭正常生活对家庭的责任感丧失,对亲人和子女漠不关心,为购买毒品大肆挥霍钱财,严重破坏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酿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人间悲剧。

2.药物滥用促发犯罪行为当家庭不能满足他们购买毒品的欲望时,惯用诈骗,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钱财或毒品。

不法分子借机进行非法贩运和走私毒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3,药物滥用造成传染病的流行药物滥用者由于身上可以同时被感染数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各型肝炎、结核病。

吸毒者常成群聚集及不卫生的生活习惯,导致多型急、慢性肝炎的传播。

4.药物滥用耗竭社会经济,阻碍社会发展药物滥用一旦成为群体现象,将直接消耗巨额毒资,并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

同时社会为打击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必然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至2005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超过116万,全国强制戒毒29.8万人次,劳教戒毒7万人,同比分别上升了9.3%、8.6%,麻醉、精神药品严格管制的必要性,控制药物滥用的发生和蔓延,消除药物依赖性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的危害,是医药学工作者重要的社会责任。

提纲,一、基本概念,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三、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为了促进缔约国之间合作,有效打击国际毒品犯罪,联合国设置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将药物的种植、生产、制造和作用限制在医疗和科研用途所需的适当数量上,并保证医疗、科研供应。

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并设立法定管理机构,以便执行公约各条规定。

针对国际毒潮泛滥,防止滥用麻精药物危害,联合国先后制定了三个禁毒国际公约: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公约。

联合国禁毒机构,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一个相对独立的联合国机构。

主要任务:

与各国政府合作,对有关禁毒公约所涉及的管制药物进行严密监控。

“联合国禁毒署”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

主要职责:

协调各国的行动,向各国禁毒机构提出建议,进行禁毒执法培训等。

“联合国禁毒基金会”主要任务:

资助各国的禁毒项目。

我国麻醉药品监管,我国麻醉药品监管,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麻精药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合理的用药需求难以得到保证。

目前麻精药品流通环节多,且层层加价,致使许多应当用药的患者用不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在总结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确保麻醉和精神药品“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规(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规(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机构建立: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和检查: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管理人员:

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其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机构资质,机构资质-印鉴卡,取得印鉴卡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凭印鉴卡向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职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机构资质-印鉴卡,印鉴卡的校验:

校验:

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印鉴卡的变更:

-当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3日内道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机构资质-印鉴卡,印鉴卡另一个作用其他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预防性生物制品,机构资质-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方可配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制剂批准文号)。

人员资质,人员资质-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指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人员资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申请印鉴卡需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人员资质-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环节管理,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验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储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内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急诊、住院等药房应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专用记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使用,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包含: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留存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知情同意书应当存入患者病历内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抢救病人急需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结束后,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院外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院外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门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五)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六)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七)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销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达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报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指导员则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共同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分为2部分: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纲,一、基本概念,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三、麻醉药品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的医疗使用,198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专家委员会提出在全球贯彻实施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

麻醉药品的医疗使用,国内外目前现状,存在的障碍,麻醉药品合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三项关键措施,判断药物成瘾性要点,1、,判断药物成瘾性要点,2、,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的安全性,所以须,

(1)体内代谢,

(2)注射途径,(3),尤其癌痛(慢性疼痛)者不宜长期使用度冷丁,原因:

4,依法用药、合理用药,慢性疼痛、癌性疼痛患者用药,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范化使用,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形势,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形势,用,促使麻醉药品的用量逐年增加。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形势,,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境外毒品多渠道非法入境,国内贩毒活动日趋猖獗,2002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100多万,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医院的目标,面临此形势,要求加强管理、使用好麻醉药品。

医院作为麻醉药品使用的法定机构,肩负义不容辞的责任,全面贯彻法律法规,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最大缓解患者的疼痛,实现癌症患者无痛的目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分管领导组员: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临床专家秘书:

药剂科人员职责:

会议、培训、制订院内相关制度、检查、督察,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瑞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瑞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工作制度2.doc瑞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药剂科“精麻”药品管理使用监察措施(表).doc瑞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8.药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瑞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9.调剂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瑞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10.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相应管理制度目录,文档记录,相应文档,各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限量表科室指定的各部门管理专人一览表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量登记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专薄记录各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各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册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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