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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范企业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有实质控制力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按照授权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建材公司负责对本部资产进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占有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建材公司对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实行集团委派制。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研究通过或报批后执行;

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总会计师权责:

1、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负责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3、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及考核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5、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6、推动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握财务收支状况。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经理的权责:

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7、协调财务部门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关系。

第九条企业财务机构的职责:

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缴纳税款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十条第公司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企业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财务部门应从以下三个环节对本单位的用款进行全程监管:

1、事前环节:

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

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

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企业合并和分立,双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会计人员参加,由主管部门监交,必要时,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交。

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最新规定

1、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公司每年将组织学习最新会计专业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讲解新的财会知识;

3、公司财务机构应经常组织本企业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强业务学习。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十四条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年末,按年末基准汇率对外币账户余额进行调整,按年末基准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如果其后又发生资产减值,则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公司统一执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是企业直接用于结算和支付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4、在转账金额起点(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

5、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

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开户银行提出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申请,并应严格执行库存限额核定数,超过核定限额的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二十五条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空白支票的领用和注销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出纳必须与开户银行按月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逐项查明原因,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禁止由一人统一保管。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临时代管。

第二十八条支票使用人应填写支票领用单,经主管财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领用。

使用人应及时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门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首先要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根据规定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

对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公司,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存货的管理

第三十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委托代销商品等。

第三十一条存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1、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2、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公允价值计价;

3、盘盈的以同类存货价值计价;

4、接受捐赠的存货,以发票帐单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以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三条年终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种类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五条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但应作辅助帐簿登记,切实加强实物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相应的会计手续。

第三十八条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实际成本入帐。

1、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进口商品还应包括关税;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没有公允价值的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5、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6、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按被合并方账面价值确定;

7、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按租赁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确定;

8、其他如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其他方式获得的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

第三十九条除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外,其他所有固定资产均应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

确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法的应书面申请报送集团公司和税务部门,待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残值率见下表。

固定资产类别

残值率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

30

3.17%

机器设备

5%

10

9.5%

电子设备

5%

10

9.5%

交通工具

5%

10

9.5%

其它设备

5%

5

19%

注:

对特殊行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报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确保帐实、帐帐相符。

出现盘亏、盘盈或确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批准,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于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闲置固定资产应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由集团公司按程序审批后处置。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所出资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所出资企业必须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投资必须向集团公司报送年度投资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投资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

单位对外投资,首先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四十八条根据“建议书”,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四十九条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单位实行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加强对资产投出环节的控制,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单位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和轮岗制度。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对于收回投资,要足额收取资产;

(2)转让投资,要确定合理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3)核销投资,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说明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可能发生的各项短期投资损失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八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于年初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经总裁(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对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项目以及超预算额度开支费用,由总裁(总经理)办公会拟定预算调整方案,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开支的管理,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权限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种费用报销,必须持正规发票或单据,并按经办人员签字、经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的程序以及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费用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做好成本费用统计基础工作,定期向领导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数据,便于领导及时掌握成本费用指标的执行情况,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动态分析,对未来成本费用支出做出科学预测,加强对成本费用指标执行过程的事前控制,保证成本费用支出的均衡、合理和年度控制目标的实现。

各费用开支部门要在统计当期成本费用开支的基础上科学地分析本部门的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费用开支奖惩制度,做到“节支奖、超支罚”。

第九章纳税、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应依法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用下一年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连续弥补,仍未弥补的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二条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应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10%任意盈余公积。

第十章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按上级部门要求编制的其他辅助报表。

第六十四条会计期末,为了客观地反映期末资产的实际价值,在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前,应准确的计量资产金额,确定期末资产价值。

要对实物资产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对往来款项检查核对,包括集团内部往来都要核对相符,做到账账相符,对核对不符的要说明原因。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需变动的,应就变动理由加以书面说明。

第六十六条母公司应当在编制单户表的同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编制。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报送时间、报送内容及时上报财务报表,不得无故延期或漏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领导和主管部门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在上报当期财务报表的同时必须上报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资产损失管理

第七十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其中坏账损失的认定应采用个别认定法。

第七十一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已经形成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认定和处理。

对各项资产损失,应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具体认定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认定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2、公司内部审计、资产监管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由总裁(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5、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核准权限,需报上级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核准确认;根据国资委《企业日常经营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工作规则》规定:

资产总额小于10亿元(合并口径)的企业,资产损失超过100万元,或单笔资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按程序报国资委核准批复;公司2万元以上的损失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处理;2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核批;

6、需逐级上报核批的损失,根据上级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帐务处理;

7、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清理出来的各类资产损失经确认核准可以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第七十三条所谓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经批准的事实损失,企业可以直接销帐。

第七十四条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

应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责任和任务,最大限度地通过多种途径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帐,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

第七十五条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七十六条公司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1、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2、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要报集团公司核准并经集团董事会审核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后上报国资委备案;

5、根据上级批复及相关证据,由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帐务处理;

6、在编制年终决算报表时,要认真填报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第十三章发票、收据管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指定专人管理发票、收据,并建立发票购领存登记簿,各业务部门对领用的发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相应联次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七十九条公司和任何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

第八十条公司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八十三条公司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司财务部,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十六条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十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期限按下表执行。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上述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八十八条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将监销情况报告本企业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监销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归档保存。

第八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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