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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3、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6、职业健康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8、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岗位职业卫生健康操作规程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1.5保证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8依法承担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2.1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2 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5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3.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1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3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4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仓库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4.1把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2组织对部门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4定期组织本部门范围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6对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5.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5.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5.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5.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安全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安全管理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4.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7.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10.安全管理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岗前告知       

2.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作业场所告知  

2.1在库区设置作业场所危害、警示标识、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2.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3.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5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安全管理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 职业卫生宣传   

3.1公司利用公示栏、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3.2部门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1培训内容   

4.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4.1.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4.2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工人、新调入人员、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仓库、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4.2.2.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4.2.2.1.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4.2.2.1.2公司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4.2.2.1.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2.2.1.4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4.2.2.1.5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4.2.2.2仓库级教育培训内容:

   

4.2.2.2.1本仓库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流程。

  

4.2.2.2.2本仓库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4.2.2.2.3本仓库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2.2.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4.2.2.3.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流程。

  

4.2.2.3.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4.2.2.3.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2.2.3.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4.2.2.3.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4.2.2.3.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4.2.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2.3.1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 育培训”要求执行。

   

4.2.3.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2.3.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2.3.4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等形式;   

5.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5.1三级安全教育卡;  

5.2员工的安全试卷;  

5.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5.4其他有关资料。

   

6.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安全管理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设备科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科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7.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

 

 

8、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岗位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0.安全管理部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9、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4.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4.1.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1.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1.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4.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4.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4.2.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4.2.3.职业病报告卡;

4.2.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6.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

人单位负担。

 

10、岗位职业卫生健康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在作业当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劳动生产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

粉尘、噪声、so2、乙醛、氨。

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2.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的设备性能及物料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3.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上岗前检查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3.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3.公司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定期组织检查。

    

3.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3.5.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7.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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