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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目录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6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

灵新煤矿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0

灵新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3

灵新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5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6

灵新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29

灵新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33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6

灵新煤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49

灵新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1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3年)54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1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63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70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四、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科兼管,其职责如下:

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生产技术科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组织宣传科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教育培训科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管理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安全管理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发挥我矿新闻媒体宣传作用。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媒体,发挥矿区宣传栏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

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抓好对各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由教育培训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灵新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

通过学习培训,使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督促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安全管理科监督检查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连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灵新煤矿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神宁集团灵新煤矿。

1.3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安全管理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人力资源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经营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监督管理

4.1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灵新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

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灵新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

回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灵新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6灵新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灵新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灵新煤矿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

粉尘、噪声。

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矿所属部门、班组。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噪声作业分级》、《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粉尘

3.1.1产生的原因:

粉尘主要是拌合系统在煤的生产、储存、输送、破碎过程中出现,如在输煤皮带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3.1.2危害程度: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

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1.3主要涉及岗位:

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支架工、刮板输送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防尘工以及相关检修工、班工长。

3.2噪声

3.2.1产生原因:

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

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3.2.2危害程度: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

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

3.2.3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3.2.4主要涉及岗位:

主要有地面主扇房司机、压风机司机、大型机房操作员等。

3.3高温

3.3.1产生原因:

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的部位有:

锅炉、暑期施工现场等。

3.3.2危害程度:

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

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

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3.3.3卫生标准

表1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22及22以下

不得超过10

23~28

不得超过9、8、7、6、5、4

29~32

相应不得超过3

33及33以下

相应不得超过2

表2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

工作地点温度(℃)

轻度劳动

中等劳动

重度劳动

30~32

80

70

60

>32~34

70

60

50

>34~36

60

50

40

>36~38

50

40

30

>38~40

40

30

20

>40~42

30

20

10

>42~44

20

10

10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防尘措施

4.1.1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

4.1.2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生产、运输时,其相应配置

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1.3煤场、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煤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

并在煤场周围增加隔离带,以减少煤尘污染。

4.1.4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4.1.5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1.6对长时间在煤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防噪声措施

4.2.1送风机、空压机的入口设置消音器。

4.2.2锅炉各阀门排汽口设置高效消音器。

4.2.3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4.2.4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4.2.5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4.2.6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3防暑降温措施

4.3.1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保证其外表温度小于50℃。

4.3.2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4.3.3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

4.3.4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4.3.5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程序

7.1粉尘防护设施使用程序

7.1.1启动采煤机时,同时启动采煤机内外喷雾

7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及处置方法

7.1粉尘

7.1.1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7.1.2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

7.1.3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煤尘产生。

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

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

7.1.4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

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

7.1.5处置煤尘飞扬时应做好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

7.2噪声

7.2.1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7.2.2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7.3高温

7.3.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7.3.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7.3.2.1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7.3.2.2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7.3.2.3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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