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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法规命令

目  錄

壹、法律及法規命令

 一、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1

 二、大學法2

 三、大學法施行細則11

 四、教師法15

 五、教師法施行細則23

 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8

 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39

 八、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2號解釋45

 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48

 十、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83

 十一、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86

 十二、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88

 十三、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90

 十四、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92

貳、行政規則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95

 二、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105

 三、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112

 四、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115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123

 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之改進措施125

 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127

 八、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注意事項130

參、公告

 一、本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133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135

  

(二)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139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151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153

 二、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155

肆、函釋

 一、送審資格

  1.著作有抄襲之嫌者,應限期申復,否則取消送審資格(中華民國70年7月15日台(70)審字第23002號)157

  2.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未撰寫論文,以公開演奏會及博士資格考取得學位,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台(89)審字第89157423號)158

  3.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中華民國88年10月5日台(88)審字第88122378號)159

  4.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中華民國89年1月15日台(89)審字第89006274號)160

  5.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中華民國94年09月09日台學審字第0940105464號)161

  6.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未經學校改聘程序,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台學審字第0960000577號)162

  7.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C號)163

  8.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台審字第0920160884號)164

  9.軍訓教官、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應符合「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中華民國95年05月1日台學審字第0950057753號)165

  10.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送審教師資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台學審字第0960018710號)166

  11.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中華民國92年10月31日台審字第0920160464號)168

  12.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50108349號)168

  13.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主治醫師」經歷之採計(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學審字第0970038541號)169

 二、學歷

  1.英國特殊學歷認定(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90)審字第90137394號令)170

  2.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修正後,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中華民國94年09月23日台學審字第0940112214號)171

  3.不受理美國康克迪亞大學MBA學位送審(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50155697B號)173

  4.有關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補充規定(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台學審字第0940118772號)174

  5.有關駐外單位之「驗證章戳」留存乙份於教育部,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50098057號)175

 三、年資

  1.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影響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之處理方式(中華民國81年8月7日台(81)審字第44118號函)176

  2.因須補辦驗證未及於聘期開始3個月內報部,應專案報部,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中華民國92年7月3日台學審字第0920094450號)177

  3.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未及於起聘3個月內報部者,得專案報部追溯年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000753號)178

  4.「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4年以上」如何起算(中華民國87年6月6日台(87)人

(一)字第87054679號函)179

  5.教授應具資格之相關工作年資採計疑義(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台(88)審字第88158497號)179

  6.任教未中斷之規定(中華民國90年12月4日台(90)審字第090163877號)180

  7.教師「繼續任教未中斷」疑義(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台學審字第0950184707號)180

  8.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20010963號函)181

  9.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改聘為專任教師,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疑義(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台(91)審字第91178870號函)181

  10.有關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之疑義(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001302號函)182

  11.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計算升等年資疑義(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台學審字第0930153741號)182

  12.實習醫師年資採計方式(中華民國86年10月21日台人字第86100593號函)183

  13.「醫學中心」年資得併計「準醫學中心」年資(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157889號函)183

  1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及第16條之1第2款規定,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起算疑義(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台人

(一)字第0930130651號函)184

  15.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相關年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106184D號)184

  16.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教育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台學審字第0960019408號)185

  17.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年資不予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研究工作」服務年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50129404號)186

  18.公私立大學院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合聘教師之年資採認疑義(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台學審字第0960078879號)187

  19.各校校教評會通過新聘教師聘任案時間晚於其起聘期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校教評會通過月起算(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台學審字第0960163042號)187

  20.自97學度起,各授權自審學校(含部份授權自審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其升等生效年月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年月起算(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70024022號函)188

  21.醫學院臨床醫師升等年資採計(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70029130號函)189

 四、著作

  1.教師另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中華民國67年5月17日台(67)審字第12918號)190

  2.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中華民國79年11月9日台(79)審字第55322號)191

  3.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中華民國93年2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30016722B號)192

  4.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40159083號)193

  5.依舊制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C號)194

  6.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60051446號)195

  7.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30050665號)196

  8.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50013837號)197

  9.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疑義(中華民國89年5月6日台(89)審字第89054607號)197

  10.「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198

  11.有關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台(89)審字第89169042號)198

  12.英美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之疑義(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台(90)審字第90082336號)199

  13.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中華民國93年2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30020041號)200

  14.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台(91)審字第0920131629號)200

  15.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中華民國93年10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30132856號)201

  16.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專門著作「送審前5年內」推算基準點(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台學審字第0960102140號)201

  17.有關本部「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送審前5年內取得,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規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台學審字第0960161967號)202

  18.重申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所送之專門著作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均不得受理(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70005261號)203

 五、學校作業注意事項

  1.各大專院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台學審字第0930048025號)204

  2.86年3月21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台申字第0960043698號)205

  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循行政系統辦理(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台(90)審字第90059591號)206

  4.升等案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學校應就該升等案續行升等之程序(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台審字第0920069857號)206

  5.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台學審字第0940084065號)207

  6.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專家學者評審,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50006177號)208

  7.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50178543號)209

  8.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80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209

  9.二階段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注意及改進事項(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台(96)審字第0960156470號)210

  10.有關本部第二階段部分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時程、範圍及注意事項之補充說明(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60187019號)212

  11.轉知有關美國FeltonUniversity涉嫌出售虛偽之「學歷證件」乙事(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台學審字第0960145693號)213

  12.轉知澳洲南澳大學(UniversityofSouthAustralia)在臺灣違法招生授課乙案(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台學審字第0960053632號)214

  13.為鼓勵各校教師從事產學合作,建請各校考量教師所屬領域之特性,將產學合作績效納入校內教師升等指標(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台學審字第0960053632號)215

 六、其他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中華民國83年3月5日台(83)審字第11582號)216

  2.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中華民國86年10月14日台(86)審字第86117828號)216

  3.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其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中華民國92年2月10日台(92)審字第92000283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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