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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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讲解.doc

福建省国税局:

营改增政策讲解

来源:

福建省国税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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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08693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应税服务

2012-11-23

108693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税率和征收率

2012-11-23

1086934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2-11-23

1086935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

2012-11-23

1086936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税收减免

2012-11-23

1086937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征收管理

2012-11-23

1086938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附则

2012-11-23

1086837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出台背景 

2012-11-19

1086845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12-11-19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出台背景 

2012年11月19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材料之一

  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

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

  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导致劳务出口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等弊端。

  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

增值税由国税系统征管,收入按照75:

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属于地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到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

  ■契机:

2009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5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2010年3月,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增值税立法工作组,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2010年12月10日,中央¾¬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

《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47章提出,“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总局十二五规划提出:

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营改增”提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

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财税〔2012〕71号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对上述文件做一定的修改:

  1.《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规定废止。

  2.《试点若干政策通知》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3.涉及的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

  2012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部分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上海试点半年进展顺利,与中央调整结构、转方式的要求是吻合的。

上海试点运行良好,90%的企业税负下降,小型微利企业全面减负,促进分工细化,技术进步,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就10%增加税负的企业也要客观分析,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机制,多个环节,层层抵扣形成税负,不可能是任何时点都减税,即使是低税率,也有可能短期或一时期增负,这种税制需要时间检验,上海试点才半年,还不充分;固定资产更新有周期性,固定资产投资遇低点则增负,高峰则减负,或者有的企业几年不纳税,要一定时期才能看出其实际税负;二是算账除算长期账,还要算大帐,经¬济账,竞争账,税收只是一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是整体的促进作用,否则就税收论税收,这里头有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道理,这几个道理要讲清楚。

三是根本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012年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简要介绍上海试点改革的情况:

上海2012年1-6月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除交通运输、有形资产租赁服务整体税收略有增加外,其他五个行业整体税负下降,其中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6.3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6.1亿元,下降幅度40%,出口服务免抵退税和免税额32.4亿元,试点企业开具发票给非试点企业抵扣税款70.9亿元,对税负增加企业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需要资金约5亿元。

具体表现为:

  一是上海试点半年减税115亿元,既有上海本身也含由于开出发票,到外省抵扣的部分,减少的总数比测算预计要大。

二是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面呈逐步扩大之势,至6月89.6%、5月89.1%、4月88.8%。

有9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在6月份10.4%税负增加的企业当中有60%的企业月平均税负增加2000元左右。

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充分,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回升,范围的扩大,可能会有所好转,但肯定还有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三是在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占66%左右,是通通减税的,但是一般纳税人1-6月份有41.1%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税负增加,另一个方面也是呈逐月减少之势,6月40.1%、5月43%、4月45%、3月47%,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找到这个问题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各地在试点当中,这肯定是个难点,也是纠结点。

  提醒:

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税负而言的。

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

  ■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少。

比如:

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

此外,作为主要成本的路桥费无法抵扣。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试点限于上海,无法从未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

  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

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

  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等可以抵扣的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上海财政扶持政策

  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1.免征的规定:

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2.即征即退的规定: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

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12年11月19日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之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指在上海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

  1.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1.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2.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3.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试点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二、试点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试点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在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确定上,充分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比较简单的现状,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

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现实生活中,一个自然人可能偶然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将大大扩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范围,同时要求每个自然人都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方法去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现实。

因此,为保持税制简化,有必要明确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另外,本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试点纳税人类型。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

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

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的纳税人。

  一、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及国家对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事项规定标准为500万元。

  纳税人兼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含义是,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附: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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