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废水固废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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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废水固废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废水、固废、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

1.1定义

1.1.1废水是指在天然气勘探、开发、净化等生产、贮运、销售及科研过程中产生的钻井作业废水、工艺废水、事故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雨水等。

1.1.2固体废物是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岩屑、污泥、生活垃圾、废弃填料等。

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1.3废气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排出含污染物的气体,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是指通过集中排气筒(烟囱)排放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是指不经过排气筒无规则排放的废气。

1.1.4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统一简称为“三废”。

1.1.5“三废”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工艺改进、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加强管理等手段,使排放的污染物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公司环境管理要求的过程。

1.2管理原则

1.2.1各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产生的“三废”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1.2.2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三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进行分类管理。

1.2.3废水、固废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1.2.4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1.2.5选用经济可行、环境友好的污染防治技术,积极推进“三废”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处是公司“三废”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及标准,组织研究和推广环保新技术。

会同各管理部门对“三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2生产运行管理部是钻前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三废”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钻前污染防治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

2.3工程技术管理部是钻井及测试施工作业“三废”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各单位、承包商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大综合循环利用。

对钻完井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

2.4基建处是地面建设、检维修工程施工作业“三废”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地面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

2.5科技处负责“三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评估和推广运用。

2.6投资发展处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三废”污染防治投资。

2.7财务资产处负责落实“三废”污染治理工程运行费用。

2.8各二级单位是所管辖区域“三废”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要求,做好生产、作业过程“三废”污染防治工作,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管理要求

3.1.1按照“三废”污染防治法规、政策、标准要求,优化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采用清洁燃料、原(辅)料及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治理技术,切实降低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强度。

3.1.2按照要求办理废水、废气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建立健全内部废水排放管理制度。

3.1.3优先采用符合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三废”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

3.1.4固体废物应采用减量化技术、资源化技术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有效的进行最终处置。

3.1.5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落实“三同时”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装置同步正常运转。

3.1.6停运、闲置或拆除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需报各专业管理部门论证同意,并获得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情况报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备案。

3.1.7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处置措施,建立污染预警体系,积极开展舆情应对。

发生污染事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1.8加强生产装置和处理设施管理,制定非正常工况下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1.9加强储存、处理设施的管理,防止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减少挥发性有机气体及恶臭气体的排放。

3.1.10建立水体污染防控应急设施,做好事故污水收集、转输、储存设施的建设,确保事故污水能够及时得到收集和处理。

3.1.11实施废水、废气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工作。

3.2废水管理内容与要求

3.2.1源头管理

3.2.1.1优先采用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采用先进高效的节水设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产生量。

3.2.1.2采用钻井废水重复利用、泥浆循环利用、返排液回收利用等技术,减少污水产生量。

采用控水稳产、井下节流、回注利用等采油(气)技术,减少污水产生。

3.2.1.3加强水的循环利用、凝结水回收及污水处理回用;优化系统运行和管理,降低排水率;对各装置的各类排水采取定额管理。

3.2.1.4气田配套建设废水处理系统,实现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气)废水处理回用、回注不外排。

3.2.2过程管理

3.2.2.1制定废水分级控制管理制度,实行异常排污申报,排放点设置在线监测设备或自动取样设备。

3.2.2.2生产作业场所建立合理的雨水系统、污水系统收集和输送管网,并实施清污分流措施。

3.2.2.3污染区域设立雨污分流设施,污染雨水进入污水系统处理,雨水达标排放,避免污水系统受到冲击。

3.2.2.4净化厂对酸性废水,含碱污水,烟气脱硫,设备及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污水等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化学水排水、循环水排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2.2.5井场、场站、厂区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2.3运行管理

3.2.3.1配套建设工艺技术、处理能力满足生产需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容量足够的污水储存调节设施,保证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水质稳定。

3.2.3.2配备满足稳定运行要求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严格污水处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3.2.3.3制定污水处理厂异常状态下的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建设达标排放监控系统,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废水,应重新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3.2.3.4加强回注井、油水井套管的检测和维护,防止泄漏污染地下水。

3.3固废管理内容与要求

3.3.1制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编制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帐、加强统计和计量管理,严格监督和考核。

3.3.2按照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向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3.3根据固体废物的特征、危险特性编制操作规程、健全安全措施、配备防护装备,防止二次污染。

3.3.4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

暂时存储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全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倾倒、丢弃。

3.3.5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监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3.6严禁将性质不同的固体废物混合堆放、贮存和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禁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3.7优先回收利用含有危险废物特性的物料,对无法利用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合法合规进行处理处置。

3.3.8定期对储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场进行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破损后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3.3.9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害物质、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泄漏挥发等事故风险。

3.3.10对易爆、易燃、可能发生化学反应或排放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须进行预处理后贮存,配置气体报警器、火灾报警器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属爆炸性物品的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3.3.11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物理形态和运输要求,使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容器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包装物或容器应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3.3.12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请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3.3.13危险废物转移按相关规定执行。

每转移1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1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每类应填写1份联单。

3.3.14危险废物转运应制定转运路线,转运作业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填写详细的转运记录,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3.3.15制定危险废物外委处置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资质审查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确认。

对危险废物收集与运输过程、处置方式、处理效果、处理能力、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3.3.16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等实验室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3.4废气管理内容与要求

3.4.1有组织排放管理

3.4.1.1锅炉、加热炉应优先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建设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并联网,保证数据有效上传。

3.4.1.2酸性气应密闭输送至酸性气回收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

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3.4.1.3硫磺回收应采用实用高效硫回收技术,回收尾气应采取焚烧或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理,液硫释放气应收集处理,回收硫资源,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3.4.1.4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尾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3.4.1.5废物焚烧尾气,应根据特征污染物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有机废气、高浓度有机废液充分燃烧并达标排放,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3.4.1.6确保火炬系统完好、通畅、充分燃烧;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火炬运行时,应连续监测火炬工作状态,并保存记录。

3.4.1.7制定开停工检维修废气管理计划,防止检维修废气超标排放。

停工过程实施密闭吹扫,并对吹扫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尾气达标排放;开工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和其他排放气排入火炬系统处理;工艺吹扫气应密闭收集、处理,控制废气排放。

3.4.2无组织排放管理

3.4.2.1油(气)开采、储运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烃类、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废气污染物排放。

3.4.2.2颗粒物料加工过程应密闭化,或采取收集、利用、处理等措施,减少颗粒物排放;施工作业现场、渣场及固化土堆放场等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3.4.2.3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4.2.4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液态物料应采用全密闭装卸方式,挥发出的气体应收集、回收或送至处理装置,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监督与考核

4.1西南油气分公司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定期对“三废”污染防治质量进行监督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定期上报安全环保处。

4.2安全环保处会同专业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三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4.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三废”污染防治自查工作,对所管辖的施工作业现场、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达标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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