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标准实用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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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标准实用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doc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

 

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下文是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一审答辩状,希望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

 

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

3次,

 

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

 

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

 

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

 

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

 

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

 

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

 

理由如下:

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

 

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

 

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

 

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

 

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

 

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

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

 

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

 

所报了案。

 

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

 

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

 

了,有结果没有。

 

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

 

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此致

 

XX*

 

答辩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2】

 

答辩人:

XXX

 

住址:

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

 

法定代表人:

XXX(总经理)

 

答辩人因XXX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

 

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否则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

 

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

 

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

 

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

 

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文规定: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

 

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

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

 

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

 

 

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

 

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

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

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

 

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

 

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

 

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

 

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

 

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

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

 

被答辩人在A6#21栋电表、电线被烧毁,无人服务解决下,自己与电力公司联系,造成业主停电几天,自掏腰包请人维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项,却把维修好之后,作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骗业主。

 

被答人把不属于自己去从事的工作,取主字,作其履行工作的事据,其据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反《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物管理用房的所有依法属于主。

 

未主大会同意,物管理企不得改物管理用房的用

 

途。

 

原告在没有划修建公,也没有在划上有公的,没有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人随意出入,安全受到影响,境受到染;商人到阴暗角落随意大小便⋯⋯最后在抗下才封。

 

是被答人随意改物管理用房的用途,随意建造其他用

 

途。

 

主造成的害。

 

五、原告反《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物管理区域内,供水、供、供气、供、通、有等位当向最用收取有关用。

 

物管理企接受委托代收前款用的,不得向主收取手等外用。

 

停水停属于水力公司的限,被答人没有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停水催物服用的,否属于法。

 

被答辩人把业主的水费缴费卡,未经业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

 

业主的连带承担水费的责任形式,滥用了属于其他部门而非物业服务

 

的职责。

 

致使有个别业主欠水费,原告却把全部业主停水,牵连其他业

 

主,明显侵犯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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